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提议:完善废钢业务税收法规,取消个体户增值税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营造休养生息的战略机遇期,两会代表针对不同行业提出了包括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建议。针对废钢企业发展面临的开票难、开票限额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永钢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吴惠芳提出完善税收规章,取消个体户的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环节后移,降低个体户开票的所得税率等建议。对此,本文将结合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现状就其税收问题提出建议,与读者共享。
废钢作为废旧物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废钢的回收和利用在废旧物资行业占有较大比例。废钢回收业务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也是制约整个废旧物资行业发展的通病。2000年取消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2008年进一步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后,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便陷入了缺少进项票而承担较大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的困境。
1、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的货物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个体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回收总量的90%以上,这些个体人员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下游企业进项抵扣严重不足。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此种收购比例偏小,回收企业的进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2008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后,用废企业不愿从散户手中直接收购,绝大多数散户需要通过回收企业向用废企业销售,而回收企业向生产企业销售物资时,几乎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加上地方附加税费,回收企业的税负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企业的利润空间大大压缩,多数企业的回收业务出现亏损。
2、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均为税前扣除凭证。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投售人处收购货物,应当取得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回收企业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手中收购货物,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购凭证及内部凭证均可作为扣除依据,若单个个人销售额超过120万/年,则回收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践中共享经济税收法律,由于回收企业无法从散户手中取得增值税发票,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数量十分有限,甚至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为防范虚开风险而选择“一刀切”的停止代开,回收企业为了取得足额的收购凭证核算成本,不得不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以维持企业的经营,使用此类凭证可能导致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回收企业面临极大的纳税调整风险。
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国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按照回收企业开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使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达到最大,在此期间,全国各地涌现了大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许多用废企业“一对一”成立关联的回收企业,以便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至2011年,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但是散户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回收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税负压力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陡然增大,许多回收企业纷纷倒闭。为了扶持回收企业继续发展,壮大地方经济,许多地区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出台了不同的扶持政策。
1、允许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却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
此种税务处理,回收企业在发票使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首先,统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手中收购货物不属于免征、减征和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的发票;其次,目前仅就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可适用标有“收购”字样的凭证,而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能适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鉴于目前打击虚开发票的高压态势,部分虚开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已经下发通知限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违反规定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共享经济税收法律,同时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开票行为进行处理。
2、出台财政返还的地方税收政策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旧物资行业,许多地区推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铁)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享有自主支配权,在不超过留成比例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返还条款”向纳税人返还部分税款合法有效,其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自主支配其财政收入鼓励和支持当地产业的发展,则回收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合理且合法。
近期,司法机关指控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通过地方“税收返还”骗取国家税款进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愈来愈多,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大都以无真实货物交易、资金回流、税收返还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认定回收企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在此类交易中,关于有无真实货物交易的问题,应当结合废旧物资购销交易的完整链条进行判断,考察供货源头是否实际销售货物,最终端是否实际取得货物并进行相应的加工生产,而不能片面的以回收企业是否参与运输等得出结论;而判断是否存在资金回流问题,需要通过复盘完整的资金链条,核实资金的来源和最终去向及用途,结合货物供应、使用情况综合判断。
散户将废旧物资销售至用废企业时不提供发票,导致用废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虚开发票两大风险,也产生了个体户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最难以解决的急迫问题,部分产业投资群体因发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进入相关产业投资的打算。对此, 不仅需要国家从政策层面进行修订完善,还需要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把控风险,合规经营。
1、完善税收法规,制定和施行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为13%,而进项税额几乎为零。回收企业从个体经营者购入废旧物资需支付收购成本,却因未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不仅不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若强行要求回收企业按13%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则回收企业实质上承担了此前环节的所有税负,导致回收企业税负极高。因此,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是必要的。根据《立法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应当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
2、统筹业务流程,把控经营合规风险
目前国家正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展税收检查,回收企业潜在的许多涉税问题尤其是虚开发票问题,极度敏感且风险较大,很容易传导至利废企业(通过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有罪判决等牵连出的虚开案例普遍存在),因此,对于回收企业、集回收与生产于一体的集团企业来说,要及时切断风险源头,规范回收企业及整个产业链条的经营和管理。一方面应及时排查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生产全链条潜在的虚开风险,必要时借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辅导、评估、优化,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应当积极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在合乎刑法、税法的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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