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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共享经济时代,你也应该有张营业执照

其实,“共享用工”并非是疫情期间才诞生的新鲜事物,它已经存在多年,在国际用工标准中属于“灵活用工”范畴。不少企业都存在淡旺季,比如春节是餐饮业的旺季,黄金周是旅游业的旺季,而夏季一般是酒店业的旺季,旺季时用工量会达到一个爆发点。这些企业都存在波段性的用人需求,如果按照旺季需求来招人,企业面临亏损,如果按照淡季来招人,又满足不了旺季的需求,所以需要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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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享单车行业举例,运营公司很难独立招聘、管理全国数以万计的车辆运营人员,所以他们通常都是以外包的形式来满足用工需求。人力资源公司承接项目后,会在短时间内快速、精准地招聘到大量员工上岗,而这些员工通常不会与单车运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这一项目结束时,这部分员工会被人力资源公司召回,再派往另一个急需人手的项目。所以,人们有时在大街上看到,穿着某外卖工装的小伙在路边搬运共享单车,这很可能就是灵活用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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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的形式包括兼职、劳务派遣、劳务合作、短期合同、临时工、人才外包等等。“共享用工”的性质与劳务派遣、人才外包类似,但又根本不同。

灵活用工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招聘成本,实现业务灵活配置,降低用工成本;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这种灵活自由的工作方式,不仅是人们所熟悉的商超、物流、客服等中低端岗位需求,包括广告设计、软件开发、创意策划、财务会计等高端岗位,近年来也出现了大量的劳务外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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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于劳务外包,这次疫情下的“共享用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直接共享人力资源,解决特殊时期的问题。这样的跨界合作,对于合作企业以及员工是三方共赢。相比过去的共享单车、共享住房这样的物物共享,这次共享的对象直接变成了人,不仅改变了企业与个人的传统雇佣关系,也颠覆了人们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知。美团的出现让代人跑腿成为了热门职业,滴滴的出现让很多司机成为了自由职业者,而这次的“共享用工”又让我们对职业这个概念产生了新的认知。

任何一种共享经济的发展都会经历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共享经济,打破了劳动者对商业组织的依附,他们可以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或产品,称之为去中介化;个体服务者虽然脱离商业组织,但为了更广泛的接触需求方,他们又重新接入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平台,称之为再中介化。共享经济成败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最优匹配,实现零边际成本,需要解决技术和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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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的出现,让“我”不再隶属于某家企业,而是作为一个服务单元存在。这次特殊时期的“共享用工”还只是去中介化的初级阶段,未来还有可能出现再中介化的过程。“共享用工”作为共享经济的新课题,涉及劳动技能培养的复杂性,社会福利保障、法规伦理方面的限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意思的是,这次事件的“主角”盒马鲜生和过去20年改变国人消费方式的淘宝还是同一个东家。变革的发生总是这样悄无声息,又似曾相识。

“共享用工”的法规制度问题

“共享用工”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起到了救急的作用,但这种用工方式也直接对传统劳动关系和现有法律法规产生了冲击。A公司的员工到B公司工作,仅是工资由谁发放,以什么名义发放,就会牵扯复杂的税费计算问题,还有员工发生了工伤应该由谁来负责,发生劳动争议员工该告A公司还是B公司。监管部门面对这样的新兴事物还有很多法律法规上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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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面临的法律风险,目前只能靠企业之间签订合作协议来进行明确,用工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预防可能产生的用工风险。这次的合作是盒马与西贝等企业之间的合作,西贝等餐饮企业并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共享用工”的员工属于经营性停产放假人员,不属于餐饮企业的员工单独与盒马发生关系。劳动报酬的结算还是通过原餐饮企业发放,员工的负责单位仍是西贝等餐饮企业。

对于此次“共享用工”的性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有表态。“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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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电商发展经历类似,目前的权宜之计是否会演变为法律法规的迭代,我们拭目以待。

共享经济的前世今生

共享经济的术语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的两位教授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中提出。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让他们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共享经济的五个要素分别是:闲置资源、使用权、连接、信息和流动性。

共享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对于供给方来说,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让渡物品的使用权或提供服务,来获得一定的金钱回报;对需求方而言,不直接拥有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借等共享的方式使用物品或享受服务。共享经济平台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纽带,通过LBS应用、动态算法与定价、双方互评体系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使得供给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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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普及以后,随着Uber、Airbnb等一系列共享平台的出现,“共享经济”高速发展。国内的住宿、交通、教育以及生活服务领域,优秀的共享经济公司不断涌现,从宠物寄养共享、车位共享到专家共享、社区服务共享。共享经济平台新模式层出不穷,在供给端整合线下资源,在需求端不断为用户提供更优质体验,在前端帮助个体劳动者解决办公场地、资金的问题,在后端帮助他们解决集客的问题。同时,平台的集客效应促使个体和商户可以更好的专注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共享经济时代,人人都是老板

