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平普惠公共数字空间 共享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机遇
当前,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迅速地变革科技创新动能、重塑经济发展模式、改变人类社会形态,由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驱动的数字经济应运而生。面对全球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变局与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如何缓解由技术、政策、文化等造成的不确定性,增强数字经济领域开放、公平、共赢的国际合作已成为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国际合作
数据要素全球流动构成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前提基础。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技术的传输和承载形式,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基础资源,是数字空间的“石油”和“富矿”。随着物理世界、人类社会、信息空间三方融合程度的增强,催生了商务、经贸等一系列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形成与发展。利用社交媒体、电子商务,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实现全球商品、数据、技术、资本的要素流通。其中,数据要素流通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是技术、资本、知识、劳动力等其他要素迭代升级的基本载体与基础支撑,海量数据的集聚、交换、流动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生产组织、资源配置与市场交易的运行逻辑。换言之,数字时代的经济全球化应以数据资源的可信流动为依托。
但是,数字技术的双刃剑使得数据安全、隐私泄露等数据风险横生。西方科技巨头垄断事件、大规模隐私泄露事件等案例表明,数字经济内在的全球化特征仅靠单一或几个国家的数据治理共享经济发展的机遇与责任,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数字经济的国际合作是应对全球数据流动与价值转换难题的必然选择。
南北数字鸿沟加大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分化裂痕。中国信通院的研究报告显示,发达国家数字经济规模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2019年,发达国家数字经济规模占到了全球数字经济的76.9%,是发展中国家的2.8倍多。2021年联合国《数字经济报告》指出,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各国内部农村和城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数字鸿沟。一方面,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数据主权博弈日趋激烈,美欧等信息技术强国利用先发优势和关键技术壁垒,不断强化自身在数据政策、标准、监管等规则体系的话语权,以数据开放、数据共享为口号进一步抢占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另一方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虽有强烈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数字经济发展刚需,但受制于技术、规则、能力素质、经济基础等制约尚难以与数字强国平等对话,不得不采取数据本地化等方式,以数据保守主义维护国家数字主权。如何妥善解决资本的数据囤积需求与弱势国家和群体的数据流动恐惧,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必修课,需要统筹全球数据治理规则,以合作、包容性增长防范和化解种种数据失衡失序。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贡献了中国方案。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之所以得到全球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广泛响应,其原因在于“五点主张”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提供了坚实保障,成为各国深度理解和参与数字经济的指引。面对网络恐怖主义、新兴跨境网络犯罪、数据垄断霸权,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网络空间突破了现有制度性和社会性限制,是现实世界和人类社会的映射孪生和虚拟载体,将现实利益和安全风险相融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只有开放、合作才能凝聚全球智慧,形成数字经济发展合力。
后疫情时代,发展数字经济是各国推动经济尽快复苏的关键举措。2021年,联合国科学和技术发展促进委员会主席彼得·梅杰在第二届世界数字经济论坛指出,世界各国更加迫切地需要团结起来,携手应对数字化挑战,缩小数字鸿沟,让更多国家和地区、更多人享受到数字红利,让世界尽快从疫情中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无论是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还是推动数字经济合作发展促进共同繁荣,都离不开平等对话与互相尊重。尽管当前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仍有争议和争端,但只要秉持开放包容、对话协商的态度,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数据流动规则,全球数字经济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惠及各方。
引领国际合作的责任与担当 展现数字治理的中国智慧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持续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治理规则制定,主动贡献“中国智慧”。
引领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责任与担当。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保障。在此基础上,我国先后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等国际合作倡议,积极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合作协定,推动建设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搭建全球数字经济合作交流平台,使数字经济红利惠及世界各国人民,展现出我国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中的责任与担当。
维护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规则与秩序。数据是数字经济的“血液”,是线上线下连通、产业融合、跨境电商等的重要基础。面对西方国家构筑的数据制度屏障,我国始终坚定不移地维护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秩序,直面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垄断霸权、无序扩张、隐私泄露等问题,提出系统化战略举措主动应对数字经济战场的强权围堵与主权博弈。
