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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楚亮、梁晓慧:完善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收入分配机制

wxianyue1年前 (2023-09-22)共享经济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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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是劳动力市场和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数字经济对收入分配具有双重影响,既可以通过为低技能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也可能通过高技能的激励效应、平台或企业的垄断效应和监管缺失的破窗效应,扩大收入差距。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应规范数字平台的发展秩序,完善有利于平台、企业和个人的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机制,优化我国收入分配格局。

关键词:数字经济;垄断;生产要素;收入分配

一、引言

缩小收入差距是我国长期关注的民生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最近十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维持在0.47左右。与此同时,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以大数据、互联网为依托的数字经济正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而对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影响。凭借独特的信息优势和较低的交易成本,数字经济对我国经济总量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由2005年的14.2%上升至2019年的36.3%。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双重压力下,我国数字经济仍保持9.7%的高位增长,是同期名义GDP增速的3.2倍多,数字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产业数字化进程,也引致了劳动力市场结构的深刻变化,主要表现为替代了部分传统常规型的工作岗位,催生了一批新业态、新模式的就业。数字经济的这种引致作用如果在不同人群、不同企业间存在差异,就会进一步产生收入分配效应。目前学术界对数字经济的讨论多集中在劳动力市场,鲜少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展开分析。梳理数字经济发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机理及其内在逻辑,对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数字经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取决于不同群体从数字经济中获得的“回报差异”,即既可能缩小也可能扩大收入差距。一方面,数字经济下出现的零工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劳动者可以采用灵活就业、非正规就业的形式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不仅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也有利于改善整体收入分配状况。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也会诱发知识与高技能密集型行业的就业需求,提高这部分行业的收入溢价,进而导致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收入分配格局的优化需要考虑不同类型劳动力享受的“技术红利”或“信息红利”差异。

除获得技术进步回报的人群差异这一影响机制外,数字经济发展本身的特征也决定了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数字经济具有交易成本低、数据资本优势明显的特征,这尽管实质上提高了资本获得更多剩余价值的可能性,但导致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新的垄断现象,进而影响其他非垄断企业或平台劳动力的收入利得。数字经济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作为载体,不再仅仅是将劳动、资本及土地等作为生产要素,而是同时将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以此为根本出发点和核心竞争力。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以数据来分析并建立更广泛的产品和服务市场,进而重塑收入分配格局。这种重塑一方面来自传统生产要素因新技术所带来的边际产出和生产中相对重要性的改变,另一方面来源于应当如何确认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归宿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机制尚未获得公认。基于此,本文试图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探究数字经济发展和我国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如何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态势中改善我国收入分配格局。

二、数字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

(一)数字经济成为新时代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数字经济为我国经济增长注入新活力。图1呈现了数字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其中,数字经济规模在2017年为27.2万亿元,至2020年上升至39.2万亿元,上升幅度为12万亿元。同期,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也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由2017年的32.7%上升至2020年的38.6%。数字经济不仅在绝对规模上占优,在增速上也表现突出。根据图2,数字经济规模增速在2015年至2018年间呈持续上升态势,由15.8%上升至20.9%,尽管之后年份的增速有所下降,但仍表现出远高于GDP增速的特征。这也意味着数字经济发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经济总量的带动作用可能仍会持续,因此,在这一发展态势下,数字经济对劳动力市场以及收入分配格局产生的影响值得探讨。

共享经济政治_政府共享经济政策_政府 社会 个人共享经济

图1 数字经济规模及其占GDP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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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数字经济增速

数字经济发展催生的数字产品促进了消费端和供给端的互动,使得双方达到共赢,从而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数字经济发展得益于消费需求刺激和数字产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一方面,数字经济衍生出一系列便利化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刺激消费者养成新的消费习惯。线上购物、线上医疗以及无人配送等服务形式的推广有效刺激了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消费数量和消费种类也得以提高,这些都有效激发了市场中的消费活力。另一方面,消费需求端的刺激又反过来带动供给端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高效供给。如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和学习的客观要求引致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数字化服务的迅猛普及,强化了互联网在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方面的重要作用。有研究指出,2020年第一季度网上销售实物商品总额同比增长5.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2%。新经济时代下消费需求的变化不仅提高了数字化产品的供给,也倒逼企业和产业的转型升级。由此可以预测,数字产品或服务的普及以及由此带来的产业数字化,将会进一步改变就业市场对劳动力技能结构的需求。总体而言,在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经济总量得以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仍表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并成为稳定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力量。

