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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友好型全球数字贸易示范区

wxianyue3年前 (2022-04-21)共享经济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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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友好公理系统为引领推动我国数字贸易示范区全球话语体系建设

中国各地园区、保税区、自贸区上马颇多,但是从发展的策略和现状看,存在同质化重、资源浪费大、政府负债高、前瞻度不够、国际谈判实证研究供给不足等诸多问题,其基本原因就是缺乏可持续发展、道器合一、久久为功和顺应时势的数字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

话语体系不是简单发明一些概念,而是包含学理研究、通识表达、传播体系、行为活动等层面,是道器合一、系统完整的整体,并最终要接受社会文明发展的检验。话语体系弱,则道义归属力和国际向心力就弱;话语体系强,则海纳百川,涵养中华文化自信,观照人类共同价值追求,优化全球治理秩序结构,助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伟大复兴。因此数字文明时代的话语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要求是科学的、实证的,我们需要基于科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去构建具有前瞻、统领、全局意义的数字贸易的话语体系——数字友好公理系统的提出正当其时。

一、数字友好公理系统是什么

Jim Gray曾经就科学研究提出过四种范式,包括实验归纳、模型推演、仿真模拟和数据密集型科学发现。基于这四种科学研究范式,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CWTO数贸会)全球首倡数字友好公理系统,在构建数字文明时代新话语体系、发展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和推动“数字友好城市和园区”的创新研究工作中走出了最为前瞻的一步。CWTO数贸会在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首届“世界数字友好大会”上倡议和发起“世界数字友好日”并开展“数字友好全球对话”,明确提出了数字友好公理系统当前和未来的研究方法。“数字友好公理系统”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创新内涵,是一种人与数字化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和数字文明趋势,其核心内涵是以人为本的人类生产生活和以数据驱动的数字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并遵循科学实证不断进化和改善,最终实现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状态。“数字友好公理系统”除了对于人类社会当今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的深度思考,更重要的是基于对数字世界发展经验、逻辑和预期的梳理、总结与科学实证,拟通过建立最广泛共识和协议的方式,将全球不同文化、不同民族、不同优势的人民团结起来,差异化、有步骤、分阶段,在不同地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国际数字贸易发展的战略趋势

数字贸易没有统一定义,因为各国比较优势不同,很多人认为数字贸易既包括了数字交付本身,又包括因为数字连接而改善的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供应链贸易。根据Lopez-Gonzalezand Ferencz等人2018年对欧盟国家的研究,双边数字化连接每提高10%,在原有贸易额基础上,货物贸易可再增加2%,服务贸易再增加3%。数字化降低了国际贸易的交易费用,使得全球企业与消费者前所未有地连接起来,传播思想和技术,促进全球价值链(GVCs)变革,包括研发、分销、销售的方式变革。如今,无数的小包裹和低价值的数字服务正在国际上进行交易;更多的服务正在变得跨地域性、异步性、可交易;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捆绑在智能产品中。这些变化带来了新的挑战,不仅是应对数字化颠覆,而且包括如何确保数字贸易的机遇和利益在全球范围能够得到实现和普惠式增长。

愿望是美好的,但是当前构成数字贸易支柱的数字化服务和数字化技术却在各国、各区域凸显出明显的数字鸿沟、数字垄断、数字霸权问题。数字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的诞生归功于全球化及开源精神,但是在国家之间存在物理边界、价值观差异、阶层差异、比较优势不同的复杂背景下,国内和国际数字贸易政策能够互联互通、互相协调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贸易规则中的多边、双边谈判,则有助于帮助各国应对挑战,确保贸易和关键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中国数字贸易发展问题与数字友好科学指标构建方向

