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郑秉文: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性参与”分为五种类型丨南财保险高端对
“保险的本质是对不确定性的一种风险管理,保险的作用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的功能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补充形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几乎从零起步,在短短四十多年里就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成就斐然,举世瞩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说。
郑秉文提出,随着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日益提高,保险正在成为普通家庭生活中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普通型”商业保险在内,商业保险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性参与”逐渐形成中国特色,总共可分为“普通型”、“合作型”、“创新型”、“补贴型”和“税优型”等五种类型的参与形式。
具体而言,“普通型”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与和补充形式主要体现在诸如人身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寿险、年金险、健康险和理财险等得到长足发展共享经济对保险,成为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力军和有力补充,也成为参与社保体系其他几种形式的重要基础和基本支撑,其中包括近几年来蓬勃发展的极具中国特色的“百万医疗”和“惠民保”等;商业保险在“十四五”期间大有作为,未来可期。
“合作型”商业保险主要是指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等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甚至不可替代,成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骨干和典范,但也需要解决一些潜在的关键问题,需求可持续发展之道。
“补贴型”商业保险是指以养老机构综合险、老年人伤害险和其他相关享有一定的地方财政支持为代表的表现形式,此类商业保险的“功能性参与”初步取得成效,但覆盖面较小,发展空间很大,亟待完善法规政策的规范化,加大财政支持的制度化力度,扩展产品线和范围。
“创新型”商业保险主要是指以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代表的“新产品”,面世几年来始终没有走出“观望期”,一直处于供给端不旺、难以满足需求端要求的初级阶段,很多老年人由于难辨真假而上当受骗。这种类型的保险亟需宏观支持政策、微观法律环境的改进、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网络互助平台也应属于这种类型,因为它具有“类保险”因素,是与互联网新技术“保险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风险保障形式,是共享经济的一个新生事物。
“税优型”商业保险属于被列为“正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层次的“正规军”,享有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最大,支持方式的“合法性”规格最高,但表现却差强人意。例如,2017年7月推广到全国的税优型健康险几近被束之高阁。再如,2018年5月试点至今的税延型商业养老险出师不利,遇到瓶颈。“税优型”亟待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对其制度的顶层设计需尽快更新和升级,财税外部环境需优化共享经济对保险,让其名副其实地成为社保体系的第三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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