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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成因分析

wxianyue3年前 (2022-01-08)共享经济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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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对共享经济新业态劳动执法监察不力是影响网约工权益保障的执法性因素。共享经济的出现给政府的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共享经济参与主体多元,交易规模扩大,交易方式也呈现出新的特点,给政府的市场监管增加了难度。共享经济改变了以往的分类标准,消费者与经营者、雇员和自由职业者这种原有的区分标准已不足以作为基本的组织框架。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打破了以往的贸易壁垒,使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降低,共享经济的参与者规模快速增加,对传统经济模式和劳动力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沿用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解决共享经济引发的诸多问题。

一、政府对新业态劳动执法监察不力

1.政府部门对新业态发展在认识上存在不足

共享经济一出现就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随之而来的大量企业和资本的盲目涌入,使人们对共享经济评价褒贬不一,共享经济的界定也含混不清。政府对共享经济同样存在着认识不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现有的监管方式主要针对传统的经济模式,对于共享经济这种还处在发展阶段,具有不稳定性的经济模式而言,政府的监管显得尤为滞后。

对待共享经济这种新兴经济模式,一方面要鼓励其发展,发挥共享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吸引就业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市场监管,应对潜在的市场风险,保障共享经济活动的参与方特别是网约工的合法权益。

2.政府对共享经济监管不力

政府对共享经济背景下网约工权益保障的执法监察存在缺陷。一方面为了鼓励共享企业的发展,减少交易成本,放松了对企业的监管,给网约工权益保障带来了风险。

另一方面,针对共享经济给劳动力市场带来的挑战,政府对共享经济主体的监管过深过严,直接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比如盲目加大企业的责任,要求企业承担过高的劳动力成本,致使平台企业与网约工、消费者之间的权责不明确,界限不清。

政府在面对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的监管问题时没有做好自身的角色定位。不仅无法保障企业的良性发展,且易使网约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如对网约车初期的过度监管,导致企业承担了过多的用工责任,而后企业将这种风险转嫁给网约工群体,并引起了劳动纠纷。这种监管方式不仅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且影响从业者的积极性,阻碍市场多样化发展。

良好的监管除了适应创新发展的实践需要以外,还应做好相应的执法监察。在不鼓励等同于禁止的情况下,目前监管部门多采取扣押、没收、叫停、责令退出市场等执法措施。这种极端的执法监管手段,压制性行政无法形成弹性的法律秩序,也抑制了相对方的创新动机。

二、网约工灵活就业与维权能力不足

1.网约工就业能力偏弱

网约工灵活就业与维权能力不足是影响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内在主体性因素。网约工自身就业观念与维权能力和意识也会影响到其权益保障问题。一方面,围绕着新业态的产生,网约工就业观念已经发生变化,更多的劳动者加入到共享经济的劳动力市场当中。另一方面,网约工自身存在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弱也有很大影响。

网约工群体的就业观念发生了变化,企图摆脱企业的监管,追求更自由自主的工作。在互联网信息时代,劳动者不再拘泥于传统一对一的就业方式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年轻群体更倾向于新型就业方式,多元化就业的趋势明显。

经济收入是劳动者就业考虑的首要因素,共享经济兴起之初,很多人借助共享平台在工作之余找一份兼职的工作,目的是补贴家用或者增加收入。私家车主顺路接人补贴油费,房主经营民宿,均是利用现有资源增加收入。共享经济同样也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著称,标准化的服务无法满足当代人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个性化的服务吸引了人们的目光。

共享经济自由的劳动方式,弥补了传统就业方式的缺陷,使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除一部分完全为生计所迫从事劳动的网约工,还有一部分人是出于自我价值实现、充实业余生活的目的。年轻人向往更加自由的工作方式,希望摆脱传统工作中的多重管理。

在共享经济中,网约工由于直接接受平台的信息指派,并对工作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产生了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感觉,平台的工作迎合了部分劳动者的就业偏好。

网约工灵活就业能力不足。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农民工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下的占 88.9%,可见大部分网约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劳动技能素质不高。共享经济的扩张创造了许多低技术含量的工作机会,使共享经济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由于缺乏知识和技能,许多劳动者就业范围较小,只能从事简单劳动。

可以说,网约工的“可雇佣性”较差,“可雇佣性”是指劳动者获取就业、保持就业和得到新就业机会的能力和水平。网约工群体由于知识和技能水平较低,不仅在选择职业时受到很大限制,在维持就业和获取新的就业机会方面也缺乏竞争力。因此,网约工群体的可雇佣性是影响其权益保障的一大因素。