结合目前WTO、RCEP、DEPA、CPTPP谈判的数字贸易议题和数字贸易发展,贸易便利化、数字服务市场准入、国际规制对接、关税与数字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规范化采集和分级分类监管、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不足是当前中国高水平国际数字贸易示范区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包括贸易程序和手续的简化、法律法规的协调,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加速要素跨境的流通等。中国政府2015年批准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目前国内贸易便利化研究指向口岸与物流效率、规制环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海关与边境管理等五个方面。运用SPSS19.0、Stata14.0等软件,研究方法包括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HP)、MDI组合赋权、PPML估计方法,数据运用国内调研数据,国际数据援引《全球竞争力报告》(GCR)与全球清廉指数报告(CPI)等报告。其中较为典型的结论如产业结构调整缓慢、缺乏创新能力、人才流水、通关成本高、涉外部门如海关、国检、边检、银行和税务共享信息连通性差、官员变动频繁、检验检疫流程复杂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作为应对“即时性、小规模、大批次、无纸化”数字贸易特征,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金盾、金卡、金关、金税政策的成果落实,打破部门壁垒和国际壁垒,在相关谈判领域深化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等规则的对接与协调。国际协定中允许贸易商就海关行政决定提出行政申诉或司法审查要求,我国贸易商应摈弃过去“找关系”的传统做法来解决问题,以后贸易商在国外遭遇不合理对待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准入方面,数字贸易所涉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准入,取决于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中作出的承诺,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和服务市场准入是重要方面。GATS中存在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合法公共政策例外,值得细化研究和量化研究。通过判断对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遵守国内法一致性,实质的非歧视和不改变竞争条件,去归纳出不友好的项目和评价方式,这既可以促进国际技术合作以弥合数字鸿沟,也可以重新对减让表进行谈判,对数据分类分级构建科学实证规则。

在关税与数字税方面,各国趋于强化管辖权要求,税收是根本的利益损失和重新分配问题。部分国家征收数字服务税减缓税收损失引发贸易摩擦成为当前国际谈判的难点。在数据流动问题上DEPA与CPTTP完全相同,即免关税,目前对数字贸易的分类基本上是结合WTO中GATS进行的,换言之,是将数字贸易定位在服务贸易领域。而在 CPTPP中,它没有明确区分数字贸易是服务贸易还是货物贸易,而是通过第14章第3条关于关税的注释即“不得对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征收关税”来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它也不尽然是属于服务贸易领域。有分歧,就有制定标准的空间。

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加大数据流转已成全球共识,但是要同步加强隐私、商业秘密、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的保护。目前国际承诺要求最高的区域贸易协定是CPTPP和DEPA,中国已经加入RCEP,正在申请加入DEPA、CPTPP。RCEP比CPTPP多了一个不受质疑的安全例外,并且RCEP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DEPA是新加坡、新西兰、智利所倡议发起的方案,在数据流动方面DEPA与CPTPP有多处相同,例如免关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数据跨境流动和计算机设置。从数字友好实证研究看,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对数字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采取限制措施的国家会抑制出口技术复杂度,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影响更大;从部门来看,金融和研发部门受影响更大,贸易服务限制性措施对出口的抑制作用要大于进口。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性措施作为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建设方案,数字服务贸易限制对制造业服务化水平产生不利影响。数据安全审查应该从事前审查转向事中和事后审查,完善数据分级,实现原始数据本国不移动,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信息的流动。

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美国从个人隐私角度规避个人数据保护事项,像中国民法典把个人数据保护纳入个人基本权利范围之内,像隐私个人安宁权与个人信息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双重定义,并特别提及其对隐私保护的价值。欧盟用个人数据概念完全代替了隐私概念。将个人数据保护限定在隐私方面,会限制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和力度,而应将个人数据放在个人隐私保护之上。

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何确定保护与监管的边界,是规则建设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数字内容版权的保护等。CPTPP相对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扩张,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扩张了知识产权权利内容,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规则谈判既包括对电信通道、互联网、大型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公平使用,又包含平台责任、打击市场垄断、建立包容性的技术创新环境等内容。未来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建设方案,制定数字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也会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RCEP和CPTPP要求每个缔约方都应当设立国家竞争法主管机关,不因国籍不同而有所歧视,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平等基础地位。可以从竞争审查制度和审查范围切入,运用混合策略博弈论和随机抽查的方式,严格清查违反民营、国有、内外资不一致的行为,授权反垄断执法,完善奖励机制、政府考核等,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四、数字友好公理系统对数字贸易示范区发展对策建议