第一,不断健全完善国家数据治理法规制度。相继制定和修订《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全球数据安全倡议》,进一步完善数据跨境治理规则体系,在数据跨境执法协调、数据安全国际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尊重国家主权并兼顾各方利益的中国方案。
第二,对接高水平数字经贸规则。2020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开创性提出“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原则,在创新数据出境安全制度、个人信息安全出入境评估、区域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对接等方面先试先行,并将实现跨境数据安全有序流通融合、释放全球数据要素价值、助力高水平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作为重点领域,成为数字经贸双边或多边合作模式创新的重要突破口。
第三,探索高质量数字经济开放路径。2021年11月,《上海市数据条例》正式颁发,该条例提出在临港片区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同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临港新片区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等均明确提出建设国际数据港的目标,旨在打造涵盖跨境研发、赋能到多场景应用的全方位数字经济体系,以国际领先的数字技术重大突破引领和带动全球数字产业链的迭代更新。
第四,建设数字经济先行示范区。深圳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和科技创新高地,2022年1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等市场准入。数据许可授权、评估标准、交易机制的适时调整,不仅营造了开放、规范、包容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有利于吸引更多创新型企业走进中国、在深圳设立研发运营基地,还在数字经济出海、平台企业国际合作等方面形成了良好的辐射示范效应。
建设公平普惠国际数字经济公共空间。后疫情时代,建设服务双边、多边、区域数字经济合作的公共空间是大势所趋。对此,《“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提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应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和普惠共享新阶段,主要包括:
一是共建安全便利开放包容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保障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如建设境外数字基础设施、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等。
二是构建可信服务网络与应用平台,为跨境电商贸易提供基础保障。如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跨境电商贸易中的赋能作用,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品货物“引进来”,加快区域金融、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流转。
三是深化工业互联网国际合作,驱动数据联通、平台共享、价值共创。工业互联网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高度融合的关键载体,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通信工程、智慧城市、北斗导航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度、广度、效度的提升,极大推动了各国工业数字化的转型升级与全球数字经济的互联互通。
推动更高质量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
数字化时代,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绝不是少数国家的霸权和专利,而应秉承开放性、包容性、公平性、普惠性原则,使各国在数据驱动、数智赋能的协同发展中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共同实现人类文明的数字化跃升。面对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霸权围堵,我国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守合作共赢、互惠互利原则,坚持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中国方案,并在以下方面发力,引领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方向。
第一,消弭数字鸿沟,共享发展机遇。信息基础设施方面,在民心相通和政策沟通基础上,重点实现设施联通,将“新基建”拓展到“一带一路”沿线乃至更多国家和地区,推动5G、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普及和联通;关键信息技术方面,积极融入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合作,努力提升数字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的话语权,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壁垒;信息服务方面,选择农业、交通、能源、科教等迫切紧要的数字化转型场景,以遥感地理信息、数字孪生、科教云等典型信息服务为抓手,拓展海外数据资源对接和服务合作。
第二,打通流通要素,共建数字平台。在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通的基础上,推动数据要素的国际化、规范化流通,激活数据要素市场活力;在数据跨境合规方面,应加强涉外人才培养,在法律、金融、信息、管理等多领域开展与东道主国家的政策合规合作,规避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中的合规风险;在数据跨境交易方面,与数字经济强国共同制定具有普适性、公平性、安全性的数据交易规则,打造国际数据资源交易平台,防止数据无序流通带来的垄断、安全风险;在跨境数字服务方面,与相关国家共同制定数据准入/准出目录和跨境数字服务中的数据存取办法,探索数据跨境流通的分类分级管理和风险评估,充分协调跨境数字服务中的各方利益。
第三,倡导公平普惠,共创数字价值。面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双刃剑”效应,我国应积极倡导公平普惠、合作共赢理念,在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中贯彻落实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创更高程度的数字价值。在沟通交流方面,进一步利用好世界互联网大会、博鳌亚洲论坛、世界经济论坛等对话窗口,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区域组织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在合作机制方面,充分重视通过协商讨论管控分歧,坚决反对数字垄断和数字霸权;在执法监管方面,深入参与数字经济国际治理,在税务、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竞争与反垄断等领域开展双边、多边交流与合作共享经济发展的机遇与责任,积极参与乃至引领国际与区域数字执法监管规则体系的构建。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面向海外公共安全的事件画像与多源数据融合”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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