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个人”用工模式孕育出了更加灵活、多元化的工作岗位,重塑了劳动关系,加剧了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对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大量劳动者蜂拥加入“共享经济”这一新型商业模式,引发新模式下的用工法律关系难题。目前,国内学者对“共享经济”的相关理论高度关注,对“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发展和影响亦展开了大量研究。然而共享经济劳务关系认定,共享经济模式下用工关系变化,以及其带来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研究尚十分匮乏。因此,本文对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劳动关系争议进行探讨,旨在为共享经济模式平台用工法律关系认定提出建议,弥补我国相关法学理论研究的不足,促进共享经济模式在中国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综合运用了实证研究法、对比研究法、语义分析法,以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共享经济模式概述入手,探讨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及演变发展、其与传统经济模式的区别和对用工法律关系的影响,并从“平台”与“个人”关系的关联度和持续时长等因素考虑,对共享经济平台用工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共享经济平台用工归纳为劳动者全职在某一平台提供服务和劳动者兼职在某平台提供服务或者劳动者同时在多个类似平台提供服务两大类,为后文从司法实践案例出发,进行实证研究做好铺垫。
通过分析整理目前用工关系纠纷频发且具代表性的“网约专车”“网络直播”“外卖”三个行业的相关案件判决裁判标准和结果,本文发现当前我国实务界对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用工关系的判定一般还是套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由此引发的争议颇大共享经济劳务关系认定,各地方法院也并未形成统一标准。继而,本文对理论界当前存在的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进行对比,分析归纳了共享经济模式下新型用工符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特征。鉴于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兼具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部分特征,但又不能完全归于二者之一,学者对其认定也是各持己见。在对比研究分析国内外学者观点和相关案件的判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共享经济时代下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应该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针对新型用工模式下受到平台一定程度管理的全职劳动者。若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从属性,尤其是在某一平台的全职工作者,可重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适当扩大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将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部分纳入调整范围,制定更加明晰的认定劳动关系标准,在具体个案中将各种从属性条件进行综合判断,让审判人员在实际案件情况中弹性化的适用,保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一个动态。若劳动者为经常性兼职工作或同时在多个平台提供服务(主要收入依赖于某个平台),其从属性要相对较弱,则可借鉴国外经验,重构劳动法体系,设立特殊的中间主体,劳动法框架中设立专门一章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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