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模式征税有什么困境?
共享经济是“云大物移”产物共享经济的税制问题,本身具有一些超越时代的特性,而法律制度往往是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这就给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务征管带来了一些挑战,宣我表示主要集中在三方面,即税种边界模糊、无纸化交易不便监管、纳税主体与纳税对象不清。
(一)税种边界模糊
共享经济是一种商业模式的更新共享经济的税制问题,而税收制度都是对它所处的时代或者在它之前的时代的已经存在的商业模式的概括或总结。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纳税主体很多时候二重性特征,有可能造成对应的税种边界模糊。
如Uber的专车司机80%是兼职司机,自带车辆兼做专车司机,司机的所得究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哪一个具体项目,使得共享经济的所得性质划分面临选择困难。再比如,Uber提供的服务在增值税中到底属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还是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都处于模糊的地带。
(二) 交易无纸化带来的监管困境
无纸化交易并不是税务征收中遇到的新问题,在几年前电商崛起时,监管机构就已经处理过了类似的问题。但是无纸化交易一旦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融合又为税收监管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宣我举例,传统经济中,发票是交易的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依据。
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追求效率,比如Uber与支付宝互相绑定,服务接受方乘车后车费和服务费被自动扣除,双方为了方便快捷就没有提供与索要发票的动力了,因此缺乏交易凭证另外,由于各大共享经济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不同,即使是采取了完全一致的商业模式,开具的发票种类也是五花八门,税务稽查困难。
(三)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税务征管的依据是税务登记。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服务提供方基本没有进行过税务登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测算,目前主流交通分享平台接入平台汽车数量逾千万,占全国汽车总量6.5%以上。接入共享经济平台仅需要简单的注册和登记即可提供服务盈利而不需要去税务机关登记,因此宣我发现,即使满足了个税的起征要求,没有经过登记的纳税主体在法律上也是不存在的,征税难度很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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