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共享单车倒闭 没退押金的赶紧退
今年,“共享”儿子突然闪现在大众视线,一夜之间,诸多的大城市都被各种各样的单车所“占领”,这引起了我们的尝试——“共享单车”,也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国这些年发展特别快,尤其是在新经济模式这一块,中国人已经摆脱了的守旧的束缚,开始真正的去挖掘更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这是我们的一个进步。但是,新事物的产生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共享单车”引领的经济开始暴露了一些致命的弱点。
小型共享单车企业接连倒闭
在继第一家共享单车“悟空单车”6月13日倒闭之后,又迎来了第二家倒闭的共享单车——3Vbike。两家倒闭的共享单车仅仅相隔了8天。
6月21日,3Vbike通过公众号发布公告称:由于大量单车被盗,3Vbike共享单车从2017年6月21日起停运,没有退押金的用户,尽快申请退款。
据了解,2017年2月26日,3Vbike首批共享单车在河北保定投放,上线仅运营四个月,就因资金问题坚持不下去了。
公开资料显示,3Vbike的运营方为北京华尧迪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金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巫盛华。
共享经济需要什么?
哪个国家的共享经济最火?毫无疑问是中国。近来,我国“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额、参与人数以及融资规模均出现令人瞩目的增长和扩张。但是随着这些企业一家一家走向没落,也不得不让人深思,共享经济究竟会走向何方?它需要什么支持?最终又会呈现出怎样的一个方式?
6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一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表示,对如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单车等新产业新业态应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在近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他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对待共享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时要有“包容审慎”的态度,并提到“如果沿用老办法管制,可能就没有今天的微信”。
包容与监管,其实是关于行政职能改革的话题,即政府如何在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社会安全。行政职能的实施过程可以简单分为“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两个环节,基于事前与事后的时间与强度又可以有四种组合类型:事前审批强事后监管强的“前强后强”型、事前审批弱事后监管弱的“前弱后弱”型,以及“前强后弱”和“前弱后强”型。
其中,“前强后强”型的包容性最低。在前后双重严格监管之下,不仅会压制企业和行为人的创新积极性,也导致行政机构肥大和制度成本巨大化共享经济哪个部门管理,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前强后弱”型是事后监管宽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制度成本,但也会因为监管的虎头蛇尾而导致社会道德风险产生的几率较高。比如,一些企业在审批事前粉饰真相,一旦准入后即利用监管的宽松肆意妄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是这种管理模式的一种反映。
第三类“前弱后弱”型的包容性最大,类似于自由放任状态。这种状态下制度成本较低,市场参与者可以充分发挥其创新精神,自由竞争市场的效率及公正可以推动社会各方面达到内生均衡。然而,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缺位会让“丛林法则”大行其道,让社会不公蔓延,进而引发社会动荡和不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型还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当劣货和假货顺利进入市场而又得不到监管时,会严重挫伤创新创造的积极性。目前国内一些电商平台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
应该关注的是第四类“前弱后强”型,即在事前把规制放宽松,一方面可以降低制度成本,同时又可以让企业和行为人能够在不被禁止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创意和想象力,参与到经济和社会的各类领域。而通过事后的严格监管来防治违法乱纪行为和应对风险,从而保证社会公正和市场的效率。让“包容”和“监管”既不损害创新,又能保障社会的安全,维护基本秩序。
现实中,事后监管远比事前审查要复杂得多。因此共享经济哪个部门管理,要做到有效的事后监管,需要依赖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而这些都以信息公开透明为前提条件。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分析法,使民间组织甚至个人在专业领域上的信息处理能力大大增强,这让监管分散化成为可能。这样,政府直接管控和监督一部分重要领域,而更多的部分则可以依靠市场和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实现。
如此,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制度成本,也可以有效防止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事后监管需要把握“度”的问题。例如对非故意违反规则者处罚过当,使其失去改正的机会,也容易诱发社会不公正感。因此,事后监管的重点在于防范和处理机制的设定,其内涵是对新事物如何科学规范与管理。
无论怎样定义和称谓“共享经济”等新产业和新业态,这些供给侧的企业及平台都是属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而非公益性质的主体。
在监管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一些逐利资本容易借共享之名过度集资而疏忽对本业务的投资,这既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投资泡沫,形成新的市场风险,也可能因无视企业的社会责任产生不经济的外部效果,从而增加社会成本负担。新业态对传统行业的破坏式冲击也容易引起既得利益团体的抵触。
另外,基于共享经济的参与形式,大量非正规就业人群将面临社会保障的问题,而购买分享服务的消费者也可能面临安全和权益保护等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行政职能方式正面临近似于“前强后强”和“前强后弱”模式向“前弱后强”型逐步转换的关键时期。因此,对于这些新产业、新业态在业务形式、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尝试,还是应给予最大限度的“包容”,即放宽事前审批,激发创新意识和创业积极性,同时针对涌现的各类问题加以科学化的事后监管,这才是“包容审慎的监管”应有的内涵。而共享经济最终才会成为中国经济飞跃发展过程中一支必不可少的力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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