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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背后的法律问题剖析与反思

wxianyue3年前 (2021-04-13)共享经济507

共享单车的经济法

摘要:2016年下半年,共享单车走入了大家的日常生活。4月18日,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该报告内容显示,截至今年 3月份,共享单车用户数已突破2000万,环比增速超过100%;日充值笔数大幅飙升,峰值近100万笔。然而,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对共享单车的发展现状和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巨额押金,须妥善管理

1. 数十亿押金,总额不菲目前,用户使用ofo单车的押金标准为99元,使用摩拜单车的押金标准为299元,此外每个账户还有少则一元,多至几百元的充值款。且一个用户可能下载多种单车客户端,缴纳多份押金,预付多份充值款。单车公司承诺押金可以秒退共享单车的经济法,但充值不退。事实上,很少有用户每次用车之后立即申请退款,押金基本处于中长期存储状态。据悉,共享单车目前押金总额已达60亿元,单就押金一项,单车公司聚集的资金已是惊人数字,加之金额不等的充值款,单车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资池。2. 单车收取押金,确属有法可依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的目的无非是物品、财产提供方保障其提供的标的物的安全,一旦发生财产损毁的情况,便于通过扣留押金的形式得到补偿。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押金的收取既可以督促使用人正当使用单车,也可以确保发生不当损害时,单车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单车公司为了确保用户正当使用其单车,面向用户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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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押金退还被动,用户风险重重

单车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所有权人,向单车使用者收取押金以保证使用者正当使用单车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单车公司与单车使用者之间使用的押金规则,与我们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履行的押金规则截然不同。共享单车打破了租赁物与押金一一对应的关系,单车公司并非以租出的单车数量为准收取押金,而是以用户数量按人头收取押金,这就形成了单车与用户一对多的现象。形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单车公司制定的押金退还制度。

一般情况下,每次对单车的使用结束后,都完成了一次租赁合同的履行。租赁合同作为主合同履行完成后,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随之结束,即押金应当立即退还给单车使用人。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如果用户不提交申请退还押金,押金就一直处于单车公司的控制之下,形成了单车与用户押金一对多的现象。单车公司这种不当占有押金使单车公司的运营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金融功能。同时这种功能也是吸引众多厂商加入“单车大战”的原因之一。收取押金且不自动退还的规则,有不当占有资金甚至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嫌疑。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之下,按照人头而非车辆收取的押金,具有了一定非法集资的可能或风险。虽然单车公司并未向用户承诺“投资回报”,但交纳押金背后给用户的默认承诺是可以更加便捷的持续享受单车服务。

如果单车公司将押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日常经营使用,一旦公司投资失败或公司在单车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被淘汰,那么押金便可能无法退回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单车公司把投资或经营失败后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单车公司可以设置用户每次使用单车后自动退回押金款程序,或者为避免每次退款和充值的繁琐操作,将押金交由第三方账户单独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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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户不当使用共享单车,可能构成犯罪

成都一村民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单车搬回家,后将车锁锯掉,车身和坐垫喷漆,伪装成自己的自行车使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对盗窃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2月28日,该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吕某这种将共享单车变成“私家车”的情况并不罕见,而且对共享单车的破坏方式五花八门,可能有的用户对自己的这种违法行为还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一旦单车公司追责,有可能涉案用户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 不偷不盗,据为己有

为了能让自己有一个专用的共享单车,有些用户不仅把单车骑入小区,停放到其他用户不易发现的角落,还通过加锁、破坏二维码(或车牌号)等方式使其他用户无法发现或无法正常使用该单车。这种行为虽然排除了别人的使用,但自己每次使用仍需扫码付费。

这种违法用户每次使用车辆,仍然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只是上锁行为排除了单车公司继续出租于其他人的可能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不应认定为盗窃。

2. 改头换面,占为己有

如果行为人通过破坏车锁、自行上锁,使用共享单车时不支付租金,甚至如成都犯罪嫌疑人吕某一样,将单车恶意拆毁改装,可以推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盗窃罪的起点: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准确标准),2年内盗窃3次以上为“多次盗窃”。

3.道德缺失,恶意破坏

除了占为己有共享单车的经济法,有些人还对共享单车进行恶意破坏。今年年初,广州和上海接连发生单车遭人为破坏的事件。2017年元月,深圳蛇口湾厦山公园又有不同营运商约500辆共享单车被堆放成两座两三米高的小山,令市民无法正常使用。包括小蓝单车、摩拜单车、ofo单车在内的数百辆单车,被身份不明的人士恶意堆积。其中不少单车都有被人故意损坏的痕迹,部分单车车轮被辗压,部分则是刹车和车框明显松动,还有一些堆积在最底下的单车已经严重变形。

这种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经司法鉴定达到5000元,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三、单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随着共享单车投入市场使用时间的增加,共享单车的折旧、零部件耗损会越来越大,虽然单车公司会对已经报修的部分车辆进行维修,但维修的及时性以及全面性无法保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仍会存在安全隐患。

2017年1 月28 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一辆ofo 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 米处遇到下坡,因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将ofo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1. 因单车质量原因造成用户人身伤害

自用户通过扫码、打开共享单车车锁之时,用户与单车公司即达成了租赁协议,双方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关系。《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单车公司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向用户即承租人提供安全、合格的租赁物,并对破损的租赁物承担维修责任。如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因单车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则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如非因单车质量原因,用户在骑行中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警,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由交警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各方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责任。单车公司无需对相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语共享单车已经是许多单车用户生活中的一部分,与共享单车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被公众所重视。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率先就《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单车公司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共享单车质量标准和投放数量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规定,对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保护单车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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