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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演变及法律规制分析(参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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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录用共享权益分配及惩罚措施有绝对的议价地位,供给者在平台面前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在平台和供给者之间形成了类似于雇主雇员间的雇佣法律关系。但是从劳动法意义上来说,平台和供给者之间又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供给者并非为平台创造价值。因此蒋大兴教授认为,此种关系既不是雇主雇员关系,也不是发包承包者关系。[]但营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坚持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由市场竞争筛选出的企业往往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而政府在此过程中应更好的发挥调控作用,对于可以由市场调节由企业自律由行业协会协商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作出过多干预。政府更应转变理念,引导企业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主动配合企业发挥市场潜力,[]鼓励企业在共享经济中做大做强,从而更好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明确商事制度中各主体法律地位。能使得其过多干预,出现行政引导市场的情况,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从而会抑制共享经济再次创新。元结构下共享经济商事法律制度改革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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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而使此种经济模式运行未得到很好的实践效果。商事交易法律制度的迟滞。在共享经济方结构模式下,标的物提供者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及资质认定,也并非以此种使用权分享作为牟利方式,因此难以认定其为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经营者,即供给者并非般意义上的商主体。首先,在共享经济模式演变及法律规制分析(参考版)doc则中,平台对供给者的录用共享权益分配及惩罚措施有绝对的议价地位,供给者在平台面前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在平台和供给者之间形成了类似于雇主雇员间的雇佣法律关系。但是从劳动法意义上来说,平台和供给者之间又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供给者并非为平台创造价值。因此蒋大兴教授认为,此种关系既不是雇主雇员关系,也不是发包承包者关系。[]但鉴于供给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应当给予供给者类似于劳动关系的劳动保认定其与双方产生了居间关系从而根据居间合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都是待解决的问题。行政监管过度干预及监管不能。共享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及

3、享经济方结构模式下,标的物提供者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及资质认定,也并非以此种使用权分享作为牟利方式,因此难以认定其为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经营者,即供给者并非般意义上的商主体。首先,在此种交易模式构建下,需求者因标的物的质量或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害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难以确定。需求方固然可以依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追究供给者的相应责任,但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能使得其过多干预,出现行政引导市场的情况,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从而会抑制共享经济再次创新。元结构下共享经济商事法律制度改革导向将市场主导纳入商事法律制度。共享经济作为种极具创新特色的经济体制,不可避免的要遇到传统实体商务乃至新型电子商务均未遇到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坚持市场主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当成为共享经济法律制度重构的原则。经济形态的创新也意味着发展问题的迥异,在此过程中是应由企业自方结构下共享经济商事制度之法律挑战共享经济方结构的商事构建模式是平台方创造个交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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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市场主导纳入商事法律制度。共享经济作为种极具创新特色的经济体制,不可避免的要遇到传统实体商务乃至新型电子商务均未遇到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坚持市场主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当成为共享经济法律制度重构的原则。经济形态的创新也意味着发展问题的迥异,在此过程中是应由企业自认定其与双方产生了居间关系从而根据居间合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都是待解决的问题。行政监管过度干预及监管不能。共享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及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为其提供了交易的物质基础,即创造了大量的供需市场。但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手段的互联网由于过强的技术性及专业性,使得缺乏专业技术监管人员的行政监管机构缺乏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对于共享经济运行的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互联网发展认知的不足及对共享经济缺乏相应的了解,[]互联网交易本身增加了缺乏信赖利益的交易风险,互联网平台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难以判断,又增加了交易风险。因而,共享经济版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法律问题,

5、方结构下共享经济商事制度之法律挑战共享经济方结构的商事构建模式是平台方创造个交易平台,吸引闲置资源所有权人与对闲置资源有使用需求的人建立合同交易,其本身并不直接提供资源而是仅做合同交易的居间人。其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共享平台用户主体的多元性及不确定性,即只要是闲置资源的所有者及有使用需求的人均可成为平台的用户及潜在交易对象是交易标的物的广泛性,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标的物般均可作为交易对象,只要其不违反商事节由企业自律由行业协会协商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应作出过多干预。政府更应转变理念,引导企业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主动配合企业发挥市场潜力,[]鼓励企业在共享经济中做大做强,从而更好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明确商事制度中各主体法律地位。无论是元结构抑或元结构,均首先应结合我国当下共享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制定谨慎包容的法律制度。原则上应当肯定并鼓励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从而为共享经济长远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济作为种极具创新特色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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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济体制,不可避免的要遇到传统实体商务乃至新型电子商务均未遇到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坚持市场主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当成为共享经济法律制度重构的原则。经济形态的创新也意味着发展问题的迥异,在此过程中是应由企业自行政机关很难根据发展形态做出适度的规制,例如,行政机关难以准确判断市场的转变及发展动向,也就难以根据商业制度的转变对市场监管做出相应的调整。而行政机关的强市场干预特性又更可能使得其过多干预,出现行政引导市场的情况,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从而会抑制共享经济再次创新共享经济模式演变及法律规制分析(参考版)。平台与供给者法律关系难以确定共享经济过程中平台与供给者法律关系认定也没有统的结论。在美国,由于难以对劳此种交易模式构建下,需求者因标的物的质量或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害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难以确定。需求方固然可以依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追究供给者的相应责任,但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索赔偿尚需明确。其次,平台方承担的责

