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平台必须对反垄断法心存敬畏
10月28日,由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主办的“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共享经济与法律研讨会”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等百余人与会。
面对迅猛发展的共享经济,与会专家认为亟须解决五大法律问题。分别是:共享经济的边界、平台责任的认定、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政府监管的创新、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共享经济的边界在哪不是什么都可以拿来“共享”
继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之后,共享充电宝,共享手机、共享健身房、共享雨伞、共享马扎等“花式共享”也相继产生,甚至还出现了“共享男友”、“共享女友”等“奇葩”共享模式。人们在享受共享经济带来的便利同时,也发现共享经济本身存在的无序发展可能还会带来资源浪费、影响公共秩序、侵害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认为,无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如何复杂,共享的商品和服务均不能突破合法性的边界。首先,共享的商品与服务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能够共享的商品与服务必须是法律允许交易或流通的,而“共享男友”、“共享女友”等共享模式就不存在合法性基础。
其次,共享的商品和服务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网约车”的合法性,家庭住宿共享的合法性、众筹平台的合法性等,都在探讨如何界定主体运营资质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共享商品与服务不得侵犯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如隐私权、著作权等。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交易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支付的,交易双方虽然利用网络支付系统建立起来信任,但是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却可能在网络平台上受到侵害。因此,维护共享经济参与者的信息安全共享经济对就业,对于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消费者维权难怎么破解平台责任需立法补漏洞
随着共享经济市场的蓬勃发展,与之相关的消费维权纠纷也不断增多。据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慧介绍,根据“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统计,从2016年1月至8月,该网站共收到“网约车”、“在线旅游”等有关共享经济的消费者投诉736件,其中成功调解的只有211件,占比仅为28.67%。同时地方工商部门接到的关于“共享单车”、“网约车”的投诉量也在增加。比如湖北省工商局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关于“共享单车”、“网约车”的投诉量,较之2016年增长了121.8%。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消费维权也很难。蒋慧教授介绍,共享经济特征是平台经济,这种商业模式下消费维权很难进行,因为责任划分不清,特别是平台责任的认定很难。由于法律允许自然人成为网络交易主体,导致共享经济行业准入门槛很低。而这种无标准的准入制度将导致这种个体经济主体责任承担的难以确定。比如网约车,司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车辆状况如何等等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一旦发生纠纷,网约车司机能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都很难厘清。
“共享单车”的纠纷似乎更加复杂。相对于机动车事故责任划定,骑自行车发生意外的原因,以及造成“共享单车”缺陷和故障的原因,现实情况更加复杂。据媒体披露的“共享单车”事故,既有车辆故障问题,也有用户违反交规的问题,甚至很大一部分当事人不满12周岁。
中国政法大学孙颖教授提出,为应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需要探索一个合理的责任分配制度,要对共享经济中出现的新型法律主体进行法律界定,明确其法律权利义务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要保护消费者权利,同时也能保护共享经济这种商业模式发展。而这些都对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提出很多挑战,因此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弥补法律漏洞。
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如何劳动者享受不到劳动法保护
作为一种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似乎推助了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在创造大量就业的同时,劳动关系学界也对此投以很高的关注。
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对网店直接就业状况进行了首次摸底调查。此次调查的数据显示,962.47万人通过网店直接就业,但是超过七成的网店员工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而且员工月均工资只有2115元。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分析,上述统计数据表明,共享经济平台所创造的就业并非都是高质量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存状况甚至变得更差了。共享经济下的劳动用工形态和传统产业有很大不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劳动者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而这一特点让共享经济中的劳动者常常获得不了劳动法的有效保护。
近年来爆发的多起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劳资纠纷就说明这点。不少法院判决以“平台与司机是合作而非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不支持网约车司机“要求确认和平台是劳动关系”的诉求,为此网约车司机享受不到劳动法规定中的各项权利保障,比如社保、医疗保险、休假制度等等。
对此共享经济对就业,周长征认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形式从传统的劳动关系转为独立承包人模式,这种模式还尚未得到立法层面的支持,劳动者无法享受劳动法上的各种劳动保障。
共享产品的管放如何平衡政府应创新监管与服务方式
对于发展潜力巨大但又容易野蛮生长的共享经济,既不能放任不管,又不能约束太死,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认为,共享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形态,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设定,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经济的管理方式。
比如各地对网约车的监管就很能说明问题。随着各地网约车细则的逐步落地,原本寄望网约车解决城市出行难题的理想,并未转化为现实。由于政策收紧,网约车数量减少,打车贵、打车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认为,对于共享经济的立法管理,必须看到共享经济的特殊性,才不至于在管制过程中束缚共享经济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共享经济模式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发展与规范的辩证关系,积极创新监管与服务方式。他建议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实行全程监管、协同监管、能动监管,建立健全消费者友好型行政监管体系。要对平台企业的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制,强化对押金存管、车辆安全性等重点事项、重点环节的监管。共享经济的垄断行为如何规制防止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信息中心在2017年2月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中推测,未来几年我国共享经济将保持年均40%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交易规模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未来10年,我国共享经济领域有望出现五到十家巨无霸平台型企业。
对此,孟雁北教授认为,由于共享经济依托于互联网先进技术,包括智能手机、在线支付、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网络,将海量的供方资源和需求进行高效匹配,实现规模化的商业行为,因此平台型企业极有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孟雁北指出,共享经济平台型企业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本身是合法的,但其在市场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反垄断法规定,不得打破垄断行为的边界,尤其是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记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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