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分享”有待辨析清楚
在我国发展势头凶猛的“共享经济”正遭遇成长的烦恼。
继悟空单车和3Vbike倒闭后,町町单车成为第三家折戟的“共享单车”企业;“共享电动车”和“共享床铺”上线不久就无一例外被当地监管部门叫停。从面上看,这反映的是我国“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经历的曲折,往深处挖掘一下,则凸显出经济学概念和理论创新中有待辨析清楚的问题。
分享经济、共享经济源于美国。在英语中,“Sharing”一词有“分享”和“共享”两层含义,国内许多学者把“Sharing Economy”翻译成“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强调两者没有特别的区别。但在汉语情景下,“分享”是先分后享,而“共享”则是不分而享,与此相对应,“分享经济”显然不等于“共享经济”。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让更多人参与进来、富裕起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许多新业态共享经济所有权与使用权,像共享经济、分享经济、互联网等等,可以说层出不穷。这些新业态有的是新旧动能转换过程当中产生的共享经济所有权与使用权,新旧嫁接,有的是老树开新花。”显然,高层并未把共享经济和分享经济视作同一个概念。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的《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指的也是分享经济。
从经济模式或商业模式角度看,“分享经济”和“共享经济”虽然都是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但两者存在不小的区别。
第一,分享经济下的使用权具有排他性,任何经济主体不能同时拥有同一使用权。例如,同一辆摩拜单车因为不能被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因而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产品和共享经济模式,只是分享产品和分享经济模式。共享经济下的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不同经济主体可以同时拥有,如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TMD(今日头条、美团、滴滴打车)等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任何人都能同时使用。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享。
第二,分享经济实质上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租赁经济模式,是“互联网+”经济。它赋予传统租赁业新的经营方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租赁业的商业模式及其盈利模式,仍然属于租赁经济范畴。同时,分享经济会受到经营场所、产品性质、政策法规、公共利益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例如,分享单车企业简化了租赁经营的流程,改变了租金的收付方式,便利了消费,并依靠消费者购买骑行服务获得收入。银行业的互联网化实现了业务经营的“移动化”、“轻经营化”
“便捷化”,经营成本随之大降,但没有改变银行获得储户资金使用权,再将使用权让渡给贷款者,从中赚取存贷利差的租赁经济性质。共享经济则实现了商业模式及其盈利模式的创新。这种模式的供给主体有的有偿或无偿出售产品或服务,如苹果App Store;更多的是不提供产品,只提供服务,并对消费者完全免费,其收入来源于其他消费者或渠道,如BAT、TMD等。
第三,分享经济的本质是为了提高社会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满足供求双方的需求。所以,分享经济会以同样性质的产品和服务对同行业产生挤出效应。例如,优步(Uber)、爱彼迎(Airbnb)就是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后,顺应居民为增加收入而出借闲置汽车、房间等生活用品而产生的。这类服务的发展,必然会挤占原来的酒店和出租车市场。而被外国友人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的分享单车,则是运用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和定位技术制造出来的新产品,并非对社会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反而因其低门槛竞争而引发竞争各方的“烧钱大战”。
共享经济则是依靠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了共享平台,是分享、利用和整合国内外社会资源的一种全新经济模式,并且还能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打破原来的产业链及其竞争格局,实现跨界渗透和拓展,进而对产业链内外的行业都将产生挤出效应乃至颠覆效应。例如,淘宝网等网购共享平台的出现,对传统零售业的冲击是巨大甚至颠覆性的。
可见,分享经济不等于共享经济,而共享经济包含分享经济。如嘀嘀打车、Uber、Airbnb作为提供交通车辆、民宿租赁预订服务的平台是共享经济产品或服务,但这些平台提供的私家车、民宿则是分享经济产品或服务。互联网平台因具开放、共享、使用费用极低等优势而成了发展共享经济的重要形式和载体。作为一种全新经济形态,是共享经济而不是分享经济代表着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目前显得有些混乱的“共享产品”和“共享经济”,需在概念和理论上正名,促其回归本意。
我们当致力于发展技术含量和进入门槛都很高,能切实提高社会资源利用和整合能力,对实现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重大意义的共享经济,并尽力占据全球竞争优势地位,而不是把战略重点放在发展那些技术含量和进入门槛都很低、竞争性强的分享经济及其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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