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山共享充电宝经营权协议
清源山共享充电宝经营权协议编号: 甲方: 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 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就共享充电宝合作项目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目的 乙方在甲方场地经营共享充电宝,一方面提升甲方整体配套服务质量共享充电宝合作协议模板,给甲方客户提 供便利;另一方面给乙方增加品牌推广宣传的渠道。 二、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清源山景区共享充电宝项目的经营权提供给乙方经营及管理。 (二)项目分布点选址:共享充电宝在清源山景区的分布点应符合景区整体规划,在 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摆放。 三、租期与费用 (一)乙方所经营的场地管理期为 2018 日内全额交付。乙方应于之后每季度管理费到期的前15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单 位名称:福建清源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9188591673320001475812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为共享充电宝运营提供电源,24 小时供电(特殊情况及不可抗力除外)。 (二)甲方需维护场地卫生整洁,无义务帮助乙方经营、管理机器。可协助乙方管理 资产安全,但不承担资产损失责任。
(三)甲方对乙方在机器投放的广告拥有投放优先权、监督权。 (四)甲方对乙方场地装修的设计图、电器布线及消防设施有监督、检查、验收的权利。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机身上的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甲方对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 广告内容提出禁止播放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六)标的将于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0 日内移交。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共享充电宝由乙方购置,由甲方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定点安放于景区 内,经营权到期后,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全权负责与共享充电宝相关的运营项目,包括日常运营、维护及售后服务。 乙方应保证充电宝机台充足,由于乙方所经营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不得在机器及场地内投放影响甲方形象的广告。 (四)乙方有维护场地电器布线合理化、消防通道畅通的义务。 (五)项目经营期间,如需新增或调整共享充电宝的摆放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在 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六)项目经营期间,不得影响景区的运营管理,不得污染生态环境。 六、违约与责任 (一)乙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或将场地转租给他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积极配合 甲方处理并赔偿相关损失。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法律。双方产生的 一切纠纷,在协商无效情况下,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三)在项目经营期内,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的,应按本合同管理费 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逾期交纳管理费,每逾期一日,则需按日支付月管理费总额3‰的滞纳金。 (五)经协商,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只与乙方进行本合同相关或相似合作,甲 方不得安排提供充电服务的第三方进场。若甲方违反本条约定共享充电宝合作协议模板,甲方需按照乙方提供设备 总数所对应的总投入金额赔偿乙方损失。 七、其他 (一)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即自 2018 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签约合同的优先权。乙方如需要继续签该场地,应当在合同到期 前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二)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的,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方可取消合作,需提前十五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到期或终止后,乙方将设备自行撤回。 (三)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 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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