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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省会城市税收经济研讨会

wxianyue3年前 (2021-12-18)共享经济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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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

在税收理论与实践上,我们经常讲,要发挥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同时要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在谈到税收调控时,我们无法回避对有关税收“中性”问题的讨论。税收调控与税收中性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对此如何认识与评价?这有必要结合税收调控,就税收中性问题展开讨论。

(一)中性税收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中性税收作为一种理论是在近代西方产生形成的。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说的发展史来看,中性税收的思想最早体现在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之中。他在其所著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的四大税制建立原则。第一条原则强调政府要在平等的基础上课税。后三条均属课税过程中税务行政方面问题。因此,这四大原则都围绕着政府如何取得财政收入这一目标提出的,而丝毫未涉及如何利用税收调控经济的问题。尽管在此斯密未提及中性税收的概念,但其中却折射出中性税收的思想。

继亚当·斯密之后,很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不同的侧面运用不同的方法对中性税收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使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较完整的税收理论。如19世纪末,新古典学派的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在其所著的《经济学原理》中第一次对作为中性税收理论基础的税收超额负担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运用“供求均衡”分析方法,得出了以下结论:政府对某种消费品课税,由此而导致该消费品价格上涨,结果是使消费者转而购买可替代的其他非税消费品,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超额负担;另外,由于课税使市场正常的价格发生了扭曲,这种被扭曲的价格会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这同样是一种超额负担。超额负担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效率损失,征税货物的需求弹性越大,其征税后产生的超额负担也越大,效率损失也就越大。这一观点后来被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所接受,并作了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政府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正当干扰,避免产生效率损失,而要达到这样一种境界,就要求税收保持中性。

当无差异曲线及相对价格理论在经济学分析中被广泛地运用以后,对中性税收问题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1945年,经济学家沃尔德研究政府课征所得税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他认为,劳动力供给的反面就是对闲暇的需求,劳动者要获取闲暇就必须放弃劳动;而劳动者可能赚取的所得则是购买或放弃闲暇的代价。如果政府课征所得税,则会使劳动者放弃工作而购买闲暇的代价减少,于是当边际税率达到一定点后,在劳动和闲暇之间,人们宁愿放弃劳动而选择闲暇,这对社会来说同样也是一种效率损失。

法国经济学家多马则用类似的方法研究分析了课征公司所得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他认为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企业盈利率并不高,但风险很小;有的企业盈利率很高,但风险很大。从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政府应鼓励投资有风险的企业。如果政府因后一类企业获利率高而课征较高的所得税,同时又没有风险扣除的规定,其结果必然是增加了这类企业投资的风险代价。尽管获利率很高,但投资者也许最终会放弃对这类企业的投资,从而使得资源得不到高效率配置。

另外,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对储蓄课税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这样,税收中性问题的研究就从税收超额的负担扩展到所有扭曲市场机制作用的税收影响。

(二)几点认识

综上所述,我们对有关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的问题有以下几点认识:

1、中性税收理论的提出是以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其确切含义应该是指国家在课税时,除了使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其要旨是从保证经济增长与发展的角度考虑税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既要课税,同时又要使社会资源得以有效利用。

2、中性税收政策与税收调控政策的实施是有条件。在市场机制能够充分有效发挥其作用的前提下,税收中性化则有利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率。但是,在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内,税收的非中性化则能够矫正和弥补市场缺陷,从而增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从这一意义上讲,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调控二者并不矛盾,二者各有存在的空间,即它可以统一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3、税收中性原则为我们较为准确地确定税收调控的区间提供了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必须以税收中性原则为其上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其下限,政府应该在这一区间范围内不断调整税收杠杆的支点,调控不足或调控过头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一国的税收政策,是过多地偏向于税收中性,还是偏向于税收调控,也就是说,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各自的份量各应有多大,则取决于一国不同时期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环境形势。

税收中性与税收宏观调控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表现在对经济行为干预与不干预的矛盾上;其统一性,则表现为两者可以在经济领域内相互协调。双管齐下,以尽量达到经济效率最大化,并尽量做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税收中性强调的是减少税收制度对经济的干预,减少效率损失,而税收调控不可避免地强化了通过税制对经济的调节干预,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行为主体产生“税收导向”,这是一对矛盾。但是,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又存在统一的一面。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节统一性观点出发,则税收中性与税收调节的关系是:税收中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倡导税收中性只是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扰作用“度”,尽量压低因征税而使纳税人或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量”,但这并不排除通过税收调控来增加额外收益和公平财富分配;同时,税收调控通过干预经济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虽然是对税收中性的有意识的偏离,但并不是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否定,也并不意味着税收中性原则在税制设计、改革及其评价方面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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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关系的重心选择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运行具体情况。当市场运行较多地符合于完全竞争性市场的主要条件时,税收应当更多地保持中性,以便让市场本身所固有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更充分地发挥出来;当市场运行状况不具备完全竞争的主要条件时,则必须运用非中性的税收去加以矫正,以便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税收手段的配合下,得到正常有益的发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税收应尽量保持中性;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则需要税收进行调控。

