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成为推动共享经济增长的新焦点,不合理的规制会产生问题
导语:共享单车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共享单车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私利化和多头执法的矛盾。共享单车是互联网分时租赁的典型代表,其与传统租赁业相区别的实质是对互联网技术的使用。对执法者而言,如果不能及时掌握运营企业的单车投放数量、位置等运营情况,便难以有效地完成城市治理的任务。而上述目标的实现必须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监管平台,实时掌握企业的运营状况。
01
共享单车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单车具有盈利性、便利性的特征
1、共享单车的概念
虽然共享单车与公共自行车均旨在满足城市慢行交通出行的需要,但是公共自行车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表现,而共享单车则是企业以分时租赁模式追逐利润的结果。尽管公共自行车会在使用一小时后收取少量费用,但是与其高昂的生产成本和维护成本相比仍然具有公益性,毕竟绝大多数用户的使用时间不会超过一小时。
此外,公共自行车是用户在特定地点以刷卡方式有桩借还车辆,而共享单车则是以手机扫码方式无桩借还车辆,不受特定停放点的限制。租还便利且注重用户体验的共享单车能够迅速占领市场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制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运营企业等主体,如果各主体之间不能建立高效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可能会导致共享单车的规制陷入相互推诿的境地。第一从经济方面解决共享单车,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协同监管机制。2018年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交通运输部的请示从经济方面解决共享单车,在中央11部委之间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虽然中央部委之间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但是共享单车规制主体的核心在于地方政府。共享单车是互联网分时租赁的典型模式,所有权和使用权处于绝对分离的状况。乱停乱放的根源在于具体的违法用户,理论上应当尽可能地规制用户的行为以保证交通秩序,但是政府却通常处罚企业。
对于运营企业过量投放、用户乱停乱放等行为需要各地政府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制,目前的规制实践虽然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部门职责分配,但是大多数地方政府仍未建立起协同监管机制。目前,行政约谈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普遍存在于各地政府对共享单车的执法实践中。
但是,目前的行政约谈更多的是地方政府直接向运营企业提出命令、传递上级政府的要求,缺少回应运营企业的合理要求。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约谈工具体现出‘回应性规制’的规制理念”。
如果政府只是一味的要求运营企业承担城市治理中的义务而缺乏回应企业的合理要求,可能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治理成果。共享单车的城市治理,既需要执法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日常管理,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也需要执法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解决特定时期的突出问题。
2、共享单车与共享经济
对于共享单车是否属于共享经济的典型业态,学者之间并未达成共识。肯定说认为共享经济旨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从而认为共享单车是直供类分享经济。否定说认为共享经济旨在连接闲置资源的供需双方,从而实现分散化资源的及时匹配,将运营企业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模式排除在共享经济之外。
对于构成共享经济的要素,有注重强调非商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有注重强调使用权观念的兴起,所有权观念的弱化,有注重强调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但是学者们至少在以下三点形成相对一致的见解:一是闲置资源的商业化利用。
二是交易得以完成的中介是运营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的平台。三是交易的最终目的是需求者获得商品或者服务的临时使用权。共享单车的市场准入规制主要表现为政府为了抑制“单车围城”现象而对单车投放数量采取总量动态调控制度。
运营企业短期大规模投放单车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为此各大城市于2017年8月纷纷禁止投放单车。由于运营企业投放的单车大多价格低廉,且单车的周转率较高,导致单车的使用寿命通常为二至三年。
02
了解共享单车历史,可分为三期,共享单车以无序发展状态席卷全国
1、第一期
第一,在2017年8月《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尚不存在专门规制共享单车的法律规定,共享单车以无序发展状态迅速席卷全国。无序竞争阶段的主要表现是运营企业为了占据市场份额不计代价地投放单车和打价格战,从而造成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用户利益的损害。在共享单车发展的早期,运营企业为了抢夺用户纷纷使出月卡打折、免费骑行等手段,使得运营企业的发展全靠融资续命。
2、第二期
第二,面对无序竞争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政府逐渐采取各种手段规制共享单车。例如,针对运营企业过量投放单车的行为,各地政府纷纷发出禁令,要求运营企业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投放单车。针对运营企业线下管理能力和动力不足的客观事实,各地政府纷纷制定单车停放秩序、运营管理规则等内容,要求运营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线下运营标准。
3、第三期
第三,随着相关政策与法律的有效实施,据报道2019年3月份以后,众多运营企业开始逐渐上涨租赁价格,使得运营企业向精细化方向发展。目前地方政府要求运营企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竞争单车配额,从根本上改变了运营企业随意投放单车的时代。
运营企业基于政府的命令会尽力改正问题,但是共享单车的规制并不仅仅是运营企业的责任,更需要政府与运营企业合作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因此,政府应当创新规制方式,在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运营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促进共享单车的有效规制。
结语:第四代单车共享的典型特征是单车以无桩方式停放在城市道路上,用户在缴纳数量不等的押金后使用手机应用软件扫码便可解锁使用单车。尽管在2015年共享单车便出现在北大校园中,但是共享单车真正走向商业化的标志是小黄车在业内首创的无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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