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第三方账户 为共享经济押金产权兜底
建立第三方账户,为共享经济押金产权兜底
贤明改革
如果共享经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独立账户就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前段时间,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再次被关注共享经济产权分离,多家共享单车企业由于存在拖欠押金问题被点名。据曝光的数据显示,近两年共享单车疯狂扩张,70多家共享单车平台中有34家倒闭,中消协收到众多消费者投诉,并留下了超过10亿元的押金退还难问题,仅对酷骑单车的投诉就多达21万次。
诚然,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经济,已经在中国的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仅以共享经济为例,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
然而,在新经济的发展中,也需要密切关注新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挑战。比如,共享经济在发展进程中,就面临着押金问题。一些共享单车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在退出市场的时候被发现挪用消费者押金。类似问题已经引起各方讨论,有的学者提出“用信用来取代押金”的方式,监管部门也鼓励走信用代押金的路子。
应当说,这个问题暴露出共享经济中的产权问题,早解决比晚解决好,主动解决比被动解决好。无论是企业、消费者还是监管者,都需要在法律、制度与政策层面解决此类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明确规定:共享经济的押金,所有权是归于消费者的。押金实质是消费者向企业支付的一种预付款。在企业没有提供相应服务之前,这个预付款的所有权是属于消费者,并未发生所有权的变更,这一点在共享经济发展中尤其需要明确。
如果共享经济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余额押金在性质上不是企业的破产财产,而是企业应返回给消费者的债务;而且与其他债务有所不同,消费者的这个债权应具有优先偿还权。
在技术上,应该改变现有的共享企业直接支配押金的情况。比如,可以借鉴支付宝的模式,设立共享经济的第三方独立存款账户,为共享企业与消费者提供独立第三方结算服务。
如果共享经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独立账户就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然,押金在独立账户中产生的利息收入,归属于消费者。一些共享经济企业无偿占用消费者押金的利息收入共享经济产权分离,这一模式恐怕不能再持续下去。
在制度安排上,鼓励并且支持信用取代押金的做法,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这就需要在制度上加快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并使之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共享经济发展有很多模式,我们要鼓励这些模式竞相发展,形成内在的竞争与约束。
新经济的发展,会带来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挑战。对此,我们无需过于紧张,既不能急于采取传统监管方式,抑制新经济的活力;同时也不能掉以轻心。而是需要密切观察,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通过协商、探索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由此将促进新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我国走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
□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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