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善心汇”传销骨干发展会员两千余人 判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8月2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善心汇”网络传销案,两人参与“善心汇”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近两千人与人。
一审宣判:被告人欧某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张某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欧某美、张某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份,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善心汇公司,后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为名,依托“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发展会员、吸收会员资金。参加善心汇公司人员在会员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后,需向其推荐人购买善种子(300元/枚)激活账户。
会员激活账户后可购买并使用一定数量善心币(100元/枚)进入排单系统,由系统分配布施(即捐赠)对象,会员向对方转款一定金额完成布施;布施后由系统确定布施人成为受资助人,等待其他会员按一定收益率向其布施更高数额的款项。
会员发展下线后,可以获得其发展的第一代下线会员布施金额的6%(可提现3%,另3%转为善金币用于在善心汇公司网站购物)、第三代下线会员捐赠额4%、第五代下线会员捐赠额2%作为奖励,后善心汇公司取消推荐人对第三代、第五代下线会员提成奖励制度。
普通会员满足发展下线人数、缴纳一定费用后可依次升级为B轮功德主、A轮功德主、C轮服务中心、B轮服务中心、A轮服务中心等高级会员。高级会员以一定折扣向公司购买善种子、善心币向下线销售获利。
被告人欧某美于2016年6月11日注册加入善心汇公司,被告人张某玲经被告人欧某美介绍于2016年8月8日注册加入善心汇公司。二被告人加入善心汇公司后通过直接介绍、微信传播等途径对外宣传吸引他人加入善心汇公司,先后升级为A轮功德主,并以获取布施差额、提成其直接推荐下线会员捐赠额和向下线会员出售善种子、善心币等方式获利。
经鉴定,被告人欧某美会员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7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1473个会员账户,其账户完成21次赠与、累计363000元,20次受助、累计5098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038个,剩余善种子27个善心汇共享经济,已支出善心币5667个,剩余善心币106个,已支出善金币32300个,剩余善金币189849个,管理钱包已支出131300元,管理钱包剩余87679元;
被告人张某玲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8层,其下级网络有9层、585个会员账户,其账户完成50次赠与、累计239800元,21次受助、累计2183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410个,剩余善种子11个,已支出善心币2260个,剩余善心币19个,已支出善金币14480个,剩余善金币43811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4700元,管理钱包剩余1191元。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欧某美、张某玲经莒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参加善心汇公司、发展下线会员的过程,但否认其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欧某美、张某玲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欧某美、张某玲利用“善心汇”网络平台,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善心汇共享经济,积极发展他人加入善心汇非法传销组织,直接、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旭反传销团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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