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及税收研究(九)
龙源期刊网 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及税收研究(九) 作者:蔡一炜 蔡昌 来源:《财会信报》2018 年第 06 期 (二)共享经济对税收管辖权形成挑战 依据网络约车共享平台的特点,当前网络约车服务的参与各方遍及全国各地,这就不得不 提及税收管辖权的问题。网络约车共享平台通过网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运输资源调配、数据 实时共享等,机构所在地已在一定程度上被网络虚拟化。上述服务发生在虚拟网络共享经济服务发票,根据现行 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方式,无论是通过机构所在地、服务发生地还是消费地,都较难确定哪一方 对其拥有税收管辖权。例如,在 A 地享受网络约车出行服务,但其注册地可能在 B 地,那么 按照现行税收管辖权制度,就属于 B 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与消费地无关。有的网络约车共 享平台公司还选择多地开发票,乘客在 C 地享受网络约车出行服务,然而网络约车司机却选择 在 D 地开具发票,与在哪里发生经营业务就应该在哪里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的税收规定不相 符合。 另外,由于当前网络约车司机很少或根本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 掌握其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流量,很难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其收入归属,这显然增加了 其进行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税源不稳定给税收征管活动带来难度 共享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供给碎片化。这样的特点,一方面能够充分调动社会闲置资源, 培植涵养新税源,挖掘新生税收增长点,但另一方面,也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带来了挑战。 1.税源高度分散性与收入波动性的税收影响。 共享经济的优势在于彻底盘活闲置资源,解放生产力。然而,共享经济的分散化特点使得 税源分布呈现出高度分散性和收入波动性特征。以共享单车为例,共享单车遍布城市各个角 落,共享单车的数量不固定共享经济服务发票,使用单车的消费者流动性强,税源较为分散,如果不能掌握准确 的交易信息,对共享单车交易进行税收征管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共享经济的收入波动性特征以 网络约车业务最为典型。由于从事网络约车业务的司机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利用闲余时间兼职, 他们没有相应的劳务合同,也没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劳务登记,加之网络约车共享平台的准入和 退出门槛较低,这就导致了网络约车司机的停业和歇业比传统出租车司机更为随意和频繁,这 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波动性趋势特征,给税收征管和税负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2.组织边界模糊的税收影响。 共享经济交易模式的出现,使得组织边界变得更加模糊,以实体组织为征税对象、采取 “以票控税”的增值税以及其他流转税制,难以适应这种经济模式带来的交易主体形式的变化。 龙源期刊网 传统经济模式中,个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仅是偶然性的现象,而共享经济交易平台的出现,使 得个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角色更加复杂。个人既可以是一个消费者,也可以成为商品或服务 的提供者,共享经济下个人也有了发票抵扣的需求。如果再选择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办法, 会带来规模巨大的征管成本,也对交易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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