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和林:共享单车遭人破坏非因“国民素质”低下
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2017年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分享经济发展共享单车制度经济学,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新兴产业统计。”
分享经济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今年再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展示了分享经济在灵活就业、绿色环保、便民惠民等方面独特的、非凡的贡献。有报道称,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共有6亿人参与,比上年增加1亿人。
不过,分享经济的问题和发展困境也不小。前不久,一篇题为《共享单车,真是一面很好的国民照妖镜》的文章在网上疯传,从国民素质的视角描述了包括共享单车在内的分享经济发展的种种“乱象”,其实法律等问题则更多。从制度经济学、经济法与民法的视角,分享经济的种种“乱象”的根源并不是“国民素质”低下,而是产权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带来的“制度外部性”,即特殊形式的产权分离所带来的控制权弱化,进而导致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正面或负面的非市场化影响。而法律、法规是矫正“制度外部性”的最根本性举措。
“外部性”是经济学上一个非常重要概念,分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经济活动,至少存在两种“外部性”,一种是基于技术创新的“科技外部性”,这里面包括商业模式创新所带来的网络聚集效应。目前主要是增强就业灵活性、盘活闲散资源等能使社会或他人收益的正外部性,例如顺风车、共享单车绿色环保出行。当然也有冲击出租车等负外部性,但总体来看是激活和丰富了社会公共服务。另一种是产权变化所带来的“制度外部性”,共享经济主要是以产权中“使用权共享”为特征,弱化了产权中的“所有权”,这必然导致盗窃破坏、单车上树等“控制权”缺失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 共享单车疑遭人为破坏(资料图)
分享经济基于信息而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增强了分散雇佣等就业灵活性,并扩大了单车等市场需求,是经济新动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盘活了闲散的社会资源,避免了传统经济模式的浪费问题;直接或间接为政府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如共享单车等。这些“科技外部性”增加了社会总福利,也是分享经济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深刻内涵。因而,分享经济虽然有不少的问题,但却不能简单加以限制,而是要保护和规范,甚至是激励。我国将备受争议“专车”合法化,成为全世界为数极少予以合法化的国家之一。“科技外部性”更多是以激励、引导等市场化行为予以矫正。
分享经济也有明显的缺陷,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责任分配上不足;劳动者权力保护以及安全监管;平台公司收取巨额押金共享单车制度经济学,或侵犯到公共利益及金融秩序;供需双方和平台公司存在违约违法、侵权等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何合理分担,等等。这些都是产权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制度外部性”,无法简单地靠经济激励或惩戒等市场化行为来加以矫正,必须求助于法律、制度的帮助。
纠正分享经济的“制度外部性”,必须基于其产权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特点,而且这种分离不同于传统租赁等,具有强流动性、不易控制等特殊性,需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设置供需双方、平台公司、社会利益相关者(例如盗窃非消费者)等行为加以规范,并对失序行为予以有效规制。例如明晰把共享单车锁起来“独享”的侵权责任;乱停乱放带来的行政处罚如何责任承担;以及数十亿计的押金安全问题如何规避。“法律”是市场经济的最为重要的“导航仪”,分享经济的发展也不另外。“制度外部性”实质上就是社会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更是一种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短缺。只有弥补责任与权利不对称的外部性,分享经济才能为全社会“共享”,才能社会利益最大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律”( 制度)也分优劣,只有好的“法律”( 制度),才能带来社会合意的结果。共享经济的“法律”(制度)供给,必须基于“公共品”的理念,基于“良法善治”的理念,切实体现在“服务”和“支持”上面,而不是简单的“规制”,避免制度将分享经济的无穷活力僵化、“管死”。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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