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剖析“共享经济”法律属性互联网法治频道
对话人
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朱巍
法制网记者赵丽
法制网实习生韩朝阳
什么才是共享经济
记者:2016年5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贵阳出席中国大数据产业峰会暨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峰会时说,共享经济不仅是在做加法,更是在做乘法,以此有效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实现闲置资源充分利用,形成新的增长点,为经济注入强劲动力。此外,共享经济的另一大特点是,人人皆可参与、人人皆可受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对此,业内专家认为,“实现闲置资源充分利用”是共享经济关键所在。也就是说,将冗余所有权转让出来,让别人拥有临时性的使用权,从而为供给方和需求方同时创造价值,是谓共享经济。
朱巍:共享经济是分享,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相关的平台应该是没有任何资产的,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是把相应的产品通过互联网、通过平台中介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基础上流转使用权。
现在共享经济 法治,在讨论共享经济是什么的时候,经济学家讲经济方面的内容,法律专家将法律方面的属性。我觉得不是这样的,共享经济不应当完全是商业经济,共享经济一部分应当是民事行为。
记者:也就是说,“共享经济”带来的最大改变,可能正是物品“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其中涉及的民商事行为应如何界定?
朱巍:举个例子,比如说我有一套空置的房子,我想把这套房子放在Airbnb的平台上参加共享,那么我个人分享这个房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我个人觉得应该是民事分享行为,因为我把房屋长期租出去属于民事行为,那我把房子放在平台上进行短时间的分享使用也应该属于民事行为。另外再举一个例子,我开顺风车拉一个人到单位去,就提供了车辆的一个座位,应该是一种分享行为。可是,我们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民事行为,而是视为一种商事行为。视为商事行为的话,顺风车就有可能变成一种非法营运,就需要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但是,只有经常性的经营才属于营运行为,而我的座位共享不是经常性的,应该是一种民事行为,为什么要取得营运资质?所以共享经济 法治,这是分辨共享经济是民事行为还是商事行为的分界线。个体的顺风车行为可能是一个民事行为,但是很多人分享顺风车的行为集合起来,变成一个平台行为的话,很多民事行为的集合又变成了商事行为,就像滴滴打车平台是一个商事平台,是要赚钱的。所以,对于这种现象,国家应该对平台以商事主体资格要求,对分享的个人不应当按商事主体资格要求,这样可以减少每一个人共享的成本。
为何热衷傍“共享”
记者:现在几乎所有搭建了互联网渠道的产品都冠以“共享”的名号。有人认为,一些行业有混淆视听、逃避相关行业监管之嫌。
朱巍:第一,供给侧改革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所以商家套上这个名头,实际上也是在搭政策的顺风车,希望获得一些补助和宽松政策;第二,如果不套上“共享”的名头,很多都不能开业,比如你能随便在写字楼里搭一个房间开旅馆吗?显然不能。但套上“共享”的名头后,仿佛就不需要审批了,就不需要去办许多资质,所以商家就希望借这样一个渠道来避免手续、减少费用;第三,现在互联风投中可投资的地方不多,所以有人会觉得共享经济是风投的一块“宝地”,从投资的角度来讲,更容易一些;第四,现在很多所谓的共享产品虽然不是真共享,但是在互联网生态闭环中可能会扮演一定角色,比如有的领域在赔钱,但是有大企业愿意往里砸钱,因为要砸出来一个生态圈来,所以这也让很多商家看到机遇,试图纳入到大企业的生态圈中。
记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分享经济在试错中逐步走向成熟。但包容审慎不等于放任不管,对已经出现的“共享经济”走向“共抢经济”,导致过剩的苗头,各地各部门似乎亟待引导“共享经济”发展,以此扭转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
朱巍:包容审慎的态度,一方面说明目前滥竽充数的太多,另一方面说明市场还是没有看清楚什么是共享经济,所以我觉得“包容”这个词是非常适当的。
我个人认为要确定底线,法律现有规定是底线,只要不越过底线,其他的行为应该是“法不禁止即自由”,不要有那么多的条条框框。观察一段时间后,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针对特殊的情况,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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