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的社会保险制度创新
摘要:目前,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完全捆绑,这种制度上的设计是无法与新时代的共享经济形式相匹配的,所以急需将社会保险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互区分,针对共享经济的新需求进行分层次的制度设计。这种新出现的共享经济用工形式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新的挑战,如何认定其合法性与如何分配社会保险的义务与责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该领域的社会保险重复问题也更加突出,在该领域中,我们应该坚持否定重复保险的原则,此外,也要考虑到不同险种的差异化特性。比如,对于养老保险来说一定不可以有重复的保险出现,相对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是可以有重复保险的。本文针对共享经济的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制度将如何进行创新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共享经济;社会保险;保险制度创新
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衍生出了新的经济形态——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带来了更加灵活的劳工形式,也为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社会保险模式在实行过程中已经与现实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需要创新社会保险制度来弱化矛盾,使得社会保险模式更加符合共享经济时代的发展,也更好地服务于共享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现行保险制度概况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是将保险与用人劳动关系进行紧密的绑定。在上述概念中所提到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共享经济对保险的影响,即标准或者典型的劳动关系,不指代民法中的劳动或者雇佣的关系。社会保险的制定必须依赖于劳动关系,尤其是典型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才使得社会保险具有存在的意义,同时,有了典型劳动关系,也就必须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我国目前已经将社会保险作为法律硬性规范的范畴,不可以由合同的多方进行自由规定,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执行,如有违反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由于共享经济的出现,导致了不同于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大量涌现,在体制以外的劳务用工关系十分复杂,包括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传统的捆绑式社会保险制度已经不符合经济的发展,导致其存在大量的劳动争议,尤其是与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所以,我国目前推行的社会保险法已经严重制约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想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发展,需要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进行脱节,这里所谓的脱节不是要缩小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而是要将狭义的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广义,不仅仅是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关系,还要加入民法中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二、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方式
1.对于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分层次的设计首先,最基本的一层还是对于传统典型的劳动关系的设计。由于共享经济是时代发展所带来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他是在传统经济上的一种发展,但是其并没有打破传统的劳动关系,对于这一部分人群,应该按照劳动法与社会保险制度法的相关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由于共享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不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要素,但是这并不意味其完全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是我国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这需要我们对于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有一个正确且全面的认识,共享经济的出现确实影响到了劳工模式,但是其带来的影响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大,对于我国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也有没颠覆与打破,现行的劳动法依然适用,根据现有的劳动法构架,可以对当前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共享经济进行用工分析。其次,也就是第二层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针对共享经济带来的多重劳动关系与兼职的雇佣关系。对于这种劳动关系的定义是指劳动者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利用其业余的时间进行兼职工作。对于存在这样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讲,原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其有其他的劳动关系就不履行其法律责任,不预缴纳社会保险。对于多重劳动关系的理解无论是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还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共享经济下,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解决与分析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争议。
2.明确多重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义务与责任对于多重劳动关系来讲,社会保险义务与责任如何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中进行合理的分配一直是多重劳动关系中最大争议点,也是最复杂的问题。共享经济下的多重劳动关系可以大致分为“主从形态”与“并列形态”。一个劳动者拥有一个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的同时,还有其余的兼职类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叫作主从形态;同一个劳动者没有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存在多个互不交叉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称为并列形态。当下共享经济所产生的多重劳动关系也不外乎这两种形态,那仅有一种劳动关系的情况与传动的典型劳动关系相同。由此可以分析得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是以下三种情况:传统的典型劳动关系、主从形态的劳动关系与并列形态的劳动关系。
3.解决重复保险的问题在共享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变得复杂,会造成重复保险的问题需要解决。如:社会保险的重复保险在之前是有一些坚决不可以存在的,那么新的共享经济是否会对于重复保险的定义变广?如何保证重复保险有法理可依?一些险种的重复保险时候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如何重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存在重复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计算?对于社会重复保险问题,我国学界的诸多观点都表示,如果为劳动者缴纳某些险种的重复保险,会使得劳动者拿到重复的补贴,使得公共资源大量的浪费。这种情况的产生也会使得社会公平受到损害,由于本就稀缺的社会资源造成浪费,从而拉低社会整体的福利待遇水平。就总体而言,我国目前是认可劳动者进行兼职劳动的,其属于合理且合法的范畴,也就是所谓的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保持用人关系。由此可见,在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在社会保险法中是符合的,其并不是完全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只是在制度的设计上需要完善,多方考虑。
4.保障用人单位在保险义务上具有合法性通过对于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查表示:在许多共享经济下产生的用人单位很少会主动提出为兼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这与用人单位在产生劳动关系时应缴纳社会保险的合法规定相违背,也并没有完全适用于共享经济时代。这一现象导致这些灵活就业者中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很少,甚至很多人都没有缴纳商业保险。那么,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字啊共享经济时代,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需求改变致使社会保险制度上产生了缺失。
5.将个人账户进行整理与合并由于共享经济的形势下产生了多重的劳动关系共享经济对保险的影响,使得劳动者在原有的体制内有典型的劳动关系账户,又有重复的劳动关系,如兼职关系等存在于体制之外的劳动关系账户。那么这就需要将多重的劳动关系整合到统一的劳动关系账户中,搭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账户平台,进行统一的管理工作。
三、小结
完善共享经济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法律法规、制度设计、下层执行上来说都是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的。就长远的战略需求考虑,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国或者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进制度改革设计的进行与保障分层设计的实施。与此同时,对于原有没有规定在社会保险中的劳动关系进行补充与完善,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到所有的劳动者上,需要保险与应得保险的人员全部归纳进去,可以纳入商业保险的范畴内,保障共享经济时代保险制度的完善,使得社会保险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共享经济,为共享经济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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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宏宙 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企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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