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经济学思考
2018年 08月(上) 法制博览 法 学 研 究共享经济的法经济学思考梁宇浩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作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新经济形态,共享经济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运行模式,拉近了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距离。从经济学的角度,盘活了存量经济,降低了边际成本,并激发了对闲置资源的再利用。然而,与传统商业运行模式相比,共享经济的发展亦面临着诸多困境共享经济经济法,譬如产品管理混乱、法律监管缺位、责任承担不清等。笔者拟从法经济学角度,浅谈共享经济所带来的部分社会问题的思考,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共享经济;法经济学;规制中图分类号:F572;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2-0104-02作者简介:梁宇浩(1997-),男,广东茂名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主持参与 2017年大学生创新创意训练计划 B类项目《高校依法治校指标体系研究》并已结项。一、共享经济的法经济学解释一般地共享经济经济法,我们认为“共享经济”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交易的范围是闲置物品的使用权;二是共享经济的主导与核心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三是共享经济强调个体化的经营模式,鼓励个人利用资源获得报酬;四是以个人的信用体系为基础。
[2] 从这四个特征中我们不难看出,与传统的商业模式相比,共享经济不仅在平台技术的应用上有所革新,在制度的整体设计上也遵循了最大化效益的主要思路。笔者认为共享经济的发展遵循了这样一种经济学规律:制度设计依赖人的群体理性,作为“合乎理性”的经济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并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自身的利益,但是众多场合的理性人的集合,又必然导致一个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的选定。(一)共享经济的本质:基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共享经济产生伊始是希望通过以一种低成本的策略来获取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销售空间,以取得经济利益,这就意味着“个人或者机构能够将其闲置物品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分享给有需求的人使用,从而获得报酬并实现资源再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科斯定理的表述: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给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放诸于现实,共享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个人与集体效率追求之间的矛盾。人们对于共享资源的使用首先着眼的是满足个人需求的考量,而共享经济的出现一方面使得个人效率得以提升,另一方面对共享资源的循环利用也提升了社会整体资源的利用效率,个体和集体的效率都实现了最优配置。(二)共享经济的应用:信息共享回应效益追求在互联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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