二、税收中性原则在世界税制改革中的作用

80年代以来,世界性税制改革以降低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严格管理为共同趋势,就是提倡税收尽量少干预经济,而通过税收中性化来达到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增长。世界性税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税率大幅度降低

所得税制改革在这次世界性税制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全部发达国家都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所得税税率,可以说它是二战后世界税制改革最明显的变化。如1986年以后的几年里,各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普遍下调,法国由50%降为45%;(联邦)德国从1990年执行的税制改革,对留存收益征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由56%降到50%;荷兰由原来的48%降为42%;日本由41%降为37.5%。这种以降低税率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也波及到许多发展中国家,如泰国、新加坡。印度等国家也先后降低了税率。强化市场机制作用、恢复税收中性的所得税制改革得到了世界各国普遍的重视和响应。

(二)削减税收优惠、扩大税基、强化管理、实现税收“中性”化

在各国进行降低所得税率改革的同时,削减税收优惠、扩大税收基础、加强税收管理,成为“中性”税收改革的第二大措施。为了强化市场机制自身调节作用、鼓励市场公平竞争,也为了弥补因降低税率而减收的部分,各国政府都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削减税收优惠、堵塞漏洞、加强管理等办法,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减少优惠、扩大税基的结果,能够减少税收带来的替代效应,从而避免扭曲投资和消费行为,减少施于纳税人身上的额外负担。因此,这种改革措施,一方面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更重要的是给市场提供了一个发挥作用的天地,税收更趋于中性化了。

(三)广泛推行体现税收中性的增值税

相对而言,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采用增值税可以在促进税收增加的同时,又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一个比较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中性税收思想的理念。因此,这次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另一个趋势,就是流转税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中具有税收中性特点的增值税被广泛地推广开来,可以说,增值税已成为世界税制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它的大量推行使一些对经济干预很大的税种如所得税等的地位和比重相对降低,因而使总体税制在中性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总之税收效应理论共享经济,这次以税收中性为特点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并不是偶然的,它包含了市场经济发展中一系列治税思想的转变。这说明税收的中性原则在经过肯定和否定之后,再一次得到了肯定,而这次对中性原则的肯定,是凯思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给经济带来不良影响之后的结果,是经过实践的证明而重新被重视的。因此,可以说它向我们展示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转轨时期吸取税收中性思想合理内核的必要性

我国从党的十四大以后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而且正在为加入世界经贸组织而不懈努力,向世界经济一体化靠近,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认为吸取“税收中性”思想的合理内核,兼顾“中性”与“非中性”,深化税制改革是必要的,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相对的税收中性选择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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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合理调整税收结构,完善和加强税制合理化建设,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一个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环境,将成为深化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市场调节的中心地位的确立,使税收成为协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政策手段,成为配合市场机制作用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调节杠杆,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就被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

(二)坚持相对的税收中性选择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战略原则的要求

我国之所以把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目的就在于通过市场经济建设来达到效率最大化。而要体现效率优先,就必须讲求税收中性,一般应当致力于效率原则。当然,对于某些税种而言,还需要权衡得失。如果强调效率便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种社会问题对经济的影响后果甚至大于损害效率的损失,这时就应继续贯彻公平原则,实行税收调节。也就是说,在总体税制设计上应偏重于税收的中性,但具有良好调节作用的税种也应保留。

(三)坚持相对的税收中性选择是税制建设本身的要求

1994年税制改革,合并了内资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但是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不统一,优惠待遇不一致,所以仍然干扰着市场资源的正常配置,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总的说来,税制建设应当朝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等方面发展,因此纠正现行税制中的一些偏差,按照税收中性原则来规划、设计我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是客观上的要求。

(四)坚持相对的税收中性选择是国际税收一体化的要求

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往的加强,国际税收一体化的进程也在加快。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聚起,美国税制改革形成强大的冲击波,影响和带动了西方国家税制改革。他们以简化、中性为税改原则,使减少国家经济干预、强化市场机制、降低税率、减少优惠、严格管理成了共同趋势。我国处于世界经济大环境之中,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一定程度上也应与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方向保持一致。我国税收政策的衔接不能不追从世界税制改革的一般潮流,而选择降低税率、减少优惠的税收中性倾向。

