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共享经济模式税收征管制度
近年来,共享经济企业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比如Airbnb(空中食宿)、Uber、滴滴专车。其独特的交易结构和创新的运行机制共享经济税种,实现了闲置资源的社会化再利用。
但是共享平台在其自身的风险控制、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等方面和现有的法律制度格格不入,成为需要重视并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力图有效解决共享经济模式面临的法律规制困境,并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以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从业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共享经济模式下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是对传统劳动关系颠覆,采用以往的劳动标准和监管思路肯定是不合时宜。因此,加快劳动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新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平台更倾向于合作关系,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一定的独立自由权。如果对共享平台不满意,可以随时将其卸载,换另一家平台公司。我们要通过劳动立法对新型劳动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规范,也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新模式逃避用人单位责任,将单位员工进行外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创新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基于人事档案、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只有成为企业单位的员工才能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这样的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排除在外。虽然目前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费参保,但这种自愿性、过高的缴费标准以及各地行政壁垒都让灵活就业人员望而却步。
对此,可根据参与者是主业还是兼职进行差异式管理。平台可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查询从业者社保账户。例如,如果参与者以此为主业,没有正式工作,则平台公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使其有基本的生存保障。
若参与者有固定的正式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由平台进行补充,或为其购买意外险、财产险等商业保险。我们既要发挥市场的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的职能。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要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发挥作用。
共享平台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战略,承担社会责任虽然短期来说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
只有满足参与者的权益,解决后顾之忧,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才能维系企业的存续,有利于企业和共享市场的不断壮大。如果平台企业和传统行业利用共享经济模式的漏洞,把共享经济作为逃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手段,无异于饮鸩止渴。
二、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制定共享平台公司隐私制度,规定基本隐私原则以及有效的执行机制,落实和实施隐私保护。应确保在法律中加入适当和充分的隐私和安全保障措施。
共享平台公司只应收集和处理为实现合法商业目的所必需的个人数据。此类数据除非得到消费者肯定明确的同意,不应被披露或用作其他用途。在提供的要式电子合同中要进行特别提醒,并保证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利。
应实施适当的行政管理、实物和技术保障措施,并定期进行测试。获取敏感的隐私数据,如地理位置和金融数据,应只允许授权个人进行有限和明确界定的合法业务。
如果平台公司与第三方共享消费者个人资料,平台公司应采取必要的硬件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此类数据的安全,并应获得消费者对使用这些数据的明确许可。跨国公司应获得独立第三方审计主体对其隐私和安全管理的定期评估,以确保遵守上述要求。
针对一些平台滥用垄断市场支配地位、恶性价格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惩。现在,很多共享平台利用抢占市场份额的先发优势,培养客户忠诚度后,随意变更服务价格和服务标准,还存在押金、保证金挪用等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都造成了恶劣影响,制约了共享经济模式的良性发展。
因此要加强对共享平台的跟踪监管,完善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明确共享平台和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划分,通过商业保险等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建立共享经济模式参与主体信用保险机制
共享经济模式自身存在着很多的风险隐患,有些能够通过政府的管控加以调节,有些是具有先天性的。尽管我们试图通过立法明确法律主体的地位,界定相关风险下的权责分配,但是仍需要完善的保险制度对受害者的权利予以保障。
另外,共享平台的发展强调客户群体的累积量。共享平台对每一次交易都全程监控并承担责任,成本会非常高,不利于平台的存续发展。因此引入保险制度能够转移风险,对可能遭受的损失起到预防的作用。
信用经济早先于共享经济的出现,并且发展经验丰富,能够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目前的许多应用产品都是“共享+信用”的模式,这为共享经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思路
未来要推动共享不良记录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共享经济税种,让失信用户无处遁形。我国目前的整体信用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常常出现受利益驱使损坏共享设施的恶性事件。
我们应不断加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激发共享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虽然现在信用还无法共享,但信用产品的应用已遍地开花,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积累的信用则是可以成为消费者评判其信誉的重要标准,从而引导市场交易行为,督促健康消费。
在共享经济中失信的行为会导致用户的评价积分降低,并予以公示,以此作为交易相对方是否愿意与其履约的前提。下一步通过开发更多的产品或建立共享信用行业组织,市场共享信用信息,督促消费者自律重视信用积分,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
四、完善共享经济模式税收征管制度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按不同的税种缴纳税款。在共享经济模式中,由于资源提供者提供服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并且范围不固定,纳税核定具有一定的困难。
很多人利用这一漏洞,将从事共享经济作为自己的主业和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否应将其纳入纳税主体进行纳税申报上缴一定的税费,以避免偷税漏税的行为。传统行业的经营者常常以税收公平原则抨击共享经济模式,认为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存在着偷税漏税和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因此需要及时对这一问题予以解决以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应设定较灵活的区分标准,对共享经济设定相关的税收监管机制。如根据资源提供者在共享平台服务的时间、频率、收入比重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动态的评价体系。
发票是交易活动的证明也是税收征缴的凭证,但是在共享经济中发票制度的实行具有很大的困难。首先,闲置资源提供者个体是否是纳税主体存在争议,因为他不是商事主体,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和自愿性,因此让其提供发票条件不成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共享平台作为企业有能力开具发票,但是共享平台的用户基数大,地域广泛,开具发票往往会设定限定条件。比如限定金额和用户的级别,共享经济具有普惠性,单次交易很难达到要求。对用户级别的要求也有差别对待、不公平的嫌疑。注册账号还未完全实名制,常常是虚拟账号。这都给发票制度在共享经济中的运用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其次,共享经济具有跨地域性、虚拟性的特点,共享平台不仅有国内的企业还有很多是国际公司。消费者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当其通过境外注册的共享平台企业消费时,很多境外的共享平台并不提供这种服务,即便提供,跨国邮寄有时间成本,而且各国发票制度规定不同,适用性上存在问题。
对此,有必要进行相关的税务政务创新。公示在线缴税流程、税收征缴条例和纳税激励办法,由共享经济参与者按每次交易的类别、金额进行一键式纳税申报,系统自动计算,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既方便群众,也避免了税源的流失。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可以出台相应的试点办法,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节。
五、总结
未来几年,共享产品和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从生活消费领域向生产制造、公共服务、社会民生等领域渗透融合,平台企业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
在积极鼓励共享经济发展的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直接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量身定做监管制度成为大势所趋。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市场主体和国家管理应齐头并进,形成合力,需要综合考量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相应制度创新,因此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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