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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莹:共享经济用工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规制

wxianyue2年前 (2022-06-15)共享经济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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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119页。

[8]罗宾•蔡斯认为:个人是具有影响力的合作者。参见[美]罗宾•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王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阿鲁•萨丹拉彻认为资本和劳动力来自去中心化的个体人群,劳动力和服务的供应商经常将点对点的行为商业化和规模化。参见[印]阿鲁•萨丹拉彻:《分享经济的爆发》,周恂译,文汇出版社2017年,第37、38页。南希•科恩((Nancy F•Koehn)认为,共享经济是个体之间进行的直接交换商品与服务的系统。参见刘根荣:《共享经济:传统经济的颠覆者》,载《经济学家》2017年第5期,第97页

[9]罗宾•蔡斯强调:利用过剩产能实现实际的经济效益。参见[美]罗宾•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王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雷切尔•博茨曼和路•罗杰斯指出:协同消费的核心就是解决这些社会闲置产能,重新分配商品的使用价值。参见[美]雷切尔•博茨曼、路•罗杰斯:《共享时代:互联网思维下的协同消费商业模式》,唐朝文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1页。马化腾先生认为共享经济三个自身特征之首便是:分享经济是对闲置资源的社会化再利用。参见马化腾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共享经济下劳动用工的类型,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XXIII页。蒋大兴教授和王首杰博士认为:共享经济交易标的一般为闲置资源。参见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142页。袁文全教授和徐新鹏博士认为:共享经济将闲置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有偿或无偿让渡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并以此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性回报,从而达到盘活闲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参见转引自袁文全、徐新鹏:《共享经济视阈下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119页。

[10]袁文全教授和徐新鹏博士认为:共享经济存在“共同拥有而不占有”的理念,在其指引下劳动者通过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而盘活了所有权。参见袁文全、徐新鹏:《共享经济视阈下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119页。刘国华和吴博认为:共享经济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不求拥有,但求使用参见刘国华、吴博:《共享经济2.0:个人、商业、社会的颠覆性变革》,企业管理出版社2015年版,第44页。

[11][美]罗宾•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王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12][英]亚历克斯•斯特凡尼:《共享经济商业新模式:重新定义商业的未来》,郝娟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13]朱克力、张孝荣编著:《分享经济:国家战略新引擎与新路径》,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14]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141页。

[15]《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2017年7月3日。

[16][美]罗宾•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王芮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17][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4页。

[18][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6页。

[19]参见张孝荣等:《探寻独角兽:解读分享经济创新创业密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27、28页。

[20]参见冉湖等:《共享单车:共享经济爆发的新风口》,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

[21][加]汤姆•斯利:《共享经济没有告诉你的事》,涂颀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3页。

[22]参见马长山:《互联网时代的双向构建秩序》,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133页。

[23]马化腾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24]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18年2月,第5页。

[25]张孝荣等:《探寻独角兽:解读分享经济创新创业密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

[26]平台经济是互联网时代的主要商业模式,为导致或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种现实或虚拟的空间。在平台经济模式下,交易双方在平台提供者或平台企业的组织下,通过信息纽带缔结在一起,平台企业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空间、撮合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参见李凌:《平台经济发展与政府管制模式变革》,载《经济学家》2015年第7期,第28页。

[27]参见《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45号,2017年7月3日。

[28]朱克力、张孝荣编著:《分享经济:国家战略新引擎与新路径》,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23页。

[29]冉湖等编著:《共享单车:共享经济爆发的新风口》,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7年版,第26页。

[30]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编著:《分享经济重构未来》,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18、19页。

[31]Adam Thierer, Christopher Koopman, Anne Hobson&Chris Kulper, “How the Internet,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Reputational Feedback Mechanisms Solve the ‘Lemons Problem’”70(3) University of Miami Law Review 830 (2016).

[32]马化腾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33]参见滴滴官网,来源:,2018年3月25日访问。

[34]马化腾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35][美]戴安娜•马尔卡希:《零工经济》,陈桂芳译共享经济下劳动用工的类型,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XII页。

[36]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18年2月,第10页。

[37]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18年2月,第10页。

[38][印]阿鲁•萨丹拉彻:《分享经济的爆发》,周恂译,文汇出版社2017年版,第216页。

[39]参见陆胤、李盛楠:《分享经济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的挑战—美国Uber案和解的一些借鉴》,载《中国劳动》2016年第16期,第46页。

[40]参见冯彦君、张颖慧:《“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第93页。

[41]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第76页。

[42]转引自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56页。

[43]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第76页。

[44]参见田思路、贾秀芬:《日本劳动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4、55页。

[45]参见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56页。

[46]杨云霞:《分享经济中用工关系的中美法律比较及启示》,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50页。

[47]《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005年5月25日。

[48]从属性理论强调雇员受雇主指示,依附于雇主生存。控制理论强调雇主可以控制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可对工作的方式和内容施加大量的控制,两者具有相似性。参见杨云霞:《分享经济中用下关系的中美法律比较及启示》,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50页;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页。

[49]转引自谢增毅:《劳动关系的内涵及雇员和雇主身份之认定》,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页。

[50]如联邦税务总署(IRS)的20因素标准、劳工部的7因素标准、加州最高法院的11因素标准。参见杨云霞:《分享经济中用工关系的中美法律比较及启示》,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48、149页。

[51]参见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55页。

[52]Borello测试的组成部分,包括:(1)一方是否基于确定的职业或营业给付劳务;(2)该类业务通常是在雇主指挥下劳动还是由专业人员独立完成;(3)特定职业需要的技能;(4)雇主或工人是否提供劳动工具和场所;(5)完成工作必要的时长;(6)支付报酬的方式,依时间还是工作量;(7)该工作是否构成雇主营业的常规组成部分;(8)双方当事人是否认为缔结了劳动关系。在此后的“Narayn案”中,该测试体系又增加了5项指标:(1)推定雇员获益或受损的机会与其管理技能相关;(2)推定雇员对设备或原材料有投资,或者雇佣了助手;(3)给付劳务需要特殊技能;(4)工作关系的持续性程度;(5)此项工作是否构成该推定雇主营业的必备部分。参见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53页

[53]参见袁文全、徐新鹏:《共享经济视阈下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127页。

[54]工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50、54页。(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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