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推进税收征管升级
共享经济推进税收征管升级
陈 兵 |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共享经济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相关产业涉及资金体量之巨与偷漏税现象之重,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我国新时代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鉴于共享经济相较传统商业模式具备深度利用数据、高度依赖交易信用的新业态特征,建议以信息管税为抓手,以税收征信为核心,健全现行社会征信系统,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新政府服务观念,确保共享经济税收治理合法有效展开。
共享经济指个人或组织以共享使用权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闲置资源社会化再利用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商业模式。自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共享经济”后,相继出台《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推进“互联网+”便捷交通促进智能交通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明确鼓励发展共享经济新模式。目前已在交通出行、网络直播、短期租房、知识技能等多个领域获得全面发展。
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共享经济市场经济交易额高达34529亿元,同比增长103%,预计到2020年共享经济交易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整体呈年均40%指数级增长趋势。以2016年度全国GDP总量74.4万亿元,税收收入11.6万亿元为准,可粗略计算出当年共享经济应创造税收收入5385亿元。然而,当前共享经济相关产业的税收状况却不甚理想,网约车、网络直播行业的偷漏税现象尤为明显。完善共享经济税制建设、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已迫在眉睫。考虑到共享经济有别于传统经济的新业态特征,应从其核心数据价值和交易信用基础着眼予以应对。
共享经济深度利用数据资源
共享经济通常的商业模式是:通过互联网中间平台整合大量供求双方的交易信息,有效解决传统经济中阻碍交易达成的信息不对称,满足需求方的个性化定制要求,并进一步打破以实体经营场所为组织形式的传统交易关系,使得大量个人成为交易主体。
不难发现,共享经济对信息数据这一核心商业资源的挖掘和使用更加充分和多元,相比传统产业中对土地、石油、煤炭等原始生产资料的有限利用,信息时代下数据大规模聚合形成的商业资源内涵更加立体化、人性化、技术化,数字经济已成为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固税法将数据资源这一重要生产要素纳入规制范畴只是时间问题,但在具体操作上仍然有以下显著问题:其一,网络中间平台的法律地位和税收责任有待明确,从事共享经济数据平台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在主体认定、税收权益、适用税率等方面难以“税收法定”;其二,各商业模式整体的行业性或地区性税收规范缺失,共享经济中的数据信息借助互联网可跨地区、跨行业、全天候、实时性流转,增加了统一性法律的适用难度,导致了税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亟需配套地方性规范进行针对性适用和区域间协调;其三,交易主体的线下行为不存留数据痕迹,难以被税收监管。当前存在大量企业或个人借助共享经济模式于线上仅收集客户需求,于线下进行避税的违法活动。此类现象大幅提升了交易安全风险及维权难度,但因普遍权威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对于违规交易主体的追责和警示大多流于形式。
共享经济高度依赖交易信用
如前所述,共享经济相较传统商业模式的显著区别是互联网中间平台主体的存在,而该交易主体除聚合供需信息外,另一重要功能便是信用担保。实际上,共享经济是基于陌生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而发展起的经济模式,信用度、便利性和参与感是推动共享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通常认为交易信用会随着市场博弈次数的增加而提升,但互联网环境中,供需双方时空条件迥异,难以进行多次博弈,故信用度下降将最终导致分享策略失败。如何提升交易信用,便成了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命题之一。
自最初的电子商务阶段始,买卖双方的交易信用问题,便一度制约着互联网经济形态的发展。互联网中间平台的应运而生及发展完善有效弥补了信用风险所带来的交易安全问题,保证了供需双方虚拟环境下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各中间平台的品牌价值与示范作用亦得到了巩固与推广,其中尤以eBay和淘宝为代表。此类平台经由引入包括买方售后评价、卖方声誉评级、第三方支付等信用治理技术规范引导交易行为。目前,共享经济中的各类网络平台基本沿用了其线上信用模式,此模式对供需双方使用者的信用管理,已成为维护共享经济交易秩序的必要环节。故现有对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也一定程度上依托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与独特地位进行税收数据搜集和稽查奖惩。但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与分工细化,线上信用管理在面对个人对个人(P2P)这一新型模式时共享经济 税收,却难以奏效。譬如网约车和网络直播行业,巨量零散分散的交易参与者使得其在平台上注册备案的税务身份真实性存疑,信用管理模式无法精确反馈个人信息,致使网络平台和税务机关均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共享经济 税收,出于对共享经济鼓励保护的政策态度,目前P2P模式中的税务实践进退维谷,税源缺失与监管缺位并存。