(二)数字经济扩大了劳动力参与经济增长的方式

数字经济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参与方式,增强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数字经济在经济增长中的角色。数字经济背景下,资源要素的快速流动、市场主体的加速融合以及企业边界的不断打破,都促使网络和平台成为新的就业载体。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使用规模也在增加。截至2021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73%,远程办公应用用户规模达4.69亿,较2020年12月增长1.23亿。互联网的普及促进劳动力转向依托于网络的由数字经济催生出的新型就业,如网络直播带货、云端教练等,进一步推动劳动力参与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经济不仅催生了更多的就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为个体和企业提供了坚实的保护屏障,有效减少了外来冲击带来的不利影响。于个人而言,劳动者在受到疫情等外来冲击时可以选择远程工作、共享劳工等形式,减弱距离和地理位置对自身就业和收入的影响。于企业而言,企业在受到外来冲击时可能面临产业链中断、资金不足等问题,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等数字经济形式可以实现产业链协同,如在线调配、协同制造等数字化生产新模式。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这一办公和生产模式在稳定经济增长、恢复经济有序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来看,数字经济下衍生的就业以及其独特的网络协同运作方式,使得劳动者可以参与其中并获得数字经济增长带来的回报。

(三)数字经济的基本特征

数字经济的发展呈现其特有的时代属性和基本特征。数字经济的技术特征、数据要素化特征以及生产关系的排他性特征等在加速数字化技术普及的同时,也对收入分配格局带来一定的影响。

第一,数字经济的开放性、共享性和精准匹配性。开放性是指使用平台后个体对产品和服务偏好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可以供平台或企业用于定制生产。共享性是指平台或企业间通过数据分享,实现各自效用最大化。精准匹配性是指企业或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精准识别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产品,实现低成本高效供给和多样化需求精准匹配的双赢结果。可见,这些基本特征强化了客户需求和以体验为主的生产模式。企业或平台为实现低成本高效供给,势必会提高对数字化技术应用人才的要求。

第二,数字经济的渗透性。不同于“以物易物”的传统经济,数字经济提供的某些产品和服务并不能排除让其他人使用的可能性。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是企业或平台具有低边际扩张成本尤其是低跨界扩张成本优势,加速了产业间的渗透和融合,引致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在地区经济联动性的作用下,数字经济的影响也具有外延性和空间溢出性,这加深了其对区域间产业升级和融合的作用。数字经济在产业间的渗透性亦会进一步增加对高端人才的需求,以提高企业数字化经营能力。

第三,数字经济中数据的生产要素化。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是企业或平台优化自身资源配置的重要来源,可以通过进入再生产过程为企业或平台带来巨大价值,成为各平台或企业的核心竞争因素和利润源泉。以电商平台为例,平台会收集到消费者的消费数据信息,包括不同类型产品的消费群体结构、消费购买习惯以及偏好等数据信息,进而平台将其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实现向客户精准推送产品信息和进行有效生产的双重目标。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数字经济中数据资本仍是获得剩余价值的最大主体,加剧了平台经济的扩张力和垄断势力政府 社会 个人共享经济,进一步导致利益分配不平等性。

第四,数字经济中生产关系的排他性。各平台和企业竞相获取数据资源以占据市场优势,数据为一方所有后如果不通过共享或利益交换,很难为竞争对手所使用。数据所有权的排他性激发各平台或企业使用数据为自身创造利润或超额剩余价值,这就容易带来一个后果,即形成垄断。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经济形成的垄断可能使平台内部员工获得垄断收益,但会损害其他平台或企业的利益,导致出现收入不公平现象。

三、数字经济对收入分配的双重影响

从收入分配角度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会产生缩小收入差距和扩大收入差距的双重影响,进而导致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结构性变动。

