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家倒闭,60家停止运营,共享单车经济之后的法律思考
案例简介:
小明去年在某共享单车平台办理了租车业务。在交纳了299元的押金后,如愿骑上了共享单车,确实大大方便了工作和生活,但前几天他恼行来找律师说,现在因为那个单车平台倒闭了,车被融资公司全部收走了,押金也退不了,应该怎么办?虽然听上去没有多少钱,实际算了算,如果不能退钱的话,车一共也没骑多少次共享单车的经济,和打车的成本基本接近了都。而且不光是他一个人,身边同事和朋友都是这种情况。不是个体情况,而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律师上网也查了下,只是最近一两个月,就是6家共享单车倒闭,60多家停止运营,回收的单车堆积成山一样,看着让人心疼得很,而且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知识要点:
共享经济的监管、准入、社会利弊、以及合同约定等一系列问题。
律师解析:
第一,共享单车的押金是否应该退还。律师从网上搜集了一下所有的共享经济的合同,基本上约定的内容里面都是可以退还押金的,而且从《民法》理论方面来看,共享经济实际上是以单次服务收费为标准的一种模式,如果客户按约每次付费的话,平台扣留押金就是一种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第二,共享单车虽然在平时给大家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和快捷,但同时也给城市的管理和大众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隐患和麻烦。比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随意堆积、占用各种救急通道,占用盲道和非机动车道,影响交通等等,不一而足。这些情况已经严重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消防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说违法者是使用者的话也确实冤枉,因为这些条件应当是平台来解决的,而不是消费者。所以建议平台在做大做强的同时,能够更多地改进经营理理念和手段,合法合理地进行经营。
第三,关于共享单车平台的审批监管问题,在《行政许可法》中有相关条文规定:“(1)……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共享经济,虽然不是公益性质的,但也属于公众服务行业,那么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了许可,而监管机构是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呢。律师希望行政职能部分能确实尽职尽责地进行监管。
第四,对于目前的共享单车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共享单车的经济,律师有针对性提出建议,希望有关部分能够慎重考虑。
1、押金不能退还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既然是准入制度,是否可以参照银行、保险类公司规定,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让平台在管理机构必须预留一定的保证金来保证消费者的最终权益。
2、城市管理困难问题。参照现在各大城市公共自行车的管理办法,定点划区域设立停放区,而不是现在的随处可停,都处可扔。虽然会带一定的使用限制,但是有制约的自由总要比无制约的放纵让人放心的多。
3、关于单车回收的问题,要求企业不能只是单纯的回收报废而已,应该是资源合理进行再利用,应该在立法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让最终敢于浪费资源的个人和企业也要付出代价。
共享单车在方便的同时,问题也还多多,我们要学会在问题中前进,在前进中促进,而不是一味地贪大求全,而管理却跟不上,最终只会让自己走上不归路。另外国家在立法上、在监管上也要及时跟进才行,不能让大家都一拥而上,而是要适度引导,放开经营,控制规模,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才让共享经济在服务大众的同时,也保护了自身的安全,不然最终倒闭的是企业,失败的是经济发展,坑害的广大消费者,浪费的是国家来之不易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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