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容店联手欺客被判赔双倍美容款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打广告用一名字,接待顾客用另一名字美容院仪器共享合同,收费再用一新名字,顾客认为减肥产品无效要求退款时美容院仪器共享合同,2家美容店互相推诿,一家已被吊销执照。记者昨天获悉,3家美容店因有合作关系且联手欺诈,被判连带向顾客退赔双倍美容款。
2011年3月21日,李女士看到“立美”美容院广告,称减肥效果很好,便致电咨询并选择了离家最近的店。到店后李女士发现该美容中心的名字为“即美”美容院,对此,“即美”解释称自己是“立美”的下级机构。
在“即美”美容店,李女士买了一款价格为12800元的美容减肥产品。缴费时,李女士发现收据印章上的名字竟然是“妩美”美容院。对此,“即美”解释称同“妩美”为合作关系。
后来,李女士发现美容效果和广告差得很远,要求退款。但“立美”“即美”两家美容店均称与李女士之间没有建立任何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而“妩美”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被工商吊销。李女士到海淀区消协投诉3被告,该协会调查时,“即美”出具《合作协议》,证明其和“立美”之间有合作关系。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3家美容院虽经传票和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立美”“即美”两家存在合作关系,“即美”收取美容费时,向李女士提供的收据中盖有“妩美”美容院的公章,故3家存在不同分工的共同行为,由此进而推定李女士与该3家美容机构建立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该3家美容机构应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立美”在美容广告中承诺了美容效果,李女士正是相信了美容广告的效果承诺后,到“即美”交费并减肥,但没有达到该广告中承诺的减肥效果。该3家美容机构损害了消费者对其美容广告承诺的信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3家美容院退还美容服务款,并赔偿李女士美容服务款一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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