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数字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浙江将专门立法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6月4日上午,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数字经济是我省高质量发展的“一号工程”和“第一动能”。自2003年启动“数字浙江”建设后,省委省政府持之以恒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和措施,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同时也遇到了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数字基础设施不匹配、数据要素流通不顺畅、核心技术产业不够强、数字化转型融合不深入、政府治理能力不到位等,特别是在当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背景下,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为更为普遍的共识。为了进一步总结提炼经验做法、解决相关问题,做好审慎监管和动态管理两方面工作,我省通过率先立法,以法律制度引领、推动和保障数字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我省数字经济、数字浙江全面发展。
“概括起来讲,可以用‘123’来形容草案的基本框架。”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共享经济不要立法,“1”指的是建构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制度环境,明确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导向,主要管理体制和机制,以及所采取的重点激励政策和治理措施。“2”指的是抓住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两个基本要素,明确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要求和重点措施。“3”指的是紧扣数字经济“三化”,即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治理数字化,并明确 “三化”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
草案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新建建筑物应配套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并实行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针对数字基础设施发展缺乏专项规划、云计算等数据处理中心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耗能突出、信息通信网络共建共享不高等问题,明确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要求组织编制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探索跨行业基础设施多规合一体制机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对于着重需要解决的个人信息非法采集和利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度低、行业公共数据被部分企业垄断、数据交易模式不健全等问题共享经济不要立法,草案完善了个人信息采集利用规则并明确推动数据共享开放,如规定了五种违法采集个人信息数据的行为、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等。
草案围绕我省在数字产业化方面主要存在的数字产业规模体量及创新质量不够高、关键技术“卡脖子”等问题,要求推动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引导、支持数字产业领域的龙头企业、上市企业、高新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等。
对于我省在产业数字化方面主要存在的转型慢、质量不高,中小企业不敢、不会、不够条件转型,以及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撑基础、能力不足不强等问题,草案要求互联网平台、产业数字化转型第三方服务者加强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技术支撑保障、与中小微企业建立对接机制等。
为了着力解决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对提升治理数字化水平的强烈需求以及现阶段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问题,草案要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掌上办事之省”和“掌上办公之省”建设;加强智慧城市(“城市大脑”)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加强综治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等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等。
此外,草案还对数字经济多元共治作了规定,如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要求政府、平台、行业组织立足各自定位,发挥各自功能,形成数字经济治理的合力;政府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强化数字市场竞争监管,规范算法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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