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688,232,979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所属行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生产性服务业,核心主业为面向产业客户的供应链集成服务。公司聚焦于各类基建和制造业客户的供应链需求痛点,融合公司全国线下网络和产业互联网平台网库股份 商业模式,数字化协同整合社会仓储、运输及加工等资源,为供应链客户提供端到端的产销衔接、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生产加工、产业金融、价格管理、生产管理和咨询、数字化服务等全链条集成化管理和一站式服务,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产业链组织者和供应链管理者”。
公司已连续13年入围《财富》中国500强榜单,2022年排名第69位,连续三年获深交所信息披露最高评级“A”级,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A+;荣获2022年“中国百强最佳管理运营奖”、入选“第一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国家5A级物流企业”“中国物流企业50强”“浙江省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名单”“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浙江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名单。
(一)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模式
公司以“让产业链更集约更高效”为使命,根据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形态,聚焦客户在采销、仓储、运输、加工、供应链金融、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痛点,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集成服务,帮助客户降本增效,优化产业链整体资源配置。
目前,公司经营品类已涵盖大宗商品、新能源、再生资源等产业链上几十个细分品种,经营网络遍布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中西部等全国主要区域,共设立62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中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尼拥有4家国际化平台子公司,业务覆盖东盟、南美、非洲等6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带一路”国家27个。公司主要业务模式如下:
1、配供配送模式
公司依托自身资源渠道优势,发挥采销衔接、仓储、运输、加工等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门到门”的一站式集成服务,该模式分为工程配供配送和工业配供配送两种类型。
工程配供配送模式主要服务于基本建设客户,围绕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存在的物资采购难、项目资金量大、配送时效性高、保量保质要求高等特点,发挥自身在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方面的资源优势,为行业客户提供成熟完备的工程物资配送集成服务解决方案。
图1:中拓工程配供配送模式
工业配供配送主要服务于制造业客户,针对客户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需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及行业沉淀的上游资源网络提供供应链服务,降低供应链管理成本,满足制造企业多样性个性化的供应链管理需求。
2、库供分销模式
充分利用上游资源和资金实力,自行购置批量库存后向下游分销,助力客户降低供应链成本,包括两种模式:一是收集客户采购意向,集中采购后定向销售给下游客户;二是基于自身仓储网点开展库存分销,严格管理头寸,通过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防范价格风险,以获取稳定收益。
图 2:中拓库供分销模式
3、厂库供应链模式
为满足一定规模制造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所开发的定制化服务模式。在此模式下,公司深度介入客户生产环节,在其生产区域内设置自管仓库,提供包括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库存管理、物流金融、套期保值、生产管理、管理咨询等在内的一站式集成服务,赋能客户降本增效,提升竞争实力。目前公司在山西、广西、浙江、江苏等多个区域均已有成熟项目落地。
图3:中拓厂库供应链模式
4、物流金融模式
物流金融是公司基于供应链集成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发挥公司数字天网和物流地网优势,通过提供货物质押监管、价格盯市、市场渠道等服务,担当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制造类企业间的风控中介,为制造类企业盘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价值,助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普惠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烦问题。
图4:中拓物流金融模式
5、“基地+平台”模式
该模式主要应用于再生资源产业链,在交易业务平稳推进的同时,充分整合上游资源,深度绑定终端客户,投资实体基地汇聚流量,构建集收购、金融、加工、配送、销售为一体的模式。公司已在再生钢铁原料、再生不锈钢、再生铝、再生PET等品种开展布局。
图5:中拓再生钢铁原料“基地+平台”模式
6、新能源产业链一体化服务模式
以满足产业核心客户需求的供应链服务为基础,持续向客户的上下游环节企业延伸,在此过程中通过股权合作强化与产业链企业黏性,依托业务和投资的双轮驱动获得稳定的供应链服务收益和产业链增值收益。目前,该模式主要应用于公司的新能源业务,已在光伏、储能产业链为多家头部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并以此为中心往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以光伏产业链为例,公司已完成从硅片、支架、电池片、组件到光伏电站自上而下的业务布局,通过为产业链上的新能源产业客户提供原材料采购、库存管理、物流配送、加工服务、供应链金融、行情信息等供应链服务。
图6:新能源产业链一体化服务模式
7、虚拟工厂模式
虚拟工厂是公司“贸工一体”的升级模式,公司凭借品牌、资金、渠道等优势,锁定制造企业所有或部分产能,掌握产成品货权,实现供应链服务与生产制造的融合发展,增强供应链集成服务能力。该模式有效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以相对较低成本满足客户加工需求,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在此模式下,公司通过与制造企业合作,强化客户合作粘性,同时获取加工利润。目前虚拟工厂已应用于黑色、化工、新能源领域。
图7:中拓虚拟工厂模式
(二)主要盈利来源
基于行业特性以及自身资源和优势,在提供供应链集成服务过程中,公司盈利来源主要为四种:产业金融、基差贸易、增值服务、产业投资。
产业金融:一是基于信用环境及行业资金密集特性,依托公司品牌及平台优势,为上下游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获取收益;二是发挥公司“风控中介”作用,以供应链服务及风控能力为基础,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为客户提供物流金融服务,获取中介服务收益。
基差贸易:依托集研究、风控、情报、交易为一体的系统化能力,发挥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通过期现结合平抑价格风险;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挖掘区域差、品种差、期现差和时间差,获取价格管理收益。
增值服务:基于业务流量的基础上嫁接仓储、运输、加工、生产管理、数字化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获取增值服务收益。
产业投资:供应链服务过程中,挖掘有价值的投资机会,并通过股权强化商权,实现“股权”和“商权”的良性互动,并获取适当的投资收益。
图8:公司商业模式一览图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2)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无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无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3-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经营成果,综合考虑盈利水平、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如下: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2,529,315.71元。公司拟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001,506,025.37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100,150,602.54元,2022年末母公司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02,695,139.90元。
公司拟以总股本688,232,9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5.0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344,116,489.5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4.32%,占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比例为26.42%。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变动情形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原则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分配。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3-34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1次;8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胤,1999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马圣,2020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尚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静,1999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依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公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288万元(包含年报审计费用20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8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较2021年度审计费用258万元增加30万元。
2023年度审计收费金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财务审计业务量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水平等与其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如期出具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在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网库股份 商业模式,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和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4、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3-35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拟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系列文件,对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法定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下转B5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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