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672号建议的答复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扶贫脱贫特别是残疾、重病等弱势贫困群体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扶贫对象精准度
国务院扶贫办将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第一粒扣子,不断完善数据质量,加强贫困人口数据信息化建设,实现部门间数据互用共享,提升扶贫对象的精准度。
(一)开展精准识别,摸清贫困底数。制定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对贫困人口、贫困村的识别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程序、方法和步骤,共识别出12.8万个贫困村、2948万贫困户、8962万贫困人口,摸清了全国贫困人口分布、致贫原因、脱贫需求等信息。
(二)优化识别程序,确保“应纳尽纳”。2017年开始,在原有识别程序基础上增加“一比对”环节,核实申请贫困户家庭拥有城镇住房、车辆、经营实体、财政供养人员等情况,指导各地将所有符合现行国家扶贫标准“应纳未纳”和返贫人口,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管理。
(三)加强信息管理,实现数据共享。同步开展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了一套信息精准到户、到人的建档立卡数据库。几年来,国务院扶贫办与民政、教育、卫健、人社、住房、财政、金融、公安、残联等十几个行业部门建立了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签署了数据共享协议,开展信息核查和数据比对分析,为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提供大数据支撑。
下一步,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贫困人口信息化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比对核查机制,切实提高扶贫对象精准度。进一步用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为“十四五”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发挥作用。
二、关于强化弱势贫困家庭综合兜底保障
通过发挥健康扶贫、兜底保障扶贫等协同作用,提升特殊贫困家庭保障水平。
(一)组织开展健康扶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务院扶贫办等单位印发了《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实施工程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在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加大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重保障机制。目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已扩大到30种,1800多万贫困患者得到分类救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已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落实农村低保政策。聚焦特殊困难群体,及时调整完善低保政策,对于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同时指导各地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适当扣减。截至2019年底,共有1713.1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指导各地将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印发《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截至2019年底,共有143.63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特困救助。
(四)加强贫困残疾人兜底保障工作。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群体,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兜底范围。截至2019年底,434.4万建档立卡残疾人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加强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召开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分类别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或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
下一步,国务院扶贫办将配合相关部门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进一步研究完善包含贫困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内的综合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一是继续开展健康扶贫。加强大病专项救治和慢病签约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重保障机制,防止因病致贫、返贫。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指导各地逐人逐户摸排核查,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对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范围的贫困人口,落实落细分类施保、低保减退、就业成本扣减等政策。三是适度扩大社会救助。指导各地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残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关于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善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机制
(一)强化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效益监管
随着扶贫资金规模不断增长,近年来,国务院扶贫办与财政部等不断完善资金整合和监管制度,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效率。一是修订和完善资金管理各项制度,将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从制度层面不断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二是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论证储备。指导各地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对项目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三是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实施绩效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五是加强扶贫审计并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目前,审计署已完成对832个贫困县全覆盖扶贫审计涉农共享经济,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督促地方认真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六是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加大提醒、通报、约谈和问题曝光力度,及时通报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积极配合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随着扶贫资金监管力度持续加大,扶贫资金违纪违规问题明显减少。审计查出问题资金占抽查资金的比例,从2016年的25.8%下降至2020年的1.5%。其中,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金额比例从3%下降到0.19%。
(二)进一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自2016年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以来,国务院扶贫办与财政部等部门从整合试点的顶层设计入手,牵头成立了由13个部门构成的整合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协调推进整合试点工作。先后对14项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取消限制整合的规定。坚持“点名道姓”通报干扰整合案例,从源头为基层“不敢整”扫清制度障碍。针对一些地区整合试点出现的接不住、管不好,甚至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财政部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开展日常监管和实行动态监控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传统监管模式相组合,“线上”“线下”双管齐下涉农共享经济,不断提升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根据统计,2016-2019年,全国832个贫困县累计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涉农资金规模超过1.2万亿元,县年均整合资金规模超过3.6亿元,同时,资金投向进一步优化,日趋合理。2019年,用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规模占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的41%,较2016年上升10个百分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规模达到55%,上升7个百分点;用于其他方向的资金规模下降到4%,下降17个百分点,实现了统筹资源支持脱贫攻坚的初衷。
下一步,国务院扶贫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部署,全面实施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持续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严肃查处扶贫资金违法违纪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感谢您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010—84155077
国务院扶贫办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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