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收征管体系缺失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2010年以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的正式上线为标志正式踏入中国市场,随后拓展到培训、教育、餐饮等多个行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2016年的总体量达到了34522亿元人民币。针对如此大规模的市场,国家目前并没有制定相关政策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入征管范围。
无论是出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发展对传统商业模式的蚕食而造成的税源流失考虑,还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本身体量庞大的角度,都应当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入到税收征管体系中。
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收征管体系缺失造成的不利影响
1.征管缺失导致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发展不规范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虽然在各个方面相较于传统模式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其从业门槛太低,只需要经过一些简单的认证程序就可以经营,造成共享经济市场上鱼龙混杂。成为一名Uber的专车司机,只需要提供给Uber公司一些简单的个人信息及车辆相关信息即可。
这种操作过于简单、入行门槛太低的现状造成了共享经济作为服务业,在给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存在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这样一种窘境,这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通过将共享经济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政府出台相关限制政策,规范行业秩序,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双方利益不受到损害。
2.征管缺失损害税收公平原则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有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地方就在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供需对接,它利用了互联网的快捷、及时等特征,使得整个交易流程变的更加的简便,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使得支付流程也相对安全。
但是,从其本质来看,与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没有区别的,它只是将交易的流程以另一种形态来展示。因此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就应当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产生了应税行为就应当纳税。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税收公平原则,也使得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之间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利于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是基于互联网发展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供需双方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对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结算。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其它实体税法,均未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各主体如何纳税、纳税多少作出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由于相应的法律规定缺失,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共享经济各主体纳不纳税,谁纳税,纳多少税,以及合理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如何认定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税收实践陷入尴尬境地。完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收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依法治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涉税特征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供需双方通过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提供的交易平台取得联系,在整个交易流程中,资金来源于需求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入了供给方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平台及闲置资源的供给方都是纳税主体,都应当依法纳税。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纳税主体。
2.课税对象难以界定
只有明确了课税对象,才能了解征税的范围和界限,适用于哪个税种等问题。但是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课税对象的界定成为了一个难题。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共享经济市场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是多样的,也因此给明确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课税对象的工作带来了难题。
3.税收征管能力不足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对于传统商业模式来说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对于新型商业模式而言效果有限。在虚拟化的互联网、数字化的开放环境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义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难以避免,监管者负有监管责任但却很难获取监管依据。
而对于纳税义务人而言,则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这一条件,进行虚报瞒报等违法行为。这些逃避税收的行为隐藏在虚拟平台之中,难以发掘和处罚。
目前的税收征管能力无法跟上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发展速度是最大的挑战之一。相关法律的缺失给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发出了错误的信号,认为偷税漏税被处罚的概率很低,违法的成本也不大,刺激其做出进一步的偷税漏税行为。
三、完善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1.培养共享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纳税意识
当前我国共享经济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纳税意识非常薄弱,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的物质追求越来越高,纳税导致公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也造成相关企业和人员没有主动纳税的意识。我们须采取相关措施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具体实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税收体制。出台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共享经济下的薪酬管理,完善现有的税收体制。第二,税收宣传。国民纳税意识的培养,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税收宣传体系,去加强国民对于税收的理解,让公民知道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共享经济下的薪酬管理,同样享受着税收所带给国民生活的便利。
第三,税收奖罚机制。共享经济企业及从业人员同传统商业模式中的对应个体是一样的,只要承担了纳税义务,则纳税人就依法享有知情权,与此同时,应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处罚。
2.建立信用共享体系
信用缺失在国家税收领域表现为偷税漏税,甚至是涉及到税务的犯罪行为等。这些由信用引发的税务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税收,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税收征纳体系的构建。近年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坚持不断地推行并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仍然有提升的空间。
我们应当整合金融、工商、个人信息等多个因素打造一个行之有效的纳税信用体系,由此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净化社会信用风气。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应当纳入纳税信息并将其作为主要内容,以身份证认证、信用间共享功用等方式,逐步实现部门合作、联合惩戒。
3.完善信息化税收人才培养体系
推进电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征收管理的信息化工作,它的后盾必须是信息技术人才,无论何种形式的信息化工作,培养税收信息人才都是必要的。所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要打造专业化的信息技术团队。税务机构在信息团队的塑造方面,需要完成两点。
第一,强化管理层对技术人才的重视程度。对于税务机构而言,改革首先需要领导的支持与重视,要让领导层意识到信息化技术人才对税收监管的重要性。转变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提升自身对信息技术认知是建设信息人才队伍的关键。
第二,全面增进信息人才的职业水准。当前的一个严峻事实是税收征管体系的专门人才严重匮乏。长期以来,上级主管部门忽略了技术型人才的重要性,制约了平台的高效运转。
当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专业人员的培养周期长、成本大,如果因为不受重视而导致人才的流失,将给所在单位造成巨大的资源损失。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优化管理已有的人才队伍,与此同时,还要加快引进外部人才的节奏,增强对后备力量的培养教育的投入。
4.搭建第三方平台协税体系
完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体系,还需要第三方平台参与。世界上的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税源信息主要是税收征管体系自动录入生成。当前,我国自主研发的“金税工程”、“中国税收征管信用信息”等录入体系,能满足政策的税务管理需要,但是在新形式,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相关信息非常容易被修改、伪造。
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参与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提供一个整体性的虚拟化交易平台,提供互联网运营的支持。第二,提供一个结算平台,以供供需双方在服务结束后结算。这两种平台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为资本等要素的流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总结
税收收入作为我国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承担着我国的国防、医疗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发展不仅仅是出现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这样简单,它的迅猛发展对传统商业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以往的稳定税源减少。
实现国家税收的完整性,在保障国家利益不受到损失的同时能享受到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税收红利,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发展迅速,对其实现征税势在必行。这不仅是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不流失,同时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也能处于国家的监管之下,有利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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