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让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上,省农委主任吴沛良向大会作了关于《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总量大、发展快、改革广,当前已经具备地方立法条件。截至2016年底,全省村级资产总额2687亿元,村均1519万元;全省完成改革的村7047个,入社成员1525万人,量化集体经营性资产559亿元。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资产的管理形式和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强,集体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条例》的出台将对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发挥重要作用。
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立法工作,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监督民主、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新形势下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制度保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需要。
有利于筑牢农村改革“四个不能”底线。加快立法有利于增强规范资产管理的权威性、约束力和执行力,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筑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防线,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有利于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共享经济的权责分配,促进产权更加明晰,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加快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进程,将为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提供法律依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确保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十个重点需说明
(一)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功能作用。
(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问题。《条例(草案)》对成员资格认定重在强调民主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县域范围内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必要程序和标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问题。《条例(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作出规定,构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足鼎立的治理模式,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权属问题。《条例(草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借鉴各地经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共享经济的权责分配,实行动态管理。
(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问题。《条例(草案)》专设“股份合作”一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性质,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原则、程序、登记、成员界定、股权设置及股份量化、固化等内容,认真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积极探索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慎重开展抵押权、担保权。
(六)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问题。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从全省农村集体经济总体看,已经探索了多种管理模式和发展路径,《条例(草案)》认真总结了各地发展实践。
(七)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问题。《条例(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程序,突出强调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和防止农民合法权益受损。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则严格控制,设置高“门槛”。
(八)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公开交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九)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问题。《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三个方面扶持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扶持。二是实行税费优惠。三是推行征地留用地制度。
(十)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应当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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