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想去美容院变美,谁料成了“毁容院”整成十级残疾
罗女士自感眼袋下垂,于是前往绵阳市区的一家美容诊所处做下眼袋修复手术。没想到术后险遭“破相毁容”,更落得“十级伤残”。
法院一审判令美容诊所赔偿3万余元。
眼袋修复术成“毁容”术
二零一六年的十月,罗女士经过表妹的介绍下到了位于绵阳市区吴美(化名)开的美容店,接受消除眼袋的美容项目。吴美给罗女士的报价在五千,并称七天就能恢复好。
在这优惠的价格和短暂的恢复期下。罗女士毫不犹豫地决定去做眼袋恢复手术了。
罗女士回忆,当天是上午十一点开始的,整个过程大概一个半小时。在这期间,自己并不清楚吴美给自己使用了什么仪器和药物。
有个仪器,像针头一样在脸上刺着。做完后罗女士两面的脸全是黑的,感觉很刺痛。自己看着脸上的痂,罗女士感到忧心忡忡。
但吴美告诉她,刚刚做完会不怎么美观,但后期效果会很好并且让她在十天之后前来复查,可是回到家后第三天,罗女士就发现眼下结痂的地方有异物流出。吴美对她说只需要用棉签蘸他开的药就可以了。
吴美与罗女士的聊天记录
听了吴美的话,罗女士就安心擦了几天药。到了第十三天,她就到吴美的美容店进行复查。罗女士说,这次吴美将眼部的痂去掉后,又上了一层药。
罗女士以为这就没事了,便安心回家了,可是又过了三天,她就发现自己的眼睑外翻。
吴美与罗女士的聊天记录
美容店的吴美答应免费给罗女士做修复,表示一定会让她的眼睛恢复正常,并且将做修复的五千元还给了罗女士。
罗女士也曾到卫生监督部门和派出所举报过舞美的美容店,但执法部门并没有在美容店里发现什么违法的设备和药品。吴美也一再表示愿意免费再给罗女士治疗,保证给她治好。于是从二零一七年三月起又过去了半年。
可罗女士眼睑外翻的情况还是不见好美容院共享协议范本,想着要彻底了结这件事儿,双方就签订了一份眼袋修复事宜终结调解协议书。协议中写到,历经十一个月眼袋修复的效果和当初承诺的相差甚远,看来有毁容的表象。
双方约定美容店吴美付给罗女士两万元,作为眼袋自行修复的保证金。
到了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罗女士到绵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检查情况更糟了。医生诊断双眼睑瘢痕性外翻,建议要住院做手术,并且费用还不低,需要十万到二十几万的费用。之后,罗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其下眼睑畸形属于十级伤残。
这下,罗女士彻底失去治疗的信心。于是一怒之下将吴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眼袋修复事宜终结调解协议书,并且要美容店赔偿各项损失十三万多元,还要承担他的后续医疗及相关费用。
另外一位受害者出现
面对罗女士的诉讼请求,在法庭上,吴美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罗女士的情况并不是他造成的。
但是罗女士不这么看,而且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说起她还知道有一位姓来的女士,也同样因为眼袋修复治疗后出现外翻问题,跟吴美打起了官司。
法院的案卷显示赖女士也同样是在二零一六年找到吴美的美容店做激光除眼袋的治疗,同样出现眼睑外翻的情况。从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吴梅也是一直安慰来女士说,后期用药水擦涂眼睑,情况会好转。
但一年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女士的眼睑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二零一八年二月,赖女士将吴美起诉至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吴美一次性赔偿赖女士四万三千元。
最终审判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仍认定罗女士双眼下睑外翻,属十级伤残。
同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罗女士在第一次鉴定前,找其他医疗机构做过两次治疗,打过两针消融针。
由于当时罗女士没有向法院提交这个单位的诊断、用药情况,因此不能排除罗女士对此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罗女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罗女士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吴美承担百分之八十。
原告为罗女士,被告为吴美
另外吴美赔给罗女士的款项中应当扣除已支付的两万元保证金,与重新鉴定费用由吴美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撤销罗女士与吴美签订的《眼袋修复事宜终结调解协议书》,并赔付罗女士的各项损失三万多元。
美容变“毁容”如何维权
大家应该都有体会,我们处于一个 " 容貌焦虑 " 泛滥的时代。很多时候,人们对美的需求成了一种 " 刚需 "。
这种需求增长成了推动行业飞速发展的原动力,各种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这也导致一些非法医疗美容机构打着生活美容的幌子,在其中鱼目混珠,迷乱了求美者的双眼。
据 2020 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显示,全国约有超过 8 万家生活美业店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更有统计显示,2019 年,医美非法从业者至少在 10 万以上。在此背景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一定要分清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但是,这些行业乱象不能仅靠消费者练就一双 " 慧眼 " 去发现、去辨别,伴随着美容行业的快速扩张,监管必须跟上。
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敢于迎难而上,拿出亮剑的精神,切实加大对美容机构违法行为的明察暗访和深挖严查,发挥强有力的惩戒作用,严打非法行为,推动美容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所谓 "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只要监管足够给力,美容行业乱象存在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小。想变美反而被毁容,这类事情远不止一件,而且之后还会不断发生。
那么,大家可能都想了解的是,美容变“毁容”,这到底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维权?
新京报曾发表欧阳晨雨的观点:因达不到《医疗事故评级标准》中最轻微的四级医疗事故标准,当事人难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尴尬之下,一些受害者只好依据《合同法》,通过起诉医院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资质等合同违约、欺诈行为来讨个说法。但这种救济途径,也并非上策。
很多美容医院在广告用语上打擦边球,很难被庭审认定为“不利证据”。就算合同无效,返还医疗费用再加上一点损害赔偿,对当事人来说也未必能达到心理预期。
如果“医美失败”也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有曲径通幽之妙。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认定美容医院方面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美容院共享协议范本,“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对当事人而言,这显然是更能弥补损失的救济渠道。
问题是,现行法律更倾向于将医美定义为医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受害者的消费者身份并不予认可。
在这方面,已经有地方开了好头。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审结的3起医美纠纷中均适用了《消法》,几名原告分别赢得了医疗费用退一赔一、退一赔三的判决。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保护公民“美”的权益,最终也能彰显法治之美。
在整容美容行业日益膨胀的今天,在身边有越来越多女性想要靠医美手段变美的时候,在挑选整容机构的时候,尽量选择公立医院,或是有资质的机构和医生。
如果想从美容院购买美容产品,一定要上药监局查看化妆品许可。女生爱美之心可以理解,可是在不法美容整容机构和产品如此猖獗的今天,
我们要始终保持一颗相对理智清醒的头脑,不要等到一切都无法挽回的时候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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