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应体现多数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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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应体现多数原则和公平原则(网络配图)
目前有消息称,2004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即《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望在今年10月出台。笔者认为,在今后一个阶段内共享经济税收公平原则,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是一种“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政府应建立一个集中的社会偏好加总机制,将个人对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偏好加总起来,根据多数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大多数人的收入分配偏好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平均主义”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转变,全体居民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增加了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但是,在过去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一部分高收入人群通过机会不均等造成的不公平获得了很高的收入,而其他人群的收入虽然也在增长,但无论收入水平还是增长速度都远远落后于高收入人群。这种全体居民受益的改革效果符合“帕累托改进”的特征,经济社会实现了良好发展。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帕累托改进”忽略了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不同群体之间目标冲突与博弈导致收入分配出现了一定的公平缺失。在几十年的时间里我国并没有一个政策目标和体系都稳定的收入分配制度,这使得我国居民没有享受到稳定而公平的收入分配,而是在低水平的收入均等化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的转变中承受着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因此,“帕累托改进”并不能全面而准确地衡量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
我国一些经济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收入分配机制的扭曲。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一些非公平的制度安排使得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中低收入阶层与高收入阶层之间存在着收入上的巨大差距。由效率提高引起的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使得制度变迁在报酬递增阶段存在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它们为追求利益只会加强现有制度安排,不愿进行制度变革,而是通过强化机制使制度变迁形成路径依赖,甚至会使制度被锁定在一种无效率的状态,以不断获取利益。这将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造成损失,使得公平取向的制度变迁无法最终实现。路径依赖就如同物理学上的“惯性”,任何改变既定收入分配制度的决定都阻力重重。
在今后一个阶段内,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主要是一种“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由于一项制度常常使一部分人的福利增加而同时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减少,“帕累托改进”无法适用于解释这种情况。卡尔多和希克斯提出了“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如果说A的境况由于某种制度变迁而变得好些,以至于他的境况改善在补偿B的损失之后还有剩余,那么这种制度变迁就是好的。富人阶层过高的收入对中低收入人群造成了很大的收入损失,而高收入人群有足够的收入水平在补偿中低收入人群后还能达到高福利状态,这完全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特征。
“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强调对福利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在理论上这种补偿是虚拟的,但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践中,这种补偿应是实实在在的。正是由于补偿的现实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对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重新调整,使得高收入阶层的过高收入向中低收入阶层合理流动,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规模,避免两极分化。但这种利益的调整会使得高收入阶层利益受损,因此他们会反对和阻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当前,社会上中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处于受损失的地位,但由于他们的权力和权利有限,还无法通过自身行动改变现存收入分配制度,政府应该把补偿变为现实,通过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实现补偿。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共享经济税收公平原则,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应是一种集体选择,这种公众参与的集体选择要求政府建立一个集中的社会偏好加总机制,将个人对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偏好加总起来,根据多数原则和公平原则,将大多数人的收入分配偏好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
由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特征,实现财富和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中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合理流动,就必然要改变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在这个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利益集团。政府应该把实现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作为制度变迁的最终目标,不断地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长期稳定的收入分配制度,避免各种短期政策手段调节和应用的不连续性和不稳定性,才能真正使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长期内惠及全体居民。□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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