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 不妨探索“试验规制”
法制晚报讯(记者王岗)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的创新事物,共享经济产生后给社会带来了显著效益,不仅拉动了经济发展,在促进就业、助力环保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济上取得的巨大效益并不足以豁免其受到既有法律框架的约束。而一旦对其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共享经济便会失去其制度内核,丧失其作为一种创新机制的巨大潜力。
此时,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成为了一个困扰各国政府的难题,而试验规制作为一种近年来兴起的规制工具就能够很好地解决共享经济的规制转型与既有法律约束之间的冲突。
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
市场失灵(前提)
市场机制的自我救济
消费者的重复购买以及供应商的信誉和保证机制
私法救济
合同法和侵权法下的权利进行司法上的救济
自我规制
平台型自我规制与行业型自我规制
政府规制
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共享经济,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经济模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据估算,目前共享经济每年在全球范围内产生15万亿美元的利润,而这一数字在2025年预计会达到335万亿。
在我国,2016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共享经济还具有拉动就业、助力低碳经济以及改善社会公共服务质量等功能,受到不少国家的青睐。
然而,作为互联网时代产生的全新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也给政府规制带来艰巨挑战。
本文尝试运用规制理论,结合共享经济规制的域外经验与我国实践对此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合作规制解决共享经济规制问题。
基于信誉机制
人们才敢乘坐陌生人的汽车
在互联网时代,P2P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再次重新定义了信任,建构了现代意义上的信任。信任是基于信誉而产生,而P2P公司开发了信誉评价系统,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对对方的信誉进行评价,这些评价会被公开披露在互联网平台上。如此一来,消费者能够通过以往交易的信誉评价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而商家也忌惮不良信誉评价对其后续交易的负面影响而努力改善其商品与服务的品质。
这一信誉评价机制起源于eBay公司,并迅速被复制推广。在我国的淘宝、京东、卓越等互联网购物平台中,信誉评价机制已经发展多年并趋于成熟。
共享经济平台公司充分借用了已经发展多年的信誉评价机制,将其嵌入其中。而人们之所以敢于乘坐陌生人的汽车和进入陌生人的住房中居住,正是基于此种信誉评价机制所形成的“现代意义上的信任”。此种信誉机制常被认为是共享经济的最大创新之处。
但共享经济公司在进行平台规制时可能会存在专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从而无法兼顾公共目标,例如,对于信誉机制中的虚假评价。
平台公司也并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消除,因为这些虚假评价确实能够促进交易,给平台公司带来更多的盈利。而平台公司在进行平台规制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做法在我国也很常见。如淘宝上持续多年的刷分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止,虚假评价行为一直持续至今。
行政规制
容易“吃力不讨好”
既然自我规制无法完全满足共享经济的规制需求,那么政府规制能否胜任?根据规制理论,在选择规制工具时,政府应尽可能扮演更少的角色。
在自我规制模式下,规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在现实环境进行改进,这是因为平台总是能第一时间感知市场和技术变化,并及时作出回应。对于政府而言,其很难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以及时作出回应,因此政府规制往往会滞后于市场需求。
最为明显的表现是,以网约车为例,其一直在不断发生变化,现如今的共享经济已经偏离了合作消费。这些专车平台公司越来越成为一个出行服务公司,而不是基于社区的汽车分享平台。Airbnb起先是为了将私人空余的房间分享给外人,但现在已经商业化。
自我规制手段更易于被市场主体所遵守,这是因为这些规则是由于成员自身制定的。在共享经济中,自我规制主要是指平台规制,此时还可通过互联网信息系统进行执法。
