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恢复兰州市城关区共享电动自行车
请恢复兰州市城关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已办理交通求助
G***2021-07-31 16:33
您好!近期看到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兰州市交通委员会对于城关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清零的回复,产生了一些疑问。回复中交通委提到了两份文件《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发布于:2017年8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149号);发布于2019年11月29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兰州市共享美容院的盈利模式,有效期两年。2017年8月4日在交通运输部解读《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对《指导意见》的解读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其中对于“不鼓励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政策解读为“审慎对待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发展意向的,要深入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兰州市共享美容院的盈利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范各类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在国家文件发布实施4年的时间里,兰州市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发布了两份地方文件(兰政办发〔2018〕229号、兰政办发〔2019〕149号;两份文件对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表述均为“不鼓励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但是之后既没有配套政策制度,也没有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造成城关区的租赁电动车如雨后春笋般的快速成长,从最初的质量轻、速度小的哈罗助力车到速度比较快的青桔助力车最后到质量重、速度快、座椅舒适度更好的小溜电动车;在地方文件还有4个月到期时相关部门不听取老百姓的意见,从文件规定的“审慎”、“不鼓励”直接一禁了之,如果要禁止从兰政办发〔2018〕229号发布的2018年9月4日时为什么不禁止,不清零?当老百姓都习惯了用共享电动车解决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的时候,禁止、清零共享电动自行车这样做真的合理吗?(注:相关文件信息均来自政府官网信息公开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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