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容院老板女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被开除,女子将老板告上法庭
事情是这样的,2012年时,李女士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某民营美容医疗诊所。
入职后,李女士通过自己的努力与优异表现,获得了公司的认可,因此李女士很快就被公司提拔为护理组的组长。
该诊所负责掌管财务工作的赵某,系老总的女婿,李女士因为工作原因,经常与他联系较多。时间久了,二人慢慢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
可是,纸是包不住火的。二人关系被公司发现后,公司决定以李女士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开除。
按照双方在2019年8月1日所签订的离职协议内容,该诊所将在同年10月31日与李女士解除合同关系。在此期间,李女士要交接好她手上的工作。
李女士离职后,以没有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未能得到满意结果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该诊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诊所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793.28元、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5295.38元、最后三个月的工资49198.32元。
李女士在开庭时,提出以下几个观点:
一、她与赵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原因是,对方掌握公司的财务大权,她的收入直接归赵某管,因此她系被迫的。
二.、她入职时,诊所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长达8年之久,因此应当赔偿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
三、在最后三个月的工作时间里,诊所以她迟到1次、旷工15天、早退3次为由,扣除她的工资,没有事实根据。
四、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明文规定,与诊所男员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就要开除。因此诊所将她开除,必须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诊所需要支付李女士赔偿金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支付双倍支付补偿金。
但如果员工系因试用不合格不被录用、严重失职、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关于员工私生活这一块,都没有写得很详细,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很笼统的写上“员工有违反道德准则行为的,用人单位将按照规章制度处罚。”
换而言之共享美容院600元当老板合同,李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因此诊所与她解除合同,依法是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
诊所需要支付李女士双倍工资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工作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员工两倍的工资。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已在诊所工作8年时间,早已超过“未满一年的”这一规定,因此诊所无需支付她双倍工资。
诊所有权扣除李女士的工资么?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员工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而且,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调查李女士迟到1次、旷工15天、早退3次情况系属实的话,诊所有权扣除她每个月20%以内的工资。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李女士称,她是被赵某“胁迫的”,如果属实,就不属于李女士的过错,因为刑法规定,胁迫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需要立案侦查,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这并不能凭李女士的一面之词,需要她报警后共享美容院600元当老板合同,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认定属实,才能下定论。就本案而言,个人认为,可能性不大!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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