(一)数字经济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1.就业效应

数字经济发展创造了大量进入门槛较低的职位,为低收入或低技能群体提供了就业机会。一般而言,技术进步究竟会带来岗位的替代还是岗位的催生,取决于技术进步下资本与劳动力是替代还是互补。当劳动力成本相对较高时,企业或行业会选择用资本替代劳动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当劳动力成本较低时,则通常会选择使用更多的劳动。数字经济为低技能群体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还存在大量低技能劳动力,劳动力成本相对资本仍较低,因此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可能并不普遍。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创造出的大量岗位实质上属于劳动密集型岗位,如外卖配送员、共享车辆服务人员等。这些创造出的岗位不仅可以吸收产业转型下被挤出的劳动力,也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形式灵活的兼职机会,如网约车司机、代驾等。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生活服务业中55.2%的商户对灵活用工有需求。这就大大降低了岗位的进入门槛,进一步缩小了技能工资差异。此外,数字化技术为一些岗位赋能,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例如,使用GPS定位、5G技术有效提高了配送员的准时率。总体而言,数字经济对就业的赋能效应和扩大作用增加了大量低技能就业机会,也为其他有兼职需求的群体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这一视角看数字经济可以有效缩小收入差距。

2.收入效应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低技能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一方面,数字经济对制造业流出工人具有一定的吸纳能力。另一方面,零工经济、新灵活就业等新业态模式为原本无工作、只有零碎或短暂时间的劳动力提供了新的就业契机,带动了这部分原本难以获得工资收入的群体的收入增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的两个月内,美团平台新增注册骑手达33.6万人,其中占比最多的来源于工厂工人,达18.6%。灵活就业可以作为全职工作成为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也可以作为兼职工作成为灵活就业者收入的补充来源。从生活服务业灵活就业从业者的月收入分布来看,42.8%的从业者月收入超过5000元。因此,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仅有助于改善低收入或低技能人群的收入水平,也会起到缩小整体收入差距的作用。

(二)数字经济也存在扩大收入差距的倾向

1.采用新技术的激励效应

企业对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或产品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增加了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从而提高了技能溢价水平。一方面,数字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实现以网络为载体的数据流高效运转,因此会产生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此外,企业数字化过程中对熟悉数字产品和服务相关人才的需求会空前增加。另一方面,新业态催生的新职业包含了大量高技能岗位如信息安全测试员、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等,对就业人员所具备的技能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说明,数字经济创造的岗位尽管对低技能劳动力有所吸纳,但同时也对高技能人才产生更大的需求,进而在高端人群中产生高工资外溢效应。

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是同期发生的。数字经济包含数字产业化(即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和产业数字化(即一些传统行业采用信息化技术转型升级)。其中,数字产业化的发展会提供新的就业机会,而产业数字化会在同一企业或行业内部引致新的就业需求。数字经济内部结构整体上表现为数字产业化占20%左右,产业数字化占80%左右。2015年至2020年,数字产业化占比由25.7%持续下降至19.1%,而同期产业数字化占比则由74.3%上升至80.9%,分别下降和上升6.6个百分点。这表明产业数字化在数字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产业数字化的普及,辅之以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以及消费多样性需求的刺激,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进而催生了一批对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岗位。这带来的结果是在提高技能工资溢价的同时,可能会扩大不同技能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从宏观层面来看,数字经济渗透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在不同省份间的变动较为同步政府 社会 个人共享经济,但与居民收入的变动似乎并不一致。从图3(a)和图3(b)来看,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省份,相应的经济规模(地区生产总值)也明显更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数字经济对于改善生产率、提高总产出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居民收入并没有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而表现出明显的改善,这也反映出数字经济的收益分配总体上并没有惠及普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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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a) 产业数字化与地区生产总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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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b) 产业数字化与收入的关系

2.数字扩张中的垄断效应

数字经济背景下,先行企业通常具有更强的垄断力量,少数人群对垄断利润的攫取将导致收入差距扩大。数字经济下垄断势力更易产生与其基本特征和生产要素属性密切相关的行为。首先,平台经济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进入市场的固定成本很高,在发展初期就存在一定的进入壁垒,这就阻碍了大量竞争对手的进入,也意味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具有先发优势。其次,数字经济下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成为平台发展的第一要义,即数据已经成为各平台经济的核心竞争要素。因此,围绕数据展开的竞争推动了数字经济发展中垄断的形成。此外,如果从发展的视角看,平台凭借初始进入优势吸引部分消费群体后,往往会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促使其利用数据优势使原有客户产生消费黏性,从而进一步获得潜在客户。这对于平台实现规模化和集中化起到了加速作用,但也会导致形成更高的进入壁垒。同时,这些平台也会通过反向并购或新增投资以实现跨区域、跨平台的整合,达到数据聚集和垄断的目的。