在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不同,以及数字贸易诉求各异和利益复杂交织的情况下,多边谈判难以快速取得成果。转而通过在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中设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章节,将数字贸易议题纳入规则制定范畴,或者以专门签署数字贸易协定的方式,就数字贸易作出制度性安排,成为当前数字贸易共识的可行方案。此外,非政府对话平台和专业组织在专项领域的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上具有影响力,对构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谈判的依据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我国在数字贸易示范区的建设实践,建议如下:第一,加强数据跨境流动,减少管制,或者进行事后管制,运用混合策略博弈论思维去促进以市场机制平衡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和处罚。第二,数字贸易周边谈判可以适度降低审慎标准,求同存异并且对中国有利,适度向美国方案靠拢,减少对全球产业链的冲击。第三,区域层面,学习CPTPP、DEPA,快速提升承诺水平。第四,增强国内立法的细节,可通过司法解释、规章的方式,让法律细化,提高信息化、可操作性和激励性。第五,在数字贸易示范区内,可以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突破性创新尝试。第六,数据安全审查可以从事前审查转向事中和事后审查,完善数据分级,通过技术手段减低数据的本地化存储强制要求比例。第七,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和普通法人才,基于法治Rule of law的规则,参与到全球事务的磋商、竞争、争议解决、申诉与反制,可以多学习日韩申诉恶名市场的成功经验,以及利用好香港这一普通法前沿阵地、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的资源优势,多使用中国人或中外合作,在国际竞争中壮大中国专业服务人才队伍。

五、数字贸易示范区共建共享倡议

数字贸易示范区是一个多边市场、多方共赢的模块化可伸缩式国际数字化企业赋能生态圈和数字贸易谈判实证示范区,既包括全球一定区域内的物理空间,更包括基于网络和计算技术的开源式数字化生态网络系统。

数字贸易示范区不再关注于传统园区同质化的物业服务、政策解读、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等服务,而着重于运用数字化技术,系统性、长期性、便捷性、针对性、友好性地吸引企业、赋能企业、培养企业,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谈判能力建设,并基于所在地区、政策和自身定位的比较优势,深度发现行业价值链,以国际思维、法治思维、共享平台思维,发现价值链中的潜在痛点和潜在增值点,从价值发现到价值创造,从基础服务到产业服务。

数字贸易示范区将以运营为出发点,把运营服务的客户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企业中的人放在中心,围绕客户的互动规划各类应用,进行数据沉淀,创新数据共享和利用的方式方法。其中包含招商管理、资产管理、商业服务、企业服务、社群服务、产业链服务等平台。基于示范区产业运营定位和规模,围绕潜在客户全生命周期的发展需求,选择配置不同的组合,以搭积木的形式填充示范区内容,回归产业服务和企业服务的本质,构建新型的区企共生共赢关系。

未来的数字贸易示范区不再是服务层面的认知,而是没有围墙、开源式、即插即用的创业孵化模块生态认知。由于数字化边际成本和交易费用低的优势,未来示范区空间、联合办公、孵化器、加速器、写字楼、产业园、特色小镇、产业新城等等业态的边界越来越模糊,都将进化成各具特色和规模的、以工业互联网生态和新型数字友好城市和园区、城乡发展战略一体化的产业基地。这种以人为本的开源式、模块化的智慧产业生态集群,将助力当地产业发展,体现出统筹、友好、伸缩、个性的解决方案特点。

为实现这些共同目标,国际数字贸易示范区应通过数字友好的协议、共识和测评,去促成标准体系建设,再闭环归结为基于科学方法、实证、可持续发展的数字友好公理系统。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倡议:

1.积极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鼓励数字创新,建设总部基地,依托比较优势资源对接与合作,打造数字友好自贸区、园区交流合作、亲诚普惠的国际样板;

2.开展数字人文交流、理解和支持活动,提高数字文化品牌、文化遗产和文化产品的供给,提高数字传播精准度和直观度;

3.促进复合型数字友好青年领导力培训、青年事务交流和国际数字友好青年对话,研发数字友好教育课程,培养跨文化交际力、沟通力、领导力、国际视野和全球治理能力的数字友好青年人才,提供稳定、发展、安全与获得感的数字友好青年交流环境;

4.探索和促进数字金融、数字资产事务交流、合作与支持;

5.促进自贸区、园区、商会、协会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学术研讨、图书出版和智库交流合作;

6.共同应对数字鸿沟、数字垄断、数字贫困、数据安全、数据流转、平等竞争、隐私保护和劳工问题;

7.开展自贸区、园区部门的数字化公共产品供给的交流与合作;

8.充分动员现任及退休外交官、学者、媒体人士、企业家、青年人才、彼此乔属等社会资源开展数字友好交流与合作;

9.形成数字友好型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理论成果,形成人人关爱数字友好的良好国际风尚。(作者: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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