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孵化器而非圈钱工具
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孵化器而非圈钱工具
崔新生
大约是在1999、2000年之间,笔者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规不能顺利成为法规的某些“障碍”有所了解,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中国不缺钱,有那么多国债还花不出去,不需要新的圈钱工具。当时经济界响应产业投资基金的言论,多是对产业投资基金可能圈钱的鞭挞。让人不期然想到1995、1996年时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声讨,则是其会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等。这一对产业投资基金自上而下的诟议,不能不说是产业投资基金得不到正常发展的阻燃剂。产业投资基金从来没有正常发展过,已经有人警惕其不良后果了。这就是中国经济工作者的才情和专业水准体现:唯上不唯下,以政策为是,蔑视现实需求,对现实实践缺乏试错的宽容。
一、集合制度,而非单纯投资工具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其关键词即是“集合投资制度”,特别是提供经营管理服务之管理资源的介入和集合。从某种意义上,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组织,类似企业一样。所以,设立一个产业投资基金,就是要创建一个特定的、有组织特征的制度。这个“制度”以集合为主,目标是投资,经营管理为制度性保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基本的市场化规则;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是其功能范围。这其中,似乎没有找到任意圈钱的嫌疑。
由于有意或无意忽略产业投资基金这一“制度”性,产业投资基金直到现在,仍然没有超越其“圈钱”功能。因此,行政审批,也作为对特许圈钱的“资格”追捧:谁获得了产业投资基金的行政审批,谁就具有圈钱的特权或资格。如此认识产业投资基金,对其“制度”性的忽视,则很容易为之后留下一个请君入瓮的“陷阱”。这一陷阱,就是“制度”性:人们本来是奔着圈钱工具来的,最后到实践时,才发现原来不是那么一回事:第一是圈钱干什么?证券投资基金有现成的资本市场,似乎不用解释;产业投资基金是未上市企业股权,这个范围太大又看不见,怎么投资,怎么回报,一旦解释不清楚,就说服不了投资者。第二是怎么管理,即对投资行为如何“制度”化,是对投资工具的制度化,还是对投资主体即“组织”的制度化,等等;最后投资人按照圈钱工具那样把钱全部圈到一块了,麻烦也就接二连三地来了。于是只能重演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了,目标明确的、简单的、可以摸着石头过河,但“制度”建设本身不能如此。如改革开放是可以摸着石头过河,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则不能如此,必须有清晰的目标和纲领,然后再逐步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即如此,如果是圈钱工具,目标明确就是圈钱,怎么好圈钱怎么来,其最终就前途难料了;如果是“制度”,就要强化组织或制度上的优越性,所谓圈钱是一种基本功能,即成功的、优秀的产业投资基金,不仅仅要圈到钱,而且还要有杰出的管理钱、运营钱的能力,或者说是一个以增值绩效为依据的管理钱的“组织”。
二、圈钱似无错,但产业投资基金圈钱不易
什么是圈钱?假如必须为圈钱下一个比较恰当的定义的话,应该是没有投资需求但又一味吸纳具有增值愿望而投资的资金,就是圈钱行为。利用他人的投资增值欲望,以将他人投资据为己有为始终目标的行为,就是圈钱。
而我们从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解释中,没有找到圈钱的诸多“特征”。
假如说有无圈钱的组织或机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可算是某种意义上的“圈钱”者。也正因为如此,金融机构蕴藏的风险才是真正的“圈钱”风险,由于其是被特许的圈钱者,将“特许”演化为圈钱信用,既是信用主体,又是信用中介。由于我国国情体制改革的特殊性,具有信用优势的金融机构,往往依靠是“特许”本身,如果没有“特许”作为信用,其信用优势是否存在、或者是不是优势,就大可置疑了。“特许”的范围有多大,信用的边界就会有多宽。或者说,特许,就是信用。
产业投资基金则不能同日而语。产业、投资、基金,三种指向明晰无误:产业是基础、投资是行为、基金是投资方式,三者集合,始成为一种特定组织或制度约束。特别是在产业方面,明确了是实业投资,更是对产业进行具体化。如果以此为标准之一,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不是产业投资基金了。
之所以出现如上谬误,不能忽略的则是我国缺乏产业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产业,作为一个庞杂的体系,在产业与投资之间,属于几近空白的领域。或者说,懂得产业的不懂得投资,懂得投资的不熟悉产业。产业是政府的事情共享经济成为圈钱新工具,在具体过程就是实业;投资是资本市场上的行为,具体点则是生产性资金运用。企业对产业的漠视,或者投资人对产业的陌生,则与我国的企业规模和发展水平有关。
因此,如果强调了如此正本清源的产业投资基金,再去按照想当然的圈钱手段,可能就不会那么容易。
三、需求是根本,市场是基础性的短缺资源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集合制度,是对投资的集合,而不是对投资人的集合共享经济成为圈钱新工具,这是产业投资基金与一般企业或公司的根本区别。尽管根据中国国情,有自任管理人的制度性妥协或折中,但实际操作也是两难:自任管理人,很难与公司制区分;非自任管理人,则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信任障碍。在中国缺乏产业投资理论体系、产业投资系统和应用工具等更无从专业化的条件下,可以说没有一个机构或组织,敢于称之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合格”管理人。与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投资管理机构,在其之初对产业投资基金想当然的豪情万丈,一旦介入,则难逃铩羽而归的结局。建立在投机之上的投资,对什么是产业、以及产业如何投资无从下手。
集合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从制度应用性入手,产业投资基金就会柳暗花明。所谓应用性,则是以实践和易于操作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制度实证,以实证说明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特价值。
产业投资基金目前的实践障碍,一是产业,如何识别产业;二是产业投资,如何对产业进行投资收益性价值评估。当资本市场已经初具雏形时,产业投资即对实业的投资,则是一片尚未真正开发的市场处女地。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制度,不仅仅是对投资的集合,也是对管理资源的集合,更是对产业价值资源的集合。当然,也包括对政策资源的集合(不仅仅是对政策投机和利用)。产业是投资之轴,市场既是投资的扇面,基金则是作用扇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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