与自我规制相比,政府规制耗费更多的成本。政府在进行行政规制时,须耗费包括信息搜集、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在内等诸多环节所带来的巨额行政成本。以行政许可为例,行政机关须安排专人对相对人的资质进行审核,耗费大量人力财力。除此之外,为保证政府规制落到实处,行政机关还须投入大量执法力量。不仅如此,政府规制还存在“吃力不讨好”的现象,耗费成本搜集的信息可能已经过时甚至错误,投入大量执法力量但制定的标准依然很难得到执行。因此,如果对两种规制模式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自我规制无疑显著优于政府规制。
政府要进行有效的规制,必须掌握充分、准确的信息。但对于政府而言,搜集信息异常昂贵,掌握完全的信息十分困难。信息的不完备导致政府决策出现偏差,现实中,政府“根本没有完备的信息或确定性,与其说他们是在一整套明确的选项中挑选最佳的行动方案,不如说他们是必须得在一些有限的选项中做出赫伯特·西蒙所说的 差强人意 的选择”。
解决共享经济规制难题
需企业和政府合作
通过上述可见,无论是自我规制还是政府规制,均无法很好地解决共享经济存在的市场失灵。本文提出整合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优劣,通过合作规制解决共享经济的规制难题。
共享经济的规制难题不仅在于如何对其进行规制,还在于如何处理规制转型与既有法律约束之间冲突,以及如何缓解其给传统行业造成的冲击。
倘若政府没有进行干预,共享经济之间,共享经济与传统行业之间势必会产生一场争斗,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试验型立法
寻求最优规制模式
试验规制系一种试验型立法,主要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其一共享经济信任是前提,临时性,即仅在一定期限内施行;其二,违法性,即基于授权与实定法相违背;其三,试验型,即在其结束后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其四,仅适用于特定地区或人群,从而将试验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与其他形成对照。
具体而言,可由有权机关授权各地对共享经济在既有的规制框架以外进行规制试验,这样就解决了共享经济的合法性问题。不仅如此,通过试验规制,政府还能够在规制试验中探索我国国情下最优的规制模式。
事实上,试验型立法的主要功能正在于,尽可能搜集信息从而检验规制的实施效果,从而为是否将其推广提供参考。
规制合作
让人们更加诚实
合作规制并不是自我规制工具与政府规制工具的联合使用,而是为实现规制目标合作使用规制工具。近年来,政府与私人主体在规制工具的使用上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合作。
具体而言,平台企业可对信誉机制作如下改进:
其一,通过平台强制用户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例如,通过平台可设计如下规则,用户如果未对交易作出评价,那么无法进行下一笔交易。虽然这样的机制会带来一些用户的不满,但这会被评价机制准确性提高所带来的效益所抵消。
其二,建立非即时的评价机制,以减少报复性偏差。根据MIT和Airnbn公司所做的一项试验,非即时的评价机制使得参与评价用户的数量增加了1.8%,评分也降低1.5%,这表明这一机制使得人们更加诚实。
本文认为,政府不应通过将原来的规制手段强加到共享经济之上从而实现规制平等,否则不仅剥夺了共享经济的生存空间,而且使得市场运行又回到之前的规制失灵状态中。而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原来的市场主体进行去管制(deregulatingdown),从而实现规制平等。
信用工具很重要
同时应注意保障隐私
在现代社会,信用越来越成为一种政府规制的工具。对于共享经济而言,信用工具尤为重要。
在国外,不少学者倡导建立综合性的信用评价系统,整合多个平台的评分,从而全方位地反映个人的信用。因为综合性信用评价体系是基于更加完整的信誉数据而建立,因而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信誉。目前,eRated和Traity等公司已经在尝试为网上销售者建立这样的综合性信用评价平台。在我国,芝麻信用已接入包括滴滴出行、小猪短租、摩拜单车等分享型企业在内的200多家商户。除此之外,我国正致力于统一信用平台的建设,不少国外学者认为我国此举值得借鉴。
易言之,信用工具的运用本身就高度体现了合作规制的理念,信用工具亦是实现合作规制的重要途径。不过,此时需要特别注意共享经济信任是前提,当事人的隐私和被遗忘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概言之,合作规制仅是共享经济的一个整体性规制模式,但其中政府与私人角色的分配和度的把捏,仍取决于具体的规制领域。
摘编自《论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合作规制——基于规制理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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