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易主服务差 消费者诉请解除合同
美容院更换了店主后,提供的服务大跌水准。消费者刘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美容费5000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女士起诉称,她2009年起一直在一家美容院做美容,并预交了美容费。2010年6月,李先生经营的美容中心接替了该美容院的美容业务,并且和她协商将其在美容院剩下的美容费用5250元转入美容中心,并收取了转卡费200元。此后,她去美容中心接受了两次足疗服务,感觉和原来的服务相比差了很多,有些项目想做的时候还做不了。因为美容中心不能提供满意的服务共享美容院加盟合同,她要求退还转入的金额,但美容中心不同意退,而且态度恶劣。后她查明,美容中心的注册地在房山区共享美容院加盟合同,属于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美容中心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临时营业执照,属于无照非法经营。而在转卡时却告知有营业执照,并在转卡协议上加盖了公章。
刘女士认为,美容中心承受了自己先前的美容服务合同,应继续为其提供合格的美容服务。但是美容中心不但没有合法的资质,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合法的服务,其服务水平更无法达到原来的标准,故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并要求美容中心退还美容费5250元、转卡费2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栏目稿件由本报记者曾祥素采写)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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