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大意共享单车有关的法律问题
共享单车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便利的新生事物往往存在着我们忽略掉的漏洞,而且共享单车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经济法材料分析共享单车,也没有成套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材料分析共享单车,今天易见栏目的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共享单车的法律上需要关注的问题。
租赁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租赁是指按照达成的契约协定,出租人把拥有的特定财产在特定时期内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协定支付租金的交易行为。所以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自愿扫码租赁单车,就和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
租赁方也就是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安全需求。如果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因保养不力等原因导致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租赁方也有告知义务,在消费者租赁之前,需对单车的租赁期限、价格、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租赁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说明,并通过app平台等渠道预先告知消费者。租赁方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租赁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协议的义务,如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的的交通管理法律问题
共享单车的大量投用让更多人选择自行车出行,而这给交通违法带来了压力。实际上,非机动车违章问题是交通管理的老大难,因为警力不足、取证困难等原因,鲜有执法案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许多共享单车被随意停放在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行人和机动车道、小区绿化带、盲道等地方。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比达咨询发布的《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预计2017年底将达5000万用户规模。也就是说,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共享单车将大量占据城市空间,说不定某一个街道会被废铜烂铁的单车占据,交通会被无序行驶的单车阻塞。
车辆的侵占盗窃问题
自从单车投入使用以来,有单车轮子被拆掉的、有车把手不翼而飞的、脚蹬被卸载的,更有甚者直接将车扛到自己小区楼下甚至自己楼道门口,还有一些使用者索性将车辆用额外的锁锁死,变共享为独享。
租赁期间未尽到正常保管义务而导致单车损毁,这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诸如上私锁、涂抹号牌等,便是典型的“盗窃”行为。盗窃的首先一个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是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押金模式法律危机
目前,共享单车企业基本都要求客户在使用单车之前支付押金,但押金退还规则却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骑行结束后,押金不会主动退还;第二,押金不能抵扣骑行费用;第三,经申请退还押金的期限为2到7个工作日。显然,该规则运行中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一方面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从共享单车的预付押金规则来看,这种方式极容易形成巨大资金池。另一方面有构成集资诈骗罪之嫌。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池,但目前对该资金的具体监管方式、监管主体却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共享单车企业卷款跑路,将会直接对共享单车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不少专家针对这种情况提出过意见,不仅要明确共享单车行业监管规则与监管主体还应对该资金实行第三方资金托管,即将押金形成的资金池托管到第三方银行机构。再者,逐步探索共享单车行业新模式,比如免交押金的使用模式。这个已经有部分地区实现,2017年3月16日ofo上海用户,只要芝麻信用分在650以上,就可以免去99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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