社会经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社会生产资源的不断重组。企业用工从全部“自给自足”的员工模式,逐步过渡到将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的外包模式,现在又迎来了可将核心业务剥离的共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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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模式、外包模式及共享模式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同时存在。不可否认的是,共享经济正从微观层面一步步重塑新的商业生态。个人释放潜力,企业释放占有性资源,在经历种种解构和重组之后,延伸为庞大的商业共享网络,其背后有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一,契合了新生代的自我中心和权属意识。共享经济下,自然人成为用工的最小单位,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向用工企业提供服务,从企业对用工者具有人身属性的管理关系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其二,满足企业减少交易成本的需求。移动互联网发展带来了效率的极大提升,企业通过尽量减少交易成本的方式来设定组织的边界,促使企业愿意将更多的内部工作转移给专业化的外部组织。

其三,符合社会生产价值极大释放的趋势。共享经济下,自由职业者可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服务外包 共享经济,不受办公场所及固定工作时间的约束;用工企业也可于最大范围内选择最低成本的服务,使得社会生产价值不断释放。

在共享经济浪潮的裹挟下,每位企业主都需要重新审视企业与雇员的组织关系,思考如何让企业管理理念跟上社会发展趋势,为员工搭建舞台,为组织赋能。只有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企业才能基业长青。

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合作形式

共享用工模式下,自由职业者承接企业发布的服务,最简单的方式是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与企业签署服务合同,承接企业发布的服务需求、实际履行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由于企业向自由职业者支付报酬时,企业往往要求自由职业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承接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并非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服务外包 共享经济,只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这是第一种合作形式。

为了便于服务报酬的结算及发票的开具,自由职业者出现了第二种承接服务的法律主体形式:依法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在此种形式下,自由职业者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法律主体形式承接企业发派的服务需求,履行服务、获取服务费,并可自行向企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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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如何缴税?

根据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作为自由职业者,按照第一种合作形式,个人向企业提供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计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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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支付劳务报酬的企业来说,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按次或者按月为自由职业者预扣预缴税款。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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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以看出,第一种合作形式下,企业的用工成本相较于传统的员工模式,并不具有优势。

自由职业者以非自然人身份(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主体类型)与企业签署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不直接构成劳动关系,自由职业者的主体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主体,并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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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便于验收自由职业者提供的服务,往往会在与自由职业者签署的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所需达到的服务标准、服务条件。自由职业者还可以自行通过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主体,为自己和家庭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享受雇佣关系下的个人社会福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均属于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适用的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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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对其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采取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该办法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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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业为例,劳动者获得100万元收入,如果认定为经营所得,适用35%的税率,按应税所得率8%,核定征收的税负率不高于2.8%,远低于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率45%。

个人提供服务如何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主体可能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如果主体是个体工商户,那么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没有异议。但是如果取得所得的主体是个人,在很多领域无法明确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比如建筑施工、税务、财务、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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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个税法实施后,各地税务征管部门纷纷出台细则,要求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因此区分“劳务报酬所得税”和“经营所得”的问题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变得更加突出,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错报漏报的严重后果。

以下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给出的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果单从定义去区分个人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我们发现难以实现。因为医疗、咨询等品目既是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事项,又是经营所得的列举事项,而且经营所得中的"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又指的是什么呢?搞不清这些,就无法准确界定个人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更不能准确适用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涉及面非常广,如果不能清楚界定,必然导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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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颁布的另一个文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给了我们答案。

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此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税总局是按照以下标准区分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某个项目是承包制,并且自负盈亏,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应该按照新个税法中的"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时间计薪或者按照工作量计薪提供的服务,不承担经营风险,属于"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

自由职业者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该从合同签订形式和工作内容两个方面确定是按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纳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且按照工作天数或者工作数量计算薪酬,不需要承担经营风险,享受相对固定的收益,应该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如果签订的是针对某个事项的服务合同,金额固定或基本确定,自负盈亏,那么这样的合同取得的收益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在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中,应该据理力争,争取最优税负解决方案。

另外要注意的是,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属于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仍然可以按经营所得征税。

共享经济时代,你也应该有张营业执照。

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涵盖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8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注〔2018〕249号文件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向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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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成立和管理一家小微企业的成本变得极低,普通人足不出户,拥有一张营业执照不再成为难事。

据统计,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已达约10140万户,其中企业2640万户,个体工商户7500万户。这些小微企业数量占了市场主体的90%以上,贡献了全国80%的就业、70%左右的专利发明权、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下,组合收入类型对于个人的职业发展变得尤为重要。如果你的收入类型还是局限在综合所得,那么还是没有摆脱“七级超额累进制”的宿命。即使你还没有做好经营企业的准备,哪怕作为一个“个体户”,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非常多。举例来说,如果你是工薪收入,月薪3万元,每年个税需要缴纳4万多元。如果同时拥有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按经营所得缴税,同样的收入税负基本为零,并且不需要和综合所得合并计算。而收入越高,中间的差距越大。

如果你看懂了前面的知识介绍,你还会发现,自己成为“老板”后,不仅不影响现在的职业,还能给自己在未来的职业发展规划中带来极大的灵活性,从容面对“共享经济”时代。

2020年的新冠疫情让很多人重新思考个人发展和理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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