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于近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 》共七章45条,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等明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从多角度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中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条例》中对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实行 分级分类目录管理,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全省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各级 行政机关按照编制指南和责任清单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数据资源目录,确定数据的采集部门、资源属性、涉密属性、更新维护要求等,并在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上发布。
《条例》中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列入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条例》中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坚持以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共享经济贵州,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行政机关在开放政府数据前共享经济贵州,应当对拟开放的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的,应当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中明确政府数据资源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构建多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府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条例》中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共享开放政府数据并提供他人,不得擅自将获取的共享开放政府数据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由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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