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社会治理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共享单车的迅速发展,在经济法视角下存在以下四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共享单车的“押金”是否应课税?
二,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的巨额押金如何监管?
三,共享单车的社会保险机制应如何完善?
四,如何规范共享单车的管理,避免带来城市管理问题?
一、共享单车的“押金”是否应课税?[1]
(一)税收法规基本要求:租金征税、押金不征税
共享单车租金适用现代服务-经营租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基本税率,主要是考虑到运营方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可以享受17%进项税额抵扣,总体上不会因为营改增造成税负上升。
对押金征收增值税只限于两种情形的“包装物押金”:一是除了啤酒、黄酒外的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二是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
(二)共享单车的“押金”税收问题
1,以“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方式收取押金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对运营方合理运用押金取得收益的行为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规定,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针对第一种情形,押金即时退还,在制度设计和技术上都是可行的。例如ofo声称,已实现押金“秒退”。
针对第二种情形,应明确运营方向用户收取不针对具体标的物的押金视同“会员费”对待,即不能以“押金”之名行“会员费”之实。在注册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押金”应正名为会员费,按销售无形资产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增值税税率6%。同时,对运营方合理运用押金取得收益的行为,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当然,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押金安全。〔2〕
二、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收取的巨额押金如何监管?
(一)企业社会资金融通渠道[3]
就资本形成渠道而言,概括起来主要为5个方面:
1,提高中央财政收入;2,向银行借款;3,发行国债和实施通货膨胀税;4,利用外资;5,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直接吸纳居民储蓄为投资。
(二)共享单车融资模式
共享单车打破了租赁物与押金一一对应的关系,单车公司并非以租出的单车数量为准收取押金,而是以用户数量按人头收取押金,这就形成了单车与用户一对多的现象。
单车收取押金,确属有法可依,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共享单车资金管理存在风险
据悉,共享单车目前押金总额已达60亿元,单车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资池。[4]
收取押金且不自动退还的规则,有不当占有资金甚至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嫌疑。如果单车公司将押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日常经营使用,一旦公司投资失败或公司在单车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被淘汰,那么押金便可能无法退回了。
(四)押金的监管措施[5]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单车公司把投资或经营失败后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1,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2,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3,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共享单车的经济法,实施专款专用;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
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需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三、共享单车的社会保险机制应如何完善?
(一)社会保险机制
社会保险系统是分散个人风险、维持社会稳定的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规定的强制保险(社会保险)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另外还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6]“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7]
(二)法律应强制共享单车运营主体进行投保
共享单车的发展,填补了城市短程出行的需求,相应交通事故概率渐为上升,而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理赔的程序麻烦,一般以诉讼途径解决。而单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伤程度一般轻微,理赔程序应更快捷化。
在此问题上,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另外据消息,支付宝方面表示,通过支付宝扫码解锁即保险保障开始,如果在骑行过程中受伤,不论是单车故障导致还是自己不小心,都可在线申请理赔,意外医疗报销上限为5000元,身故或伤残有50万元保障金额,不设免赔额。如果骑行平安结束,那么在还车锁车的同时,该次骑行的保险保障也自动终止。
这种简便、快捷的方式值得提倡。
四、城市管理问题[8]
共享单车,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公共资源来节约自身的经营成本,在提供居民便利时,也带来城市管理问题。
(一)存在问题
其一、停车管理问题。随着各个企业车辆投放规模的扩大,车辆侵占人行道、盲道、甚至机动车道、公园绿地等情况处处可见。
其二、通行路权问题。慢行系统宽度不够,很多路段没有划设非机动车专用行车道,不仅影响交通,更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其三、安全保障问题。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安全标准,各共享单车企业提供的车辆在质量上有好有坏,后期维护检修的力度也有差别。
其四、投放总量控制问题。由于资本的无序介入,共享单车项目众多,如果不及时进行相关需求调研与控制,将可能带来共享单车泛滥。
(二)解决措施
1、道路管理上
(1)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电子管理停放区域,指导停放设施规划建设。
(2)做好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自行车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
(3)做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指导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2、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能上
(1)对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在分工、协调上作出明确,交叉重叠的部门要作出合理安排。
3、重点在共享单车企业的准入标准、车辆质量、运营管理上
(1)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应考虑市场容量对共享单车数量进行公平、规范管理;对于共享单车企业的准入应采取审核制还是备案制;审核或备案登记所需的材料;
(2)立法应对共享单车的车辆标准、技术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车辆维护标准、投诉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
(3)推广实名认证共享单车的经济法,对用户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4)鼓励共享单车企业组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控制投放数量,规范竞争关系,协调行业事务
(5)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方便使用;
(6)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取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国内储存和使用;
(7)鼓励企业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将企业信用数据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将责任落实到违规停放的用户身上。
五、有关用户的其他违法行为问题
(1)不偷不盗,据为己有: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但不应认定为盗窃。
(2)改头换面,占为己有:轻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处罚,重者《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
(3)恶意破坏: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情节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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