由于具备数据信息优势和垄断力量,一方面,平台企业会根据所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制定差异化的价格方案,对需求意愿高的消费者制定高价格,实施价格歧视,从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平台“议价权”的不断提高会进一步增加垄断利润,但平台同时会过度压减劳动力的分成,如外卖配送员被算法配置过短工作时效,网约车主和网店店主被抽成过多等。这些都导致垄断利润流向平台企业而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利润分配不均和收入差距扩大。

3.监管滞后的破窗效应

数字经济改变了传统的劳资雇佣关系,有时甚至回避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相关政策法规,破窗效应的存在会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目前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都是基于“劳动者-工作单位”的雇佣关系,而数字经济下的新就业缺乏这种雇佣关系,主要表现出“个体-平台”的承揽关系。这种新型的就业形态导致就业者与数字平台缺乏正规的劳动合同,难以按照现有的法律框架确认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法定权益。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者为8.3亿人,服务提供者为8400万人,其中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仅为631万。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视角看,一方面,大多数平台就业者存在失业、工伤等风险无任何保障的问题,当面临这些意外风险时低收入或弱势群体极易陷入困境;另一方面,诸如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最低工资等政策很多时候难以在平台经济中实施,这也导致弱势群体的基本收入水平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数字经济下缺乏市场竞争和议价能力的劳动力因较难得到相关规章制度的有效保护,不仅会在市场中面临不利的处境,也会进一步降低自身收入水平从而导致收入差距拉大。

四、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收入分配机制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是当今时代正在发生的重要变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建立和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收入分配机制,将是一定时期内需要予以持续关注和探索的重要问题。重塑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要加强技术进步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要对劳动者形成有效的保护,并对技术转型过程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弥合“数字鸿沟”。高学历或高技能人群有着较完善的知识结构或信息储备,在面对新就业时具有相对优势,而一些低技能人群由于缺乏知识或技能而难以及时抓住新就业机会,因此可能会出现“数字鸿沟”。跨越数字鸿沟的有效方法之一是提高低技能人群的教育水平,在教育体系中注重培训与数字经济岗位相匹配的就业技能,平台或数字企业也需要加强对员工数字技术的职业培训。我国灵活就业中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态势也激发了低技能群体对数字化技能的需求,如直播带货、线上运营、云健身等。因此,加强对低技能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对新就业的适应性,可以有效提高低技能人群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

第二,完善反垄断法规,加强对数字企业或平台的监管。区别于传统市场以市场份额大小作为是否构成垄断的主要依据判断,数字化时代下应重新考虑垄断因素,将规模经济、对数据控制能力等作为判断数字企业或平台垄断的重要因素。此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企业和平台的监管,防止其利用垄断对消费者和就业者造成双向利益侵害。

第三,完善数字经济和平台企业就业者的劳动保护机制。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等政策难以在数字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中顺利实施。尽管新型劳动关系的确有别于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然而简单将其界定为“个体-平台”的承揽关系可能会进一步使得平台与个体在法律关系上保持相互独立性,平台对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会变得模糊。因此,一方面,应明确数字平台或企业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对个体所需要遵循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劳动力在数字企业或相关平台上所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可以试图构建一种介于两种劳动关系中间的新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力就业时间、就业性质、是否全职等特征判断劳动力就业属性,政府、企业以及劳动力三方共同将相关社保政策、最低工资和就业的劳动保障政策覆盖到这类新型就业群体中,通过保障低收入或低技能人群的就业和工资,进一步优化收入分配格局。

第四,关注技术转型所产生的弱势群体,有针对性地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和转移支付措施。新一轮的信息化技术发展对那些掌握信息和知识较为匮乏的人群可能有不利的影响。对这部分人群,在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外,可能还需要采取相应的社会转移支付手段以达到直接的增收效应。灵活就业者工作时间可以自由选择,但这部分群体最难被社保政策覆盖。因此要关注新就业中极易被政策忽略,同时如遇到意外情况(如失业和生病)又可能会陷入无收入状态的人群,通过转移支付手段保障其收入水平。针对技术转型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对其暂时性生活困难采取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有效救助,另一方面提供技能培训以助力相应个体的技能转型。

作者简介:罗楚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北京,;梁晓慧,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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