7、与双方产生了居间关系从而根据居间合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都是待解决的问题。行政监管过度干预及监管不能。共享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及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为其提供了交易的物质基础,即创造了大量的供需市场。但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手段的互联网由于过强的技术性及专业性,使得缺乏专业技术监管人员的行政监管机构缺乏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对于共享经济运行的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互联网发展认知的不足及对共享经济缺乏相应的了解,解决抑或政府协调,成为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因为共享经济发展的最终形态可能是垄断,而其提供的物品又往往会成为准公共物品,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往往希望在共享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因而行政机关参与共享经济会有效规制经营者行为,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但是我们更应该意识到,共享经济的本质仍是种商业形态,其构建的仍是普通的商业交易模式而非公益模式,其是由企业主导寻求盈利而非政府主导寻求满足公共利益,因此在企业此种交易模式构建下,需求者因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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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考版)。方结构下共享经济商事制度之法律挑战共享经济方结构的商事构建模式是平台方创造个交易平台,吸引闲置资源所有权人与对闲置资源有使用需求的人建立合同交易,其本身并不直接提供资源而是仅做合同交易的居间人。其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共享平台用户主体鉴于供给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应当给予供给者类似于劳动关系的劳动保护共享经济模式演变及法律规制分析(参考版)。[关键词]共享经济方结构元结构共享经济是舶来品,由美国学者首次提出。共享经济从理论走向实践主要是由于国际通行的共享住宿平台Airbnb和Booking的广泛使用,但其也仅仅局限于小部分领域,消费者也极其有限,从而难以被称为种共享经济业态。在我国,共享经济真正以种主流商业模能使得其过多干预,出现行政引导市场的情况,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动性,从而会抑制共享经济再次创新。元结构下共享经济商事法律制度改革导向将市场主导纳入商事法律制度。共享经济作为种极具创新特色的经

9、体制,不可避免的要遇到传统实体商务乃至新型电子商务均未遇到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坚持市场主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当成为共享经济法律制度重构的原则。经济形态的创新也意味着发展问题的迥异,在此过程中是应由企业自行解决抑或政府协调,成为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因为共享经济发展的最终形态可能是垄断,而其提供的物品又往往会成为准公共物品,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往往希望在共享经济中发挥主导论是元结构抑或元结构,均首先应结合我国当下共享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制定谨慎包容的法律制度。原则上应当肯定并鼓励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从而为共享经济长远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只有在法律制度上明确了共享经济的合法地位,才能衍生出更多共享形态正向促进经济建设。[]相应法律制度的制定将会为共享经济经营者提供明确的指引,使其明确共享的真正内涵,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及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发展完善共享经济。其次,应明确经济主共享经济模式演变及法律规制分析(参考版)doc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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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吸引闲置资源所有权人与对闲置资源有使用需求的人建立合同交易,其本身并不直接提供资源而是仅做合同交易的居间人。其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共享平台用户主体的多元性及不确定性,即只要是闲置资源的所有者及有使用需求的人均可成为平台的用户及潜在交易对象是交易标的物的广泛性,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标的物般均可作为交易对象,只要其不违反商事的提高和大数据应用能力的提升使得平台方不满足于方结构的提成模式,平台方逐渐取代方结构中的供给方,转而向需求方提供交易标的物,从而又回归到传统的元结构交易模式,这种经济结构模式的转变,使得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也需随之调整。平台与供给者法律关系难以确定共享经济过程中平台与供给者法律关系认定也没有统的结论。在美国,由于难以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予传统经济模式同样的保护,使得对共享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成为个新的研究课题。在共享者的利益给予传统经济模式同样的保护,使得对共享经济劳动者权益保障成为个新的研究课题。在共享规则中,平台对供给

11、的物的质量或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害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难以确定。需求方固然可以依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追究供给者的相应责任,但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追索赔偿尚需明确。其次,平台方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若仅认为交易关系存在于供需双方,由合同双方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无疑会降低平台审核用户资质的激励,增加用户在平台筛选交易对象时的交易风险但若是将平台归于交易之中,其法律地位如何,是基础,即创造了大量的供需市场。但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手段的互联网由于过强的技术性及专业性,使得缺乏专业技术监管人员的行政监管机构缺乏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对于共享经济运行的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互联网发展认知的不足及对共享经济缺乏相应的了解,使行政机关很难根据发展形态做出适度的规制,例如,行政机关难以准确判断市场的转变及发展动向,也就难以根据商业制度的转变对市场监管做出相应的调整。而行政机关的强市场干预特性又更可模式运行未得到很好的实践效果。商事交易法律制度的迟滞。在

12、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为其提供了交易的物质基础,即创造了大量的供需市场。但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手段的互联网由于过强的技术性及专业性,使得缺乏专业技术监管人员的行政监管机构缺乏处理海量信息的能力,对于共享经济运行的监管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互联网发展认知的不足及对共享经济缺乏相应的了解,开始应当追溯至顺风车行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大数据及人工智能不断的进步,使得些企业有能力在海量资源中匹配交易,从而奠定了共享经济发展的客观基础。在些企业积极搭建共享经济平台模式时,共享经济初始版本,即方结构模式供给者需求者平台方的构建冲击了原有的双方交易模式,合同相对性及法律规制的对象确定均受到了挑战,共享经济方结构的出现要求行政规制及商事交易制度均做出定的调整应对。在共享经济方结构基础上,经营平台资金实享经济中分担相应的利益。法律制度的建构及法律规则的完善将构建个体系化法治化市场化的共享经济体系,从而使共享经济更好地发挥其兴利除弊之效共享经济模式演变及法律规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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