四、对现行税制认同税收中性原则,体现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对立统一关系的评价

我国的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形成的。它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因此可以说,这次税制改革已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原税制的不完善之处,在遵循税收中性原则方面采取了重大举措。这次税改的指导思想实际上已经很清楚地反映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对立统一,几句话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体现了税收的调控职能。

考察中国的税收中性问题,不仅仅是逻辑的,而且是历史的和现实的。改革初期的“放权让利”政策安排,已经在实际上为中性税收的推出作了必要的铺垫,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则是税收中性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真正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中性税收政策安排,主要体现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的推行

现行税制中最能突出表现税收中性原则的税种是增值税。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扩大了征税范围,规范了各项要素规定,在商品生产到零售环节实行普遍调节,其整体改革方向都与现代意义的税收中性原则相符合。从税收中性原则的引申含义,就可明确这一结论。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现行税制改变了过去按照所有制形式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的状况,将内资企业所得税“三税合一”,形成“企业所得税”,也是税制向中性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对减免税优惠作了严格的限制,只规定两项优惠政策,即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减税、免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一改过去减免优惠过多、过乱、不统一的弊端。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实际税负的公平,另一方面,可以使一些企业将效率的提高着眼于内部挖掘潜力,而不是依赖国家减税让利。同时,严格减免税制度也可以防止税基被侵蚀,保证财政收入不因税率调低而减少。

(三)中外个人所得税的并轨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原来的适用于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而成,这体现了税收对于个人的无差别待遇的原则。

(四)一些特定行为税的取消

如取消了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特别消费税等,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税制,使我国的税制更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

上述政策安排无可置疑地体现了中性税收的特色。

此外,新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同时也体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辩证统一。新税制有力地强化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总体上调整了税收总规模,合理划分税种,建立了中央税、地方税与共享税并存的新税制结构,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通过统一税政、集中税权、保留政策性减免、取消困难性减免、严格税收征管等方式,有效地保障了财政收入的实现,增强了财税宏观调控能力。

五、深化税制改革,必须强调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紧密结合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后,税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向中性化发展。但是,在一些具体税种的规定上还存在着偏离中性原则的方面。其中,有些税种是为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而有意识的偏离;有些税种则是属于设计中的缺陷。今后要深化税制改革,应重视中性原则,纠正现行税制中的缺陷,使税制的总体发展趋势,以及主要税种的基本方面都尽可能体现中性原则的要求。同时也要明确中性只能是一个原则,而不能绝对化,必须同时加强税收的调控功能。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作用的领域不同,个能说谁重谁轻的问题。

通过总结我国税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在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时应从指导思想上确立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有机结合。其指导思想上应体现:

第一,应合理吸取税收中性思想的合理内核。

第二,正确把握和重视税收中性原则与加强税收调控还可以从税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统一与权衡上加以理解。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调控职能的矛盾统一,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对税制的客观要求。两者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共同为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的目标服务。税制的设计应体现这一要求。

第三,税制管理原则的实现有助于税收中性的实现。税制设置与改革应从便于稽征、便于管理易为纳税人接受这些目标出发,坚持税制的简明性与确定性,并使政府的课征成本达到最小,这些都有助于税收中性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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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当前我们重视税收中性、加强税收调控,兼顾“中性”与“非中性”,深化税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按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来规范、完善增值税制度

从增值税的设计原理以及整体制度上看,无疑是典型的中性税种,但落实到我国现在执行的增值税制度,则未能较好地体现中性原则,对经济存在干扰和扭曲作用。可采取如下措施来规范增值税制度:

1.在增值税的类型选择上,应逐步实行中长期类型转换,逐步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消费型增值税是当前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增值税类型,它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高产品中的科技含量,更能够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生产型增值税对于生产朝着专业化、协作化方向发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对企业组织形态的选择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影响,不利于基础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也不利于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出口退税带来影响,而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又易于推动生产成本的增加,对通货膨胀也带来一定影响,而且它不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的税金,具有明显的重复征税因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提出了必然要求。实现模式转换可以弥补生产型增值税的一些缺陷,消除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之间税负前轻后重的非中性影响,使资源在市场的调节下进行有效配置,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但是要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将涉及增值税税负的大调整,需要相应调高增值税税率,或者需要开征一些有意义的新税种,或者适当提高其他课税税种的税负,在总税收收入规模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结构性调整。

2.要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进程,逐步将一切交易活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纳入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尤其是货运业,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是商品生产与流通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对于运费构成较高的企业来讲,如果运费得不到进项税额的扣除,无疑是中断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不但对该企业生产与发展不利,甚至会影响其以后环节的所有企业的税负。应对交通运输业实行增值税,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其适用税率,为保证增值税的中性,应以17%的基本税率为宜。以后逐步扩大到所有劳务,最终取消营业税。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对绝大多数的企业来说是公平的,也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

