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喊话网络直播带货,点名1位快手主播,法律从不缺席
第11次的“双11”网购依然火爆,11月1日至11日,全国网络零售额超过87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了26.7%。
有商品交易,就不可避免存在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情形,纠纷、投诉少不了。在11月1日至15日的监测期内,“双11”相关“消费维权”负面信息条,日均负面信息43692条。
这一次的“消费维权”负面消息包括了一个新的销售方式,“网络直播带货”。所谓网络直播带货就是网络主播在直播的过程中通过推介的方式向直播观众推广商品,但因网络直播带货尚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带货主播毫无法律底线,在高红利面前,肆无忌惮,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劣质商品,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因此为众多网络消费者吐槽。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方式,在双11期间也可谓出尽风头。头部主播直播带货销售带货,销售量大、获利高,众多商家纷纷效仿,部分店铺自行组织人员直播带货,部分店铺直接聘请网络知名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直播带货。
而很多网络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并未自己实际使用产品,就拿着商家的广告宣传稿直接带货,殊不知,你想赚商家的钱,商家也不过是借你的“名”而已网络直播带货平台,最后究竟是谁受伤还不一定呢。
但消费者一定会成为最无辜的受害者,因此,加强对网络直播带货的监管,迫在眉睫。
前不久,“口红一哥”李佳琦两次直播带货翻车,涉嫌虚假宣传,引发了一次网络舆论浪潮,商家是否会因此遭受损害我们不清楚,但带货主播李佳琦恐怕难辞其咎。
依据《广告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带货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推荐产品,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
依据《广告法》第62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代言广告存在违反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广告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虽然此次中消协并未直接喊话李佳琦,但如果李佳琦后续不引起重视,再次翻车,相信相关部门很有可能会对李佳琦进行行政处罚,并作为典型案例大肆宣传,以此作为规范网络直播带货秩序的契机。
本次中消协发布的双11舆情报告中,直接点名快手主播辛有志,存在销售三无和劣质产品、虚假宣传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足以说明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
当然,对网络直播带货的监管不能仅依靠主播的自律,提供直播的平台也应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与消费者一同维护网络促销秩序。提供直播的平台不论有无实际参与直播带货,平台都会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受益方,于法于情,平台担起责任,责无旁贷。
对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直播带货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对涉事主播予以严厉打击网络直播带货平台,通过行政管控措施取消直播带货资格,对其他主播形成警示作用。从源头治理,保障消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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