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节跳动非法抓取新浪微博数据,法院判赔2100万元
基本案情
微梦公司是微博网()以及ios版、安卓版“微博”app(以下合称新浪微博)的运营者,通过大量明星艺人等用户入驻并发布内容,在新浪微博上形成了信息流广告及其他增值服务的展位,吸引了大量粉丝用户入驻并形成广告/增值业务的受众。字节公司是今日头条的运营者,业务领域与微梦公司多有重合,均以用户及平台热度为生存及运营基础。
微梦公司发现,自2016年10月起,字节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抓取或由其公司员工以人工复制方式大规模获取源发自新浪微博的内容,并紧随其后发布、展示在今日头条中,向用户传播,认为该行为会导致公众误认为今日头条是涉案内容的首发平台、源发平台,从而大大增加今日头条对用户的吸引力,不正当地增加其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现本案已审理完毕。
字节公司则辩称,涉案用户已授权字节公司在今日头条上同步其发布在新浪微博的内容,字节公司的同步行为具有权利依据;字节公司涉案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理由是该行为并未影响新浪微博用户体验,也促进了数据共享和数据流通;该行为没有给微梦公司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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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法院将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归纳为:
一、微梦公司就涉案新浪微博内容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应受反正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承担的赔偿数额。
裁判推理
一、关于微梦公司就涉案新浪微博内容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运营者,经过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设立和发展了微博平台,为自身建立起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商业利益。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展示和转播的涉案微博内容,并不是单纯的、仅由用户生成的内容,而是在此基础上附加了微梦公司投入的经营资源和服务之后最终形成的成果。其满足了社会相关公众的需求,增加消费者福利,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被诉行为是否会导致今日头条对新浪微博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
尽管微梦公司的新浪微博与字节公司的今日头条在产品、服务的特点及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就本案中的移植内容和所涉及的用户流量等市场资源、商业利益而言,双方无疑具有明显且直接的竞争关系。
在此情况下,字节公司有针对性地将新浪微博内容移植至今日头条,且主要集中在粉丝用户多、市场影响力大的账号上,该行为已使今日头条在涉案范围内产生了对新浪微博的实质性替代效果,进而削弱了后者的竞争优势,损害其商业利益。
(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1.该行为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首先,字节公司的被诉行为并未获得微梦公司的任何形式的许可或授权,反而是在微梦公司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持续实施的;其次,字节公司所称的用户授权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相关用户以所称方式进行了授权;再次,通常情况下,民事主体对其权利的处分不得超过自身的权利范围。根据证据来看新浪微博商业模式,今日头条搬运的内容明显超过授权用户自身生产并享有权利的文字、图片范围,扩大到了微梦公司运营新浪微博时对用户生成内容进行收集、存储、编排、传播以及为用户生产内容提供帮助和服务过程中形成和添附的其他内容。因此,字节获得合法授权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2.该行为对双方利益的影响。字节公司通过类似 "复制粘贴" 的方式对新浪微博内容进行大规模的移植,使得微梦公司投入大量资金、技术、服务等成本,承担各种市场风险并经过长期合法经营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在短期内被严重削弱甚至彻底消失。与此同时,字节公司却能借此以不进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建立起自身竞争优势,又对新浪微博产生实质性替代的竞争效果。非以提升自身产品、服务水平等方式获取竞争优势,而是通过“损人”的手段达到“利己”的目的,无法实现市场竞争主体的利益平衡,难为符合商业道德,亦不可能为相关行业所接受。
3.该行为对用户利益的影响。对于新浪微博的普通用户而言,其可以随时选择将自己编写、拍摄、绘画而成的内容自行发布在今日头条上,就此并不需要征得微梦公司的许可。因此,限制字节公司以被诉方式移植涉案新浪微博的内容,并不会对相关用户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障碍,亦不会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4.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如果允许涉案行为广泛存在,会导致与微梦公司类似的经营者无法从市场竞争中获得回报和有效的激励,降低其研发与投入,甚至退出市场;与此同时,却会间接鼓励其他经营者以该行为获取竞争资源、坐享其成。长此以往,将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市场激励机制失灵,导致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最终阻碍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综上,法院认定字节公司的被诉行为,既缺乏合法授权,又不当地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整体福利无法增益,并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赔偿数额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本案中微梦公司的损失与字节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相对准确地进行计算,且由于字节公司拒绝停止被诉行为导致这两方面的数额至今仍处于不断增长的过程中,故法院采取裁量性赔偿的方式,综合考虑了双方影响力、双方用户数量、用户分流可能性、涉案内容移植速度、涉案内容浏览总量、字节公司举证不力后果、字节公司自认内容等,所得出的数额均超过微梦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故法院对该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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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新浪微博商业模式,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头条网( )首页及其微博官方帐号“今日头条”(UID: ) 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
(2017)京0108民初24530号,案情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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