2.网约工维权能力不强

网约工维权意识不强。网约工群体中农民工占据了很大比例,他们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劳动法律知识不足,权利意识淡薄,对职业风险的认识不够。

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属于弱势群体,劳动报酬无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缺乏。有学者指出,由于就业单位的不正规,社会保障缺乏导致了工作不稳定和工资低问题,灵活就业是以丧失劳动者一部分应得权益为代价,虽然就业数量提升了,但是就业质量却下降了。

网约工维权能力不足。网约工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并不了解,意识不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对职业风险的规避缺乏认知。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出现劳动纠纷时,面对强势的企业一方,缺乏有效的途径来与之对抗,缺乏相应的维权能力。

鉴于网约工群体的特殊性,传统的社会保障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网约工可选择自行缴纳商业保险。然而,网约工对劳动风险的认知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意识不到保险的重要性,乃至不愿意缴纳商业保险。

另一方面,除去已在原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兼职网约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网约工没有任何保险保障。网约工在一定程度上会因观念或经济原因而选择拒绝缴纳保险,表明网约工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是影响其权益保障的重要因素。

三、企业劳动用工不够规范

1.企业的弹性用工需求

企业弹性用工需求与不规范用工方式是造成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外在主体性因素。其中,企业的弹性用工需求是网约工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原因。

在弹性用工方式下,企业只需要在关键岗位雇佣正式员工共享经济的劳动关系,而在专业技能较低和普适性较强的岗位则选择灵活用工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用工方式。这种弹性的用工方式适应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增加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极大减少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工风险。

相对于雇佣长期而稳定的员工而言,这种将工作外包的方式显然具有更大的成本优势。虽然这种用工方式提高了企业运行效率,有效分配资源,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但与此同时,也诱发了企业不规范用工现象的产生。

2.企业的不规范用工

企业的不规范用工是网约工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观原因。平台企业掌握了关键性的生产资料,即数据,因而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对网约工有足够的控制力和发言权。平台企业的用工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用工方式,其用工需求、用工关系都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损害了网约工的劳动权益。

一是平台企业独有的评价机制。共享经济企业普遍采取一种绩效管理的评价机制,这种评价机制通过开辟消费者与劳动提供者的相互评价平台,使消费者能够对网约工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网约工反过来也可以对消费者进行评价。

平台企业通过消费者对网约工的评价情况了解网约工的工作水平,并且根据评价的高低决定赏罚奖惩和工资水平。平台企业由于无法对网约工的工作进行监管,这种将评价的主体让位于消费者的方式无疑是一个节约成本的选择。

监管主体的转移和监管方式的转变并不影响企业对网约工管理权的实现,平台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评价决定网约工的工资收入和奖惩赏罚。可以说网约工的工资收入是由消费者和平台企业共同决定的,但这种决定的方式并不科学,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网约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智能平台的监管机制还不止于此,企业可以通过平台了解网约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量的大小,从而对网约工的劳动过程产生间接的控制效果,通过强化平台的智能化监管,将管理与生产分离、核心技术信息与网约工分离,弱化了网约工的博弈和议价能力。

二是资本的逐利本性驱使企业逃避风险责任。尽管平台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灵活用工方式,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规避风险和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

首先,平台企业在与网约工建立劳动关系方面不够规范。建立劳动关系意味着企业要对职工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平台企业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与网约工签订“合作协议”、“服务协议”或口头协议等,企业与网约工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甚至二者之间的关系性质难以认定。

国家对新就业形式的法律认定也存在缺陷,给平台企业灵活用工方式提供了制度空间。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语境下,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会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平台企业和网约工之间没有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平台企业可以借此规避对网约工的权益保护责任,减少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平台企业在用工方式上对网约工管理严格,在劳动报酬方面有绝对的控制权,却以中介的身份定位自己。

共享经济的工作性质给予网约工开放性、自主性的同时也给他们的劳动权益带来了巨大风险,缺少劳动关系意味着平台企业不需要为网约工缴纳社会保险,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企业的用工风险从企业转移到了网约工身上。

四、总结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成因主要有多个方面,制度性因素、执法性因素、内在主体性因素和外在主体性因素。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少制度支撑。政府对共享经济的劳动执法监察不力,使网约工权益保障未能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

网约工自身的灵活就业和维权能力不足导致网约工权益保障方面个体化维权能力薄弱。企业弹性用工需求和不规范用工使得网约工权益保障遭遇强资本抵制。这些因素共同阻碍网约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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