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共享之结算共享模式探讨
(1)财务公司模式。国内很多大企业集团均设有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内部企业存款、发放贷款,形成资金池。财务公司模式即集团公司制定统一规程,将集团内资金全部归集到财务公司,集团内各结算单位自行使用集团财务公司结算平台,最终由财务公司使用商业银行的结算系统对外结算。该模式实现步骤如下:一是集团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各分公司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二是财务公司与各分公司及收入开户金融机构签署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自动归集该账户内资金;三是实施资金预算管理模式,依据预算安排资金;四是财务公司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各分公司在资金预算范围内使用该服务对外支付,对于零星支付,通过申请资金划拨至本单位支出户结算。由此可以看出集团公司内部资源共享模式,“财务公司模式”不是完整的结算共享,财务公司仅替代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在集团内部形成独立的“共享服务中心”,各分公司现金流仍处于“孤岛”状态,集团公司内部资金调度能力受限。一方面,财务公司受“存贷比”等监管指标的限制和经营业绩压力的影响,控制资金规模的能力和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内部资源共享模式,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金融机构,鲜有控制集团内各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职能和权限,难以通过结算控制来保证集团公司现金流管理策略的实现,不能搭建各分公司和集团本部以及各分公司之间资金流通的桥梁。
(2)结算中心模式。结算中心模式与财务公司模式的主要区别就是“结算中心”的设立,是指在集团公司设立内部“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在金融机构开立*10账户,各分公司全部通过该账户结算,不再单独开立结算账户,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内部资金平衡和调度。因结算中心要成为集团内部资金池,实现整个集团资金平衡和调度功能,结算中心模式与财务公司模式在实施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其简要实施模式如下:一是集团结算中心在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归集集团内资金和对外结算。为保证结算和资金划拨效率,集团结算中心可以考虑使用商业银行的“资金池”业务;二是通过代理协议解决不同法人之间资金划拨问题。集团内各分公司与结算中心签署“代理支付”协议,约定将各分公司资金集中到结算中心账户,并由结算中心代理各分公司代理结算;三是设立内部账户实现法人资金的分别管理。结算中心形成集团内部资金池,对所有分公司开立内部账户,以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分别管理,该账户可以设定分支机构允许无限额透支,控股单位有限额透支,对于透支资金,通过一定的模式计收利息,对于存款规模,也可以设定特定的“安全存款”规模,所有分公司存款规模超出该规模的,通过一定的模式计提利息收入,从而避免资金的无偿占用;四是及时对账。每天或者每月,结算中心或者核算部门与分公司核对结算业务,确保准确;五是后续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集团公司内部控制部门对分公司进行稽查,或者聘请外部审计部门进行稽查,确保结算业务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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