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摘要】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齐爱民、张哲在《求是学刊》2018年第2期撰文指出,共享经济在全球掀起了消费革命,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发展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法律特征在于大众参与、共享经济平台和以使用权为中心。在未来,随着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将可能促成“公司+员工”向“平台+个人”转变,引发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分工的变革。与此同时,其也对现有的市场准入、市场竞争秩序、侵权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带来了挑战。共享经济在法律层面将产生的问题主要包括:(一)闲置资源提供方的主体界定。在C2C模式下,闲置资源的提供方是社会大众,其不仅缺乏相应的工商和税务登记,也没有相关职业资质,因此不符合传统的经营者定义。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比如滴滴平台上偶尔从事客运服务的司机是否需要为乘客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闲置资源提供方的个人是否应当按照经营者缴纳营业税等。(二)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性质认定。共享经济虽然以闲置资源配置为主要力量,但是在运作模式上仍然遵循互联网的思维,其在本质上还是一种平台经济。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这也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税收的征收。(三)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保护。究竟应当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商业模式,还需要随着《专利审查指南》的实施以及司法案例而逐渐形成普遍性的规则。此外,还有平台互信机制构建、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挑战现有行政管理秩序等也是共享经济发展中亟待思考的法律问题。针对以上法律问题,共享经济的规制对策可以以“鼓励创新共享经济法律问题,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原则,构建以“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为特色的监管机制,合理界分电子商务平台和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法律问题,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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