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车”类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支持下,以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降低交易成本、建立陌生人之间以信任为核心的人际关系为典型特征的共享经济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正是由于共享经济逐步走向成熟,其面临迫切的法律需求,需要运用法律方式对共享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规制。本论文首先对共享经济进行了简要概述,之后对法律规制进行了解释,再说明了规制"专车"类共享经济的必要性。在互联网的多功能化下的交易便利性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加之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理论的完善使得共享经济产生并高速发展。共享经济作为创新的经济模式,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必然存有差异,此种差异的进一步扩大打破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利益格局。同时,法律责任分配制度的缺失、不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案的缺乏使得"专车"类共享经济亟需法律的规制,这也从反面说明了共享经济对法律规制需求的紧迫性。其次专车类共享经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专车"类共享经济方面的实践研究成果表明,运用法律手段对共享经济进行规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虽然各国在初期对共享经济的态度不一,有些国家持积极扶持国内共享经济的发展,有些国家认为共享经济违背了本国现行法的规定,有些国家则持中立的态度。但随着共享经济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利益,加之各国逐渐意识到对共享经济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能有效改善其固有缺陷,使得对其持消极态度和中立态度的国家逐渐改变原有看法。再次,对"专车"类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及其规制现状进行了梳理,阐明了我国现在虽也有不少地方法规对其进行规制,但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如相关立法和位阶不高、准入规范不严格、市场定位模糊、安全监管措施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最后,为规范专车市场,规制共享经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建议。提高共享经济的法律位阶,在法律条文中正式对其进行界定;在专车市场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门槛专车类共享经济,经由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分别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行业;区别对待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开拓细分市场,避免恶性竞争;重构监管程序,确立有效的监管部门、合理的监管方案,从内、外两方面分别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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