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转让顾客预存的钱怎么办?法院判全额退款
美容院被转让,顾客预存的钱没有消费完,能不能退?昨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消费者起诉美容院老板,退掉预付款余额的典型维权案例。
2009年开始,徐彬(化名)一直在某美容养生会所消费, 2015年底,徐彬突然发现,美容院被老板吴某转让给林某等人,一直给自己做护理的技师王某也离职。当时徐彬怀了孕,不适合再做美容美体护理,加上担心以后的服务质量,徐彬就去找吴某,要求将没消费完的卡和产品折现退款。
经共同核算,吴某认可徐彬购买了“纤体套盒”6980元,约定服务38次,徐彬已做10次;美白年卡2500元共享美容院合同协议书,面部护理47次,徐彬已做2次;“抗衰老套盒”(未拆封未交付)3680元,保湿面膜4盒(未拆封未交付)600元。所有剩余产品及服务价值共计11816元。吴某以自己已注销会所营业执照,后续事宜由新老板林某负责,推卸责任。
徐彬找到林某,林某称“纤体套盒”已拆封,不能折现,可将产品退还徐彬。自己只认可接手6673元余额(包含未拆封产品和未消费的服务费),可在新店换换成等额服务或产品。
三方协商未果,徐彬将吴某、林某及几位股东一起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吴某承认,2015年11月,自己将美容院转让给林某,转让协议约定“原美容院办理的服务卡之类的后续服务由林某继续按照原约定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吴某表示:“美容院办卡买套餐就是已经消费了,我们这行从没有退款的先例。”
徐彬表示,新店换了仪器、换了护理师,自己对新店的服务质量信不过,坚持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彬购买的纤体套盒、抗衰老套盒及保湿面膜,产品所有权归徐彬,吴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徐彬可以选择在林某处继续接受者稀产品的美容服务,也可以选择接受服务费的退款,同时拿回已购买产品。
2016年6月,法院判决,吴某退还徐彬美容卡内剩余金额2393元,并将徐彬购买的产品交付徐彬。
一审宣判后,徐彬上诉到武汉中院,其代理人称,美容院转让后,服务形式、服务水平都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美容院,因此徐彬有权要求终止服务。
二审法官紧扣美容消费的本质,向吴某详细询问。吴某陈述,美容店消费套餐的价格包括产品和服务费,产品和仪器配套使用方才有效,顾客拿回家自己做效果会大打折扣。最后,吴某等几名被告均承认,顾客在美容店消费是为了享受服务,并非单纯为了购买产品。吴某也承认自己转让美容院时没有挨个通知顾客。
二审法官经审理认为,徐彬在美容院购买产品,目的是接受美容服务。现美容院被转让,导致吴某与徐彬之间的服务合同发生变更。而美容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消费,吴某的转让行为已导致徐彬对以后的美容服务产生了合理怀疑,致使不能实现美容服务合同目的,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徐彬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理由成立。合同解除后,吴某应当就徐彬尚未消费的金额全部予以退还。
2016年10月,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吴某限期退还徐彬1181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美容美体、健身、餐饮等服务行业内,预付卡消费十分普遍。退卡难、退余额难等纠纷成为消费合同纠纷的重灾区。
本案反映出预付卡消费中经常发生但容易忽视的小问题。第一、“余款不退”等霸王条款当休。任何行规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如果商家没履行主要债务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第二、未经消费者同意转让服务合同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店主未经原告同意而将提供服务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美容院消费卡仅仅是消费记录共享美容院合同协议书,不是合同。消费者平时要注意索取写明购买项目、价格、预期效果,有双方签字的合同,保留盖有公章的收据或发票,作为维权证据。(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王田甜 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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