3.在增值税对农产品免税的处理上,鉴于我国农业情况复杂,农业人口很多,而农民收入又较低,应当继续保留对农产品的免税。但是,为使下一环节购买农产品的企业免受干扰,应当实行科学的扣除率。

(二)进一步深化关税制度改革

以税收中性为原则,改革关税制度,使其在保证收入和适度保护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国内经济发展、国际商品和资本正常流动的负面影响。关税制度改革应该采取如下步骤:

1.大幅度、大范围地调低税率,降低关税水平。我国必将成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今后我国仍须主动地、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水平。当然在降低关税平均水平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维持关税的适度保护作用。我们认为,对税目税率进行重新划分和组合,是降低关税水平和维持保护作用的较好途径。

2.清理各项优惠政策,扩大税基。要将地区优惠更多地转向产业优惠,关税优惠的重点逐步转移到支柱产业上来;并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平衡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待遇。总之,必须大量减少各种优惠政策,避免税基被侵蚀,使关税的实际税率接近其名义税率。只有“低税率、宽税基”的关税模式,才能既保证关税作用,又达到中性化的目标。

(三)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入WTO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两税合并的核心内容是统一优惠政策。应区分产业差别,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

具体而言,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时,在税收优惠的运用上,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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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税收优惠重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其优惠政策应主要用于促进经济增长,保证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增长,尤其是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实行税收优惠的总量控制。税收优惠作为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只能是有限度的。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方面就要有一个数额上的总量控制,决不能突破这个限度,以免不适当地影响财政收入和调控效果。

3.结合运用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形式。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只着重于直接优惠,还应扩大间接优惠形式的运用。例如加速折旧就是国际上历来普遍采用的间接优惠方式。新税制实施后,改革了折旧制度,适当提高了折旧率,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其他资产分别按5%、10%、20%的折旧率进行折旧,但是折旧方法仍以直线法为主。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规定,用于科研与开发新技术项目以及节约能源、优化产业结构的机器、设备,均可采取加速折旧方式。此外,也可利用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有效的间接优惠方式。扩大间接优惠,可以避免直接优惠所带来的矛盾,充分发挥所得税的调控功能,更有利于经济的高速增长。

除统一优惠政策外,合并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要实行统一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等。

(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除了进行税种本身的改革,使其更加中性化以外,税收征管改革也应体现中性原则的要求。因为,即使税制设计十分合理,如果征管手段落后、效率低下,也会造成大量的偷漏税现象,这样不仅会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人为地造成守法户和违法户之间税负的不平等,妨碍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公平竞争,妨碍个人作出合理选择。因此,加强征收管理,事实上成了保证税收中性原则得以贯彻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加强税收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税收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两方面。经济效率主要通过税收中性带来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税收调节带来的额外收益最大化来实现,行政效率则要依靠改革征管制度来实现。税收的行政效率要求税收的征管费用和执行费用最小化。因此,要使整体税制更有效率,也需要加强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和执行效率。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调控体系

技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深化税制改革税收效应理论共享经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调控体系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要澄清只有减免税、税收优惠才体现政府调控意图的片面倾向,政府税收调控应是内在于税制建设与税种设计乃至各个构成要素之中的一个完整体系。

税收调控的内在系统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税制结构,包括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同一税系内各个税种之间、不同税系之间的协调;二是税种结构;三是税制要素结构。

可考虑与我国增值税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增值税中长期类型转换相配套,合理调整我国流转课税、所得课税的比重,在近一、二年努力完成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和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税合一”的进程,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并进一步合理设计税种,使市场经济呼唤的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新税种能及时出台,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具备一定的调控能力。还要注意税收调控与其他宏观调控手段的搭配与协调,协调处理好税收调控的内在制约因素及其相关要素的关系,使我国税收宏观调控机制的运行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我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负担分布公平、信息反馈准确、调控灵活、科学合理的税收调控体系。(六)严格依法治税

市场经济是一个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税收立法。我国的税收立法与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主要是由我因经济发展的历史决定的。从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上看,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税种仅有三个,这种状况影响了税收法制建设,影响税收刚性和依法治税的严肃性,使税收中性和税收的调控在各自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要注意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抓紧完成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工作,在适当的时机通过立法程序,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同时要注重培养高素质的税收征管人员,广泛宣传国家税法,严格依法治税,依法管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使税收工作逐步走上法治轨道。这样才能使整个税制以及在税收征管过程体现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结合。

课题组成员:

黄国峰 邓文勇 覃庆寅华 筠 黄志业 刘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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