以信息管税为抓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与更新政府服务理念
尽管,共享经济并未彻底颠覆传统经济的生产和消费理念,但在解决供给和需求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共享经济具有显著优越性。从这个角度看,共享经济的创新之处在于实现了生产要素与市场需求的平台化数据对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但因其网络虚拟特征导致交易风险一定程度提升。税收制度因其须及时回应经济发展需求,故税收治理能力需与特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面对共享经济对数据资源深度利用的突出特征,我国税务机关已经全面推广“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基本达到了信息化要求。但相较于共享经济中对数据资源充分立体的挖掘与使用水平,税务机关的“信息管税”仍停留与无纸化、联网化相对初级的阶段。此外,共享经济中的数据资源已经逐渐实现了智能化和定制化,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下的个人信息已不再是单纯的平面符号,而是蕴含着习惯喜好、决策参考和结果预测的多元拟人模块。这种非自然的商业资源若仅简单纳入以往规制传统生产要素的税管体系,必然导致从治理理念到治理手段的全面错位。
结合目前我国政府大力推动的“放管服”职能转变进程,加之税收制度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敏感度与即时性,针对共享经济着重强调以税收征管为代表的国家治理活动应在观念上明确“数据资源、数字经济”的内涵与范畴,具体而言包括:第一,依托“信息管税”理念,进一步厘清数据信息的资源概念及特征;第二,逐步调整以实体组织为课税对象、仅靠“以票控税”予以征管的流转税制;第三,税务机关在布置监控点时应兼顾供需双方与中间平台。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发展方向,应始终坚持服务型税务征管的出发点,在充分调动和发挥新经济业态活力的同时,逐渐固定为体现自然人权利义务关系、依托收入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综合个人所得税和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的数据资源消费税。
以税收征信为核心贯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及该研究中心主任张新红、副主任于凤霞的论断,“不断完善的社会信用是共享经济崛起的必要基础,也是我国数字经济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以说,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既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挑战和要求,也必然为信用体系的完善发展提供重要的信息技术支撑。然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已经成型的信用体系包括: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平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平台三类主要的信息共享渠道。其中,共享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信用体系主要依托于各平台的线上大数据征信模式,政府公共信用体系则涵盖税收、医疗、养老、司法等领域,而银行金融信用体系则着重于收入、支付等资金流通环节。
学界一般认为,信任机制的形成有赖于市场驱动型信任机制与制度约束性信任机制的协同作用。在前述我国三类信用体系中,政府公共信用体系作为鲜明的制度约束机制,具备突出的先导作用,而其中尤以税收为代表和前提:公民及法人组织的税收义务由国家宪法予以规定,在政府征信活动中应无条件遵从。相较医疗、养老、教育等自愿行为,有着无可替代的合法性基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分为四步:第一,完善法律法规对税收征信活动的赋权基础和操作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实现对医疗、养老、教育、司法等其他政府部门信用数据库的联通共享;其三,税务机关协同大数据征信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选择性采集纳税主体的交易与资金信用信息,并着重保证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第四,统一信用数据接入标准,在整合税务信息并进行大数据和云计算分析后,向前述信用体系进行结果反馈及社会公开。
共享经济作为信息时代的新经济形态,对税收在内的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要求与挑战。我们在深刻认识及把握共享经济的运行基础与核心价值后,须有针对性地从数据资源和交易信用方面入手,积极回